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投書|法官評鑑欠主動,無助司法信賴

《法官法》新法施行三年來,民間司改會持續監督評鑑委員會的運作,也在一、二週年時發布觀察報告,指出評鑑委員會人民請求案件「掛零」,運作效能不彰。

三年後,我們終於等到第一件由民眾請求法官評鑑成立的案件。受評鑑人李昭融法官為了規避自身案件管考時限,致當事人的案件嗣被視為撤回,侵害當事人訴訟權、也傷害司法信賴。遺憾的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審酌一切情況後,卻認為「無懲戒必要」。

本次的決議,評鑑委員會雖調取錄音勘驗,還給當事人公道,但結論上卻仍認為未達需要送懲戒的程度,堪屬寬容。最可惜的是,在評鑑決議書中末段,評鑑委員會提到:「請求人未提出其他具體相關事證,本會自無從認定受評鑑法官有何違失行為」凸顯了長期以來評鑑委員會主動性不足的問題。根據過往懲戒法院判決,評鑑制度目標在於看見受評鑑人的行為模式與整體人格圖像。法官法第35條第6項即明確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確定『行為模式』之必要,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由此知,評鑑沒有「不告不理」的問題,而需透過主動調查其其他違失行為,觀察受評鑑人的「整體人格圖像」。反之,當評鑑委員會放棄此一主動性,則勢必功能弱化,而難以成為司法信賴的基石。

※ 本文刊於 2023/09/24 05:30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