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先開箱國民法官|難被呼嚨的「國民法官」──訪模擬庭之觀察員
2022-12-31
陸先生,參加了司法改革基金會舉辦的國民法官市民觀察團,擔任2022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觀察員。
50歲的陸先生從事自由業,學生時代受到老師的影響,開始長期關注司法改革的相關資訊及平台。對為了台灣民主、自由、人權及社會相關問題及司法改革做出貢獻的人深感佩服,也因此希望自己能多為台灣未來做些什麼。
世界各國中,讓民眾一起參與案件的審判主要分為陪審制及參審制,前者國民僅做事實認定而法律認定由職業法官為之;後者國民會做事實認定及法律認定,也就是說,除了認定被告有罪無罪還要認定其罪刑以及量刑。我國選擇日本裁判員制度作為參照,是一種類似參審的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是由3個職業法官加6個國民法官而組成合議審判制度,有別於過往僅由職業法官審案,加入了民眾的聲音,陸先生覺得:「這是司法蠻大的改革!」陸先生對於法官的想像會是上帝或者是包青天的形象,他對於現在普通人民也可以擔任這個角色,感到非常新奇,也因此報名了觀察員想一窺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狀況。
國民法官制度主要可分成6個程序:
以下陸先生會分享其在這些程序中所見所聞與所想。
本案內容為患有思覺失調症患者持刀砍死警衛。檢察官起訴被告犯下殺人罪病請求判處無期徒刑,辯護人則主張被告無犯罪動機且犯行時因思覺失調症而無意識。
選任程序時檢察官、辯護人、審判長可詢問候選法官問題已進行資格篩選。檢察官及辯護人可向法院申請候選國民法官不適任,再由法院審理是否有理由。並得於法院裁決完畢後,另「不附理由」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但是此有人數限制,向法院附理由申請則無人數限制。(參照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28條)
陸先生對選任這個步驟有一個新穎的反思,他觀察到,檢辯會依據國民法官的喜好來進行審理時的攻防,也大大影響了審理程序。他認為,這源於讓檢察官跟辯護人有再選任程序篩選的機會。會篩選國民法官是因為擔憂有偏激的民眾,但職業法官就不會有嗎?廣而納入多元民意是此制度施行的宗旨,所以陸先生反思到,是否不用有選任這個步驟。縱然要篩選候選國民法官,也應該避免檢察官與辯護人透過特定問題,在訴訟開打前就了解國民法官的背景、弱點。
我們進一步提問,透過選任程序,拒卻一些可能比較容易造成權威效應的職業者作為候選國民法官,他認為可以讓評議的想法交流更多元嗎?針對此,陸先生從他參與的模擬案件中精神科醫生作為鑑定人的觀察說起,他認為權威職業像是本案的精神科醫生能夠問出更具有專業性的問題,而目前國民法官制度中有納入權威職業者就是鑑定人制度,但是鑑定人只能回答問題並無法提問,這使得對於案件中更深層次的問題無法被挖掘,國民法官也因此無法做更深入的思考。所以陸先生認為不僅不應該把權威職業排除於國民法官外,更應該需要透過權威職業來完善此制度,所以其提出法官應區分成職業法官、國民法官以及本案件相關之職業者來擔任專業法官。
至於職業法官在評議過程中,是否有讓國民法官感受到權威效應?陸先生認為,現今教育知識水準的提高,人們對於專業人士的想法也不會直接無理由的認同。他們也會想要檢視專業人士的邏輯,甚至會與專業人士進行論辯,以確認專業人士之見解說服他們。除此之外,陸先生認為,過去大家認為職業法官受到的法律訓練,不一定能夠判斷其他不熟悉領域,而有被「呼嚨」的可能,如果真要用這個角度來想,國民法官制度的優勢反而在六位國民法官及三位職業法官,共九位法官,大家受到的訓練各式各樣「所有人都被『呼嚨』不太可能吧?」也許因此可以減少過去許多重大案件中外界輿論的質疑。
陸先生觀察到國民法官要一下子了解法律專業名詞,如刑法三階論理中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等,是非常吃力的,且對於職業法官也是一大困擾,職業法官們要很努力地將法律專業名詞轉譯成白話文,耗時費力卻也不一定能使民眾理解這些法律知識。相比於法律認定,事實認定之於國民法官就是其專業之所在,陸先生說:「國民法官的社會經驗、社會歷練多豐富啊!搞不好對於同一件事情有不同看法啊!不同看法就會使得判決結果不同!」所以,陸先生認為將人民加入司法審判之中有助於接近真相以做出更具多方面考量之判決,而法律認定應由經過數年法律專業訓練之人員來認定。
陸先生覺得國民法官在法庭之中的提問表現優異!有些角度是其沒有想到的,猜測可能也是職業法官未關注的層面。其認為職業法官從業數年在專業上當然有所精進,但也可能會囿於其所處之環境,而對其他社會現狀不熟悉又或者是產生思維固化的狀況,而國民法官制度加入社會上形形色色的人們,將能填補此問題。
在評議過程中,陸先生觀察到職業法官雖然有在評議時提點國民法官精神障礙減刑規定、死刑規定,但並沒有向國民法官說明案件中的哪一個部分會涉及到減刑、死刑規定,陸先生認為:「這樣會讓國民法官不清楚要如何套用這些法律概念,更會導致國民法官情感自由發揮,在小燈泡事件、鄭捷殺人案等重大社會事件以及媒體反覆渲染這些事件的嚴重性,會使得人民趨向應報,而覺得殺人要償命!」陸先生也觀察到職業法官很少發言,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發言將產生討論會拉長審理時間,加重業務壓力,另一方面可能是為了避免權威效應而影響國民法官之判斷。陸先生認為不應該為了效率而放棄司法品質,也不應該因為擔憂自己的發言會影響國民法官就不告知整個案件要如何進行法律判斷。
陸先生延續上面的想法,近一步討論現在很多法律人擔憂的問題:職業法官透過提出自己的見解來影響國民法官的判斷。陸先生覺得:「職業法官若沒有在向國民法官分享其見解的話,將僅是一個評議過程的觀察者,也就不會產生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間的討論交流。」也就是說他是肯定職業法官向國民法官提出自己的見解的,但當然如果有惡意引導的部分還是需要避免。而討論火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雙方可以互相斟酌彼此的論點。然而這勢必伴隨著職業法官影響國民法官想法的狀況,但陸先生認為這是正向的影響:「能夠避免庭國民法官法律情感自由發揮的狀況」,也回到先前說到的「國民法官難被呼嚨」,要有道理國民法官才會相信。
國民法官法第一條昭示著本制度目的:「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陸先生肯認國民法官制度若能反覆針對所遇問題進行修正能達成以上目的,亦肯認改制成國民法官制度能促進司法往正途邁進!
然而陸先生透過這次六位國民法官中有四名認為本案須判死刑,以及其中一位判死刑之國民法官所言:「無期徒刑也有可能假釋啊!那他出來再殺人怎麼辦?那還是死刑好了。」反思到社會問題若層出不窮,將使人民認為亂世宜用重典。然而社會問題是經濟、政治、環境等構建而成,單靠司法程序並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的根源。所以陸先生認為:「不要想國民法官制度會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感。社會變好人民才會覺得司法值得信賴。」
因此,陸先生提出刑案不僅僅需要司法透明,也需要公告為何會導致犯罪,進而促進相關體系去針對體系問題進行改革,如小燈泡事件帶出了社會安全網漏洞問題並促進社會安全網之升級,也須持續追蹤案件後續發展,讓民眾看到監獄教化之成效以及復歸社會之表現,以翻轉人民對於更生人之想法。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各有其專業之所在,陸先生說道:「兩者間應形成相互截長補短之『平等』夥伴關係」,以使判決更富有人性且具有多方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