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庭之友意見書|石木欽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

提具法庭之友意見書之依據

  1. 本件為嚴重司法風紀事件,宜廣納社會各界意見,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之「法庭之友」制度:

    1. 為促進法院意見形成過程之多元化,俾使司法體制能充分考量社會各界之合理意見,《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已正式引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2. 現行《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訴訟法制雖尚未引入「法庭之友」制度,然為使法院於重大公益事件周延考慮各界觀點,允宜寬認有類推適用(比附援引)的空間。
  2. 陳述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非本件之當事人,於本件也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亦與本件當事人(移送機關監察院與被付懲戒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間並無任何分工合作關係,也未受任何關係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陳述人等長期關注司法改革議題,戮力建立值得人民信賴之司法制度,應與本件具專業上關聯性。參照上開規定, 鈞院自得收受本件法庭之友意見書,依職權納入調查審理範圍。

為維護司法信賴,本案宜行公開審理程序

  1. 本案為嚴重司法風紀事件, 貴院宜比照一審之審理標準,裁定公開審理本案,以昭社會公信:

    1. 民國(下同)109年9月9日,監察院公布石木欽案109司調0069調查報告,揭露司法界長期性、結構性、系統性的集體貪瀆問題。
    2. 本案業經 貴院於110年12月24日宣判罰俸一年( 貴院109年度懲字第9號判決),一審案審理期間,貴院亦落實公開、透明之審理原則,皆為公開審判,殊值肯定。本案為重大、社會關注之司法違紀事件,為使本案之事證能揭露於眾,以利社會大眾檢視, 貴院實宜比照一審之審理原則,裁定本案公開審理。
  2. 職務法庭有權且宜按《法官法》主動公開審理,以彰維護司法操守風紀之決心:

    1. 按《法官法》第57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亦即,職務法庭原則上不公開審理,但若職務法庭認「有必要」時,可以公開審理之。
    2. 對此,108年6月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已揚棄不公開之審理原則。一般公務員的懲戒案件既已全面公開審理,主責法官懲戒的職務法庭也宜更加開放,回歸公開透明的審判原則。
    3. 次查,本案受懲戒人石木欽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等,身居高位,本該係基層司法人員之表率。然其可能有重創司法廉潔形象之行為,顯見本案已符合《法官法》第57條「有公開之必要」之要件。況本案之相關案件即石木欽案, 貴院亦有裁定公開審理,是基於「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職務法庭宜按《法官法》第57條規定,公開審理本案,方能維護民眾對司法之信任。
    4. 再者,司法院110年10月8日正式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法案中,亦將第57條改為公開審理原則:「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決定不予公開: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法院許可。」由此可見,職務法庭實無繼續採取不公開審判之必要。
    5. 又若 貴院認為,為維護司法的形象與法官的名譽而需不公開審理,應亦只有於懲戒事由涉及法官在個案中的訴訟指揮與職權行使時,方可能有需要。反之,如係法官涉及司法貪瀆案件,反有必要將審判過程公諸於世,彰顯司法絕不護短,以及維護操守風紀的決心。

綜上,尚祈 貴院裁定本案行公開審理,以維民眾對司法之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