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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來不及求救之前| 從黃進益案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修正

初見,卻已是訴訟的尾聲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在2020年7月發布施行,其中第3條第4項第5款明定如果受刑人在一個月內曾經有受傷、罹患疾病等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有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者,不得移監。

乍看條文好像沒有任何特別之處,畢竟更換監獄對於受刑人而言,需要重新適應不同監獄的不同環境,毫無疑問不是一件小事,再加上舟車勞頓等情形,如果有受傷、生病等,自然不適合移監......但本辦法之所以催生,原因之一或許是因為黃進益先生。

初次見到黃進益,是在那個得知國賠訴訟敗訴、和義務律師團幾經討論決定不再上訴的夜晚。原先對他的瞭解僅止於他寄給民間司改會一封又一封的信件,他的文字裡總有著憤慨與倔強,與他本人靦腆的形象有些許的違和。但那晚,黃進益不知道是否感覺到義務律師團的欲言又止、感覺到訴訟目前面臨的困境。

六百多個等待國家賠償的日子,黃進益最後主動說他放棄上訴。或許他不願再讓義務律師為他奔波吧,問及他的想法,他只是反覆地感謝著所有幫助過他的人。

黃進益案:從微罪撤銷假釋、到監所醫療國賠訴訟

黃進益,司改會微罪撤銷假釋專案協助的個案之一,在假釋被撤銷重新入獄服刑期間,曾多次因為罹患頸椎及腰椎的退化、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等問題,到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就診,並且在醫生的協助之下,著手準備透過手術安裝頸椎支架。

然而,頸椎開刀對他來說並不是件小事。黃進益回憶道:「手術要經過很多的程序,不是辦了就完成說有這個手術可以做。一個診斷就要半年的時間,才能確定說到底還要不要手術,這是很困擾的。」再加上服刑期間,每月只有勞作金至多數百元的微薄收入,又心繫家中有年邁的母親需要照顧,手術的自費醫材、手術費用對他來說實在是一筆沉重的負擔。

就在黃進益努力籌措醫藥費的時候,台中監獄突如其來的動作,卻完全打亂了黃進益的手術安排。

黃進益回憶起當天的情況:「那時大約凌晨兩三點、天還很暗,獄房的燈卻忽地大亮。中央台突然叫我號碼,然後給我差不多20分鐘打包,說要把我轉到台南監獄。當時我有向中央台反應身體非常不舒服,也拿出診斷證明書說我有手術計畫準備進行,但中央台打去問衛生科,衛生科說沒關係,衛生科並不知道我要手術。那個時候我就有提出反應,但是就是查不到記錄,所以就還是要移監。」

不同於台中監獄,台南監獄是沒有附設醫院的。對於黃進益以及其他獄友來說,除了本就高昂的醫療費用,看病還必須自行負擔車資。但為了完成原本的手術計畫,也為了治療日趨嚴重的頸椎突出,黃進益還是只能從零開始,重新在新的醫院檢查、和新的醫生討論手術的計畫。

大法官曾經在釋字第756號解釋提到,「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

身為一般人的我們,可以自行決定要在什麼時候去哪一間醫院、找哪一位醫師看診…但對於身為受刑人的黃進益,甚至連已經安排好的手術計畫,都有可能因為監獄的恣意行政,付之一炬。

黃進益曾將自己被不當移監的事情向監察院陳訴,經監察院做成調查報告:「中監辦理移監時,明知陳訴人(黃進益)罹患上開疾病、戒護就醫作核磁共振檢查以決定是否手術等事實,卻未向駐診蕭醫師及陳訴人了解是否要安排手術、有無未完成醫囑之轉診或檢驗(查)等醫療處置,冒然將陳訴人列入移送南監名冊,且在翌日移監時陳訴人將2份診斷證明書交給中央台,衛生科卻以沒有安排手術為由將其移至南監執行,核有違失。」並糾正台中監獄,函請法務部、衛福部等有關機關檢討改進。

黃進益的頸椎突出,從原本在台中監獄預計進行手術前的第3至第6節,惡化成第3至第7節,增加了第6至第7節。在因為釋字796號解釋出監後,黃進益找到了民間司改會,希望透過司改會的協助向台中監獄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這個案件很特別的一點是,在起訴之前,就已經有一份監察院所出具的調查報告。」協助本次國賠訴訟的義務律師之一,同時也是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的魏光玄律師提到,「既然監察院有調查報告直接指出台中監獄有疏失,黃進益也確實在台中跟台南監獄的時候,椎間盤突出的部分看起來有擴大、變嚴重的情況,所以我們對於聲請國家賠償,然後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情狀,協助黃進益向台中監獄索賠是保持樂觀態度的。」

照片/魏光玄律師。攝影謝佳臻

然而,即便有監察院做成的調查報告,在訴訟的過程中義務律師團卻還是一再面臨難以舉證的困境。

「椎間盤退化併神經壓迫為多因子造成結果,難以斷定病人若及時接受第3至第6節頸椎椎間盤突出之相關治療,可避免第7節頸椎病變,亦無法斷定是否可減少發生機率。」、「頸椎退化性疾病的手術非緊急手術,有些病人能透過保守治療(復健、吃藥)獲得相當程度的改善而不用手術。若症狀持續且影響生活品質才會建議手術,但此並患病無持續回門診追蹤,因此無法得知其保守治療的效果。」醫院函復法院的說明,一如既往的含糊,但一般而言,手術的目的就是為了改善病況,如果醫生在問診的時候,如同函復法院一般明確地告知病患無法斷定「是否可減少發生機率」,試問有多少人在背負龐大醫藥費用及醫療風險的同時,還會做出治療的選擇?但或許,在醫學上就是難以做出一定會或者一定不會的判斷。

「這個案子畢竟是在監獄裡面。他當初在移監的時候,也沒有什麼身體因而不舒服的證明,所以這個在實際上的案件中要去舉證,還是很困難的。我們有一直去問醫生,問好多家醫院了,但得到的答覆,很多問題都回得模稜兩可。」同為義務律師團的林富豪律師說,「如果現行司法實務上,相關醫療問題的舉證責任與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如此嚴苛,在實務上(國家賠償訴訟)要實際成功提告,而且獲得勝訴判決還是很困難。」

「黃進益在沒有打這個國賠訴訟之前,監察院已經有去做了一個調查報告,認為台中監獄是有疏失的。可是我們實際在真的去打這個國賠的時候,卻發現舉證上還是有很大的困難。監察院已經調查完說有疏失,實際上卻還是求償失敗。」林富豪律師的語氣中,帶著淡淡的無奈。

照片/林富豪律師。攝影謝佳臻

從一人到眾人

在監察院糾正台中監獄,函請法務部、衛福部等有關機關檢討改進後,法務部公布了《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義務律師團都肯認本次的修法,「因為這個規定出來之後,至少所有的監獄人員在做相關的移監動作的時候,他就有一個審核的義務。」魏光玄律師說道,「受刑人如果知道他們有這個權利,一旦再有被恣意移監的情況,他們就可以有基礎去進行申訴。」

黃進益的事件或許催生了《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為受刑人的人權帶來更進一步的保障,但也側面凸顯受刑人在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爭取自身權利艱困。

照片/中間為高鳳仙委員,照片取自監察院網站

行文至此,當初主查本件的監察委員高鳳仙委員,已過世兩年。黃進益出監第一次到司改會來時提到,十分感念委員看見他的案件、到監所親自訪談,但出監時,已無緣表達感謝。

「就是撐到沒有辦法、痛到沒有辦法,才會按報告燈,要求送醫。如果過去半個小時,沒有人來,可能就會死掉。」談到在監獄裡曾經看到的種種,黃進益分享。「跟其他權益更受漠視的同學相比,我算幸運的,還有人願意幫我。其實發生了嘛,監察院糾正過了,誰對誰錯其實都已經沒有意義了。但如果說因為我的事情能讓監獄以後在行政上有所考量,這樣對大家都好的話,也算是做好事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