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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打詐失靈人心慌 別再用獅子鬃毛治禿頭

《ETtoday新聞雲》1月29日的〈打詐失靈淪詐騙島!台陸日韓比較法規台灣輸在這關鍵〉報導指出,詐騙犯罪於近年在台灣不論案件數或造成財損金額均創高峰,報導中引述警方說法,認為肇因竟然是「法院審判端往往輕輕放下,光是在地檢署賣存摺提供人頭帳戶者起訴率不到2成、車手起訴率不到6成」所致。報導並指出日韓陸等地,法律較嚴或法院判決較重,為我國治理詐騙案件遜其等之處。

誠然,近年台灣詐欺犯罪頻傳,政府亟欲尋找解方,然而將其歸咎於「法院審判端輕放」,是否為正確的方向?本文認為有待商榷。

日本對詐欺犯的司法裁判與執行情況並不比台灣重

首先,日本司法實務近年對於詐欺犯罪者的起訴概況,根據日本法務省每年所出版的《犯罪白書》(按:即犯罪白皮書)所示,詐欺犯罪者的起訴率近年約在5成左右(令和3年(2021年)版《犯罪白書》第432頁)。雖然上面犯罪白皮書看不出來,其中所指的詐欺犯罪者究竟是提供帳戶者、車手,甚或是指揮集團之領導者,但依目前台日破獲者多為車手與提供帳戶者來看,台日對於詐欺犯罪者的起訴率應無太大差異。

而依據上面的《犯罪白書》,日本審判實務對於詐欺罪之判刑,量刑一般也落在1至3年間(令和4年(2022年)版《犯罪白書》第43頁)。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固然有區分一般詐欺與集團詐欺(《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通稱《組織犯罪處罰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而我國亦有類似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然上面資料即已包含2者,因此,就刑度量刑來說,日本審判實務之量刑絕非報導所提的7至15年。

至於報導所提出東京法院法官判決詐騙集團主嫌20年之判決,雖然確實存在,但須了解,此實為特例中的特例,實在無法作為常規判斷,更沒辦法說因此有何警惕戒治的效果。畢竟可以抓到犯罪集團首腦,已屬罕見,否則何以上新聞?而犯罪集團首腦亦顯然與報導討論的車手(詐欺集團最下游)或是提供帳戶者(多數根本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的情況不同。

再者,就日本刑罰執行實務,詐欺緩刑率約為5成(令和3年版《犯罪白書》第432頁),而日本刑法亦無就詐欺犯罪有不得、假釋交保之特別規定。事實上,自平成22年(2010年)至今,詐欺罪的假釋率仍持續增加,而且詐欺罪的假釋率高於其他犯罪的假釋率(令和3年版《犯罪白書》第432頁)。

審判之難 在於天平兩端的衡平

台灣詐騙案件確實不少,然而若將其歸咎我國檢察官之起訴率或法官量刑過低,恐非公平。

筆者身為一名刑事律師,處理此類詐欺案件,遭遇最多的類型,為所謂之「幫助詐欺」,即提供帳戶者。此類型被告往往並非詐騙集團成員,多數係因尋找工作、貸款,甚至是不慎遺失存摺等情況而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誠然,我們可以輕易的指責該人為何如此輕忽對待自己的金融資訊。但我們同樣不該忽視,這些所謂的「幫助詐欺犯」同樣有被騙的可能。而如果被認定是幫助詐欺,除了刑責以外,還要賠償給詐欺受害人(即使詐欺贓款僅流過其帳戶,提供帳戶者並未獲取分毫亦然)。如果判決要求此些人等一定要入獄、並要求一定要重刑,試問他們又該如何賺錢賠償予受害人?對於這些有高度可能也是被害人(只是輕忽自己資訊)的被告,又是否公平?

至於詐欺車手的情況,雖然較提供帳戶者為嚴重(此點也反映在刑度上了),但卻也相去不遠。所謂詐騙集團車手,指的是詐騙集團中,負責去領出詐欺贓款並交給上游的人。由於車手最容易曝光(遭監視攝影機拍到),因此往往是詐騙集團中最低階的存在,甚至很多根本不是詐騙集團的固定成員,而僅是臨時招募的打工仔,甚至有些人於根本沒拿到錢。多數車手都未滿25歲,甚至還有未滿18歲的少年。經濟狀況實在與上述報導中的「遠遁國外吃香喝辣」之情形相去甚遠。因此,如果硬要求判重刑,不僅同樣無助於賠償予被害人,恐怕也確實稱不上是罪刑相當。

別再相信可以用獅子鬃毛治禿頭了

前幾年有一則相當有意思的廣告,說明人不應該在沒有任何查證下,就因為「主觀認知」或「故老相傳」,而想要甘冒風險去拔雄偉的獅子鬃毛來治禿頭。該廣告就是要人們別再相信奇特的偏方,應該尋求更為科學而理性的方式來達成目的。

有關詐欺犯罪的治理也同樣如此。造成詐欺犯罪橫行的原因很多,例如銀行監管不利、金流流向難以追索、詐欺集團難以追本溯源、無法追緝上游等,相對於怪罪司法體系,這些才是行政機關需要去完成的功課。事實上,就筆者從事刑事訴訟實務這幾年與當事人打交道的經驗,被告在意自身刑度真的是相當後端的事情了。當被判刑後,問他後不後悔,多數也是後悔的。然而為何還要從事犯罪行為,通常的回答也不過是「金錢所逼」、「沒想這麼多」而已。因此,寄望於重刑可使此類犯罪獲得遏止,真的不過是緣木求魚。而相關「亂世用重典」等威權迷思,就讓它遺留在過去,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本文刊於 2023年02月02日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