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庭觀察招募暨講座|跨出法律的侷限:追尋跨性別權益的自主與平等

跨出法律的侷限:追尋跨性別權益的自主與平等

近年來,部分跨性別者透過身分證上性別變更登記的法律行動爭取自我性別決定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挑戰現行內政部不正義的違法函釋。違法函釋要求跨性別者必須行性別重置手術(sexual reassignment surgery),和取得兩位精神科醫師的診斷書。然而,綜觀我國《戶籍法》條文,並未有任何強制性的規定要求「性別變更登記」需要性別重置手術,因此內政部的違法函釋不僅違背CEDAW公約的性別平等意旨,還更加成為跨性別者在追尋性別認同旅途上的惡夢。

本次座談將邀請小那案的代理人李翎瑋律師擔任主講人、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的胡郁盈所長擔任與談人,帶領大家從高雄小那案的法律故事談起,並連結爭取跨性別權益的運動脈絡,包含多元性別的權利倡議、免術換證的司法動員和國際的立法動態,一同思考免術換證背後的性別平等、司法正義與身分認同等課題。

主持

林承慶 助理研究員 民間司改會法律政策部

主講

李翎瑋 律師 高雄小那案代理人、司改會性別司改小組副召集人

與談

胡郁盈 副教授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

  • 時間:03/28(四)19:00-21:00
  • 地點:台權會南部辦公室(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57號10樓之4)
    僅供實體參與限額40名,如超出名額將排入後補名單

線上報名

 

高雄小那免術換證案(第三次準備程序)

司法如何落實人權保障的機能,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國法化與司法實踐,至關重要。其中,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規範下,台灣的司法如何能跟上國際人權的標準,近年在跨性別議題上有許多討論。

2021年09月,伴侶盟協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小E免術換證案,就取得了勝訴判決,法院認定跨性別者可以不需要強迫行性別重置手術就可以申請性別變更登記。

2023年10月,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全體15名法官),一致宣告「強制手術要件」為法令違憲(多數日本見解認為最高法院所為之法令違憲判決有對世效),推翻先前2019年最高法院小法庭(5名法官)所做的判斷。

小那案進度

本次法庭觀察是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高高行)審理的小那案,也是向戶政機關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但被現行內政部性別登記的函釋遭拒變更登記的案件。這件案件經過高高行敗訴後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2023年9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高行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

「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法律上決定個人性別之歸屬,最初雖以出生時外部之生理性別特徵為斷,惟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

「內政部發布之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第2款,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男性陰莖及睪丸等性器官之變性手術後,始得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並無法律依據,且嚴重侵害申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原審法院對於戶籍法第21條之適用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條件,且所舉事例均屬原登記性別錯誤,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錯誤。」

2023年12月19日,法院進行發回更審後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在準備程序中,法官請李翎瑋律師(小那的訴訟代理人)提供臺灣其他免術換證案件的行政判決作為本案審理的參考。另外,翎瑋律師也注意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揭示關於免術換證的外國立法例,有部分國家採取的模式已經變更,資訊並未即時更新,亦向法院表明會彙整部分外國立法例的最新資料給予法院。

今年1月,翎瑋律師也向法院聲請專家鑑定,分別請世新性別所的陳宜倩教授和精神科的黃燦文醫師表示相關意見,希望透過性別研究和精神醫學的角度,幫助法官理解現在跨性別群體面臨的困境,也同時打開法學的視野,不讓法律繼續迫害跨性別群體。

今年2月27日,法院審理完小那案第二次的準備程序,法院表示相關資料充足,認為不論是勝訴判決或敗訴判決都有論據可以在判決表明,已不需要傳喚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僅須召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就可以終結。然而,在李翎瑋律師的強烈說服下,已向法院爭取傳喚陳宜倩教授表示相關意見,屆時將會於3/28(四)的準備程序上提供更多關於跨性別權益的法律意見,希望可以讓法官更能理解為何跨性別者要爭取免術換證。

司改會性別小組依然要召集高雄大學、高雄師範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等在地關心性別人權的學生,一同前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法庭觀察,並且當天晚上將舉辦講座,邀請關注小那案的大家,一同來交流分享。

時間

3月28日(四)10:40

地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法庭(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線上報名

Q&A

Q. 「免術換證」是什麼?

近幾年來,部分跨性別者透過身分證上性別變更登記的法律行動爭取自我性別決定的權利,理由在於現行內政部的函釋強迫要求跨性別者行性別變更登記必須符合兩項要件:
一、有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二、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國內以摘除男性或女性性器官之診斷書。

函釋要求跨性別者要有精神與心理的性別診斷外,更必須強制行性別重置手術(sexual reassignment surgery)或性別確認手術(gender-affirming surgery),才得以准許跨性別者的性別變更登記。

然而,綜觀我國《戶籍法》條文,並未有任何有關「性別登記」應符合生理性別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sex)之規定。《戶籍法》第21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更未限制僅有生理性別於出生登記後發生變更才可申請。換言之,我國《戶籍法》所指涉的性別並不限於生理性別(sex),亦應包含個人自我認同之心理性別,或社會常規與文化規範建構關於男/女二元概念的社會性別(gender)等範疇。

因此,在前述的觀點下,已有法院認為跨性別者可以不需要強迫行性別重置手術就可以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前年由伴侶盟協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的小E案,就取得了勝訴判決。另外,今年2月憲法法庭雖然基於程序理由拒絕受理跨性別者免術換證的聲請釋憲案,但強調法官審理案件可以不受到函釋拘束,並表達適當之不同見解。也就是,法官應該回到《戶籍法》的條文規範去判斷性別變更登記申請是否於法有據。

Q. 相關資料哪裡找?

聯絡人

倡議專員 謝佳臻
[email protected]
04-232923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