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民間團體記者會|公約四零 酷刑歸零 立即通過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

今 (6/26) 早,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7個民間團體,偕同遭醫療機構羞辱人性尊嚴、不當對待的當事人、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委員與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響應「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再次強烈要求新政府與新國會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全名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以杜絕酷刑。通過施行法外,政府還應根據公約要求,貫徹不遣返原則、罪責化酷刑、處罰加害者、救濟與補償受害者,並於行政院設置反酷刑小組,負責協調、督導各權責機關,以終結酷刑。

#終結酷刑台灣缺乏積極有效作為

我們或許自豪台灣享有亞洲民主與人權標竿美譽、對人權情況頗有信心,認為不會有管理、醫療護理或教職人員無端對收容人、住民或學生施加身體或精神痛苦。但實際上,透過媒體或監察院調查報告了解障礙或精神醫療照護機構、兒童安置或教育機構、監獄及看守所、非本國人拘留或安置處所等限制自由場所發生的酷刑與不當對待,猶如管中窺豹。台灣需要法律確立酷刑與不當對待的定義、內涵、罪責與救濟機制,也需要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積極主動訪視自由受剝奪的場所,透過預防、改善、究責與救濟,讓台灣成為人人有尊嚴的社會。

作為人權公約與機制重要推手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徐偉群指出,台灣不斷延遲「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立法工作。酷刑是國際公認最嚴重罪刑之一,已在《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政公約》被禁止。蔡政府曾兩度提施行法草案鎩羽而歸,新政府與新國會應在終結酷刑有更積極作為,包含通過施行法,明確定義、辨識與罪責化酷刑,並建立實質有效的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同時啟動酷刑系統性國家詢查,以促進和保護人權。

#停止醫療與教育機構酷刑與不當對待

台北市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心理社會障礙者代表、真福之家會員吳希君從不同醫院住院經驗提出醫療機構的酷刑與不當對待。單人單間的保護室,其內無盥洗設備、便器且24小時電燈全亮,她曾在內度過兩天。保護室與人隔絕無助情緒復元,但她卻反遭強制餵藥。病房廁所緊急鈴失效致使與便溺為伍、入院被強制與小孩分開等經歷令她失望且造成創傷,至今仍恐懼不已。她訴求尊重人性尊嚴的替代方案。真福之家會員李姿儀也提到,住院時被恐嚇想家哭泣要被關進保護室,其內溫度僅10-19度甚至因此感冒,處遇比監獄還不如。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陳志遠表示在兒少權益直觀想到兒童權利公約,但在部分個案卻發現,「酷刑」才足以形容這些暴行。例如青年國中蔡師對學生大量體罰、羞辱、暴力攻擊和性霸凌,且教育局調查機制無法及時辨識與處理校園暴力與不當管教。無獨有偶,青溪國中、戲曲學院和南部某特教學校,都一次次發生校園酷刑與不當對待。陳執秘呼籲政府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義務之外,也要國內法化禁止酷刑公約,具體處理校園酷刑與不當對待事件。

#杜絕司法程序酷刑並提供補償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直指「酷刑」和「刑求」是台灣早年冤案主要特徵,例如鄭性澤案與蘇炳坤案。鄭性澤遭警方刑求逼供,迫使做出虛偽自白,死刑定讞11年後才獲平反;但法律制度,卻無法究責執法不當警員與要求補償,國賠也敗訴。蘇炳坤被警察施以酷刑依然否認罪刑,卻仍被判有罪,直到32年後才獲平反。羅執行長重申酷刑對受害者身心造成巨大痛苦,即使平反也難以抹去,呼籲通過施行法並建立監督機制,建立無酷刑的台灣。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引用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證實越來越多國家認為死刑是一種「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且未通知執行日期即構成虐待。台灣多數死刑犯已關押近二、三十年,出現「待死現象」面臨極大身心議題,部分更因病或自縊身亡。民間團體長期救援冤錯死囚邱和順及王信福,其遭受的身心折磨令人憂心。林主任分析國際專家建議指出,台灣若持續維持死刑制度,將難以實現亞洲人權標準制定者的願景。

#完善行政程序禁止酷刑機制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回顧近五年廣為人知的警察執法過當事件,指出背後成因為我國警察體系多年來不科學、不合理的績效要求,使一線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鋌而走險、以違法方式執法;其中許多行為甚至涉及違反《禁止酷刑公約》。呂主任再次呼籲行政院盡速提出施行法草案,以利完善人權保障、提供救濟,並終結酷刑;同時警政署應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徹底檢討警察績效制度以及員警不當執法的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難民議題專員賴彥蓉針砭政府未落實公政公約「不遣返原則」,因缺乏難民法、庇護機制與邊境庇護窗口,使許多高風險個案未經評估即遭遣返。在台藏人則因拘留條件認定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及標準不一、執法人員對藏人流亡歷史理解蒼白,使其窮盡救濟驅逐。面對逾期滯留外國人,施以長期拘禁、移轉使用手銬是家常便飯,甚至採取法規不全的單獨拘禁,無視風險評估與手段必要性。賴專員呼籲落實不遣返原則並改善收容處遇。

#施行法立法承諾與行政措施

台灣民眾黨黃珊珊立法委員回顧施行法草案在2018、2020兩度送立院最後卻未通過。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除《禁止酷刑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也都還未完成國內法化;而目前僅監察院專案小組處理相關工作。黃委員肯認立法必要性,但須經黨團協商,並代表民眾黨承諾一旦行政院提出草案,將列為第一優先法案處理;同時融合民眾黨與民團版本,以利提出對案與立法討論。

民主進步黨鍾佳濱立法委員不諱言台灣人權實踐有尚待加強之處,而禁止酷刑須嚴肅以待。鍾委員以成功監督法務部改善監所處遇為始,進一步分析在逮捕、國家公權力、強制行為等情形等地,皆最容易發生酷刑與不當對待。緣此,透過更全面性審視既有法令將有助於杜絕酷刑的實踐,例如,在施行法尚未完成立法前,可透過行政規約加以落實、敦促人權保障。這是我們立法院同步會耕耘與推進的課題。

▋新聞聯絡人: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0935-456-272 

▋共同主辦:

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發言:

徐偉群|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
陳志遠|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祕書
吳希君|真福之家會員、台北市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心理社會障礙者代表
李姿儀|真福之家會員
黃珊珊|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
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鍾佳濱|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
呂政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賴彥蓉|台灣人權促進會難民議題專員
高涌誠|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