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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查平反冤案的證據?冤案平反手冊之追查證據篇

怎麼辯白都無法讓別人相信自己,是被冤枉者共同的悲哀。比起身繫囹圄的罪犯,信任法院判決才是一般人的正常選擇。平反冤案,惟有讓證據說話,以「事實勝於雄辯」的真相,才能取信於人。本篇介紹追查證據的具體方法,因為要讓證據說話,還需先取得證據才行。

方法一:取得完整訴訟卷宗

到法院開庭時,可以看到法官手邊有一疊文件,這疊文件就是訴訟卷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實務上法官辦案所有的過程都會作成書面記錄,例如打電話要作成電話記錄、發公文要保留簽核草稿、安排庭期要出具辦案進行單…等,這些記錄全都會收集在卷宗裡。透過卷宗可以得知法院調查過什麼證據,傳喚過那位證人,以及調查結果。因此,追查證據的第一步,就要取得完整訴訟卷宗。

取得完整訴訟卷宗,指的是將法官手上的所有卷宗,從封面印到封底,連頁連號不漏頁,彩色照片還要以電腦描掃或數位照相。總而言之,就是法官手上有什麼,就要取得一模一樣的東西。取得卷宗的方法是聲請閱卷,《刑事訴訟法》規定閱卷必需委任律師代理,被告或告訴人不得閱卷。在訴訟進行中,可向承審法官聲請。在訴訟確定後,則必需透過聲請非常上訴再審、交付審判或經其他民、刑或行政訴訟法官同意調卷,才能聲請閱卷。相關法令如下:

確定案件聲請閱卷相關法令

法令函釋 重點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二、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
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十九、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12輯第60則,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法律問題:於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前,被告委任之律師可否閱卷?
研討意見:甲說:以准許閱卷為宜。
法檢字第1000806602號,座談機關: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律問題:辯護人對於判決確定案件聲請調閱卷宗及證物,得否拷貝錄音(影)帶或光碟?
法務部研究意見:不得拷貝卷內之錄音(影)或光碟

方法二:追查附卷或外放之證物、照片、錄影與錄音

追查證據的第二步就是檢查清點卷宗內記載過的所有證物。常見記載證物的重要文書,列表如下。最重要一定要檢查的是置放於證物袋的證物,以及外放於贓證物庫的證物。取得證物後,要對可以複製者如照片、錄影與錄音,要聲請複製;不能複製者,如兇器、血衣或贓款,要進行拍照、測量(尺寸、重量)或以其他方法記錄之。

卷宗內記載證物之重要文書

文書名稱 說明
(警察)刑事案件報告書 刑事案件報告書是警察局移送案件給檢察署的文書,在證據欄會載明移送證物的清單明細。
(調查局)案件研析表 案件研析表是調查局移送案件時給檢察署的文件,會在證據內容欄中載明移送證物的清單明細。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憑)單或目錄 進行搜索扣押之案件,會有扣押證物清(憑)單或目錄。
相驗卷宗 死亡相驗時會有詳細的搜證記錄。
囑託鑑定與回覆結果之公文與鑑定(驗)報告書 法院囑託鑑定時會在公文中載明移送證物,鑑定機關回覆時亦同。鑑定(驗)報告書也會詳列鑑定證物明細。
(檢察署)起訴書 起訴書內會有證物的記載,更會附有證據清單。
檢察署函送卷宗給地方法院之公文 檢察署起訴後,會將卷宗與證物移交地方法院,並在公文中載明移交品名數量,並附上贓證物清單。
(法院)證物袋、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復片 在法院卷宗內有專用放置證物的證物袋,外放在贓證物庫的證物,則會登記在贓證物品清單(復片)中。
(法院)卷宗(證)標目 案件上訴或最高法院發回時,為移交卷宗與證據會製作卷宗(證)標目,其中會有證物的記載。
(法院)判決書 判決書內會有證物的記載,有時會以附表列出證據。

追查卷宗內記載的證據是平反冤案最重要的基本功,目標有三:首先是確認真有該證據之存在;其次是檢驗書面記錄的真實性;最後是利用新科技處理舊證據,發現事實真相。以上三項目標只要達成一項,就足以平反冤案。以下整理蘇建和案的經驗,說明平反關鍵證物都在原本的卷宗之中,只是原審法官草率輕忽,才會造成冤案。

蘇建和案平反關鍵證物

關鍵證物 說明
24元硬幣(確認證據不存在) 再審法官發現24元硬幣在扣案後數日,警察已經發還給家屬。一審法官所扣押之24元硬幣為警察事後栽贓之物。
檢察官訊問錄音帶(確認違法訊問) 再審法官勘驗檢察官錄音帶,發現檢察官態度惡劣,筆錄與訊問內容嚴重不符。
現場搜證錄影帶(新科技發現真相) 再更二審法官委託李昌鈺博士以最新電腦科技,強化現場搜證錄影帶畫質,進行血跡噴濺痕現場重建鑑定。

方法三:追查偵查機關遺漏隱匿之辦案資料

前二個方法針對卷內證據,接下來則要介紹如何追查訴訟卷宗以外的證據。首先要追查有沒有被偵查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調查局、廉政署與海巡署)遺漏隱匿的辦案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依法而言,偵查機關無論查到什麼證據,都應該移送法院審酌。然而,現實的績效制度,破案率與定罪率決定偵查人員的獎勵升遷,讓偵查人員只注意不利被告的證據,經常有意無意遺漏隱匿有利被告的證據。反推之,如果發現偵查機關有遺漏隱匿辦案資料,就可能是有利被告,甚至是足以平反冤案的證據。以下整理常見遺漏隱匿的辦案資料如下表:

常見遺漏隱匿之辦案資料

辦案資料 說明
監聽報告書、錄音檔案與譯文 監聽單位一般只移送節錄的譯文,經常發生斷章取義的問題,建議追查完整錄音檔案或譯文。
現場監視器錄影帶 警方經常只移送節錄之監視器錄影帶畫面,建議追查完整錄音檔案或譯文。
勘察報告、蒐證錄影帶與照片 警方經常不移送犯罪現場勘察報告與蒐證錄影帶,只移送部份照片,建議追查完整資料。
警察局偵查報告書、訪查記錄 警方經常以無關案情為由,不移送破案前之偵查報告書與訪查記錄,建議追查警方先前辦案資料。
警(調)偵訊全程錄音(影)帶與筆錄 警調機關經常多次偵訊或長時間偵訊,但只移送部份過程之錄音(影)帶與筆錄,建議追查完整資料。
鑑定(驗)報告書 警調機關會自行送驗證物,但如果檢驗沒有結果,或結果與被告無關者,經常會不予移送。如果發現有送鑑驗,但沒有看到報告書,建議追查結果。

困難在於,既然辦案資料已被遺漏隱匿,要如何得知其存在?又要如何找出這些證據?這就要考驗救援者整理與分析案件的能力。本刊第94期〈教戰手冊〉所介紹的5種整理案件的方法,都是很重要的參考。下表以鄭性澤案實際經驗為例,介紹追查證據的方法。

鄭性澤案追查警方隱匿資料的方法

警方隱匿資料 追查方法
消失的送驗公文
(比對公文序號)
豐原分局送驗證物的公文,編號從「豐警刑字第○○一號」開始,陸續有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六;缺漏編號「之五」。「之四」與「之六」的送驗物品都是現場彈頭;研判消失的「之五」送驗公文,可能就是消失的關鍵彈頭。
消失的現場蒐證錄影帶
(照片證明有錄影)
台中地檢署偵查卷內照片顯示,案發當天有員警在現場持錄影機蒐證,證明警方拍有現場蒐證錄影帶,卻沒有送給司法機關。
消失的勘驗錄影帶片段(檢查錄影時分秒) 現場勘驗錄影帶有顯示錄影時分秒。但在鄭性澤向檢察官說他沒開槍後,錄影時間從02:20:23pm直接跳到02:23:28pm,有三分鐘的錄影帶被剪掉了,證明警方移送的錄影帶不是原始檔案。

方法四:取得鑑定之實驗數據與基礎資料

科學辦案是減少冤案的重要方法,但不當的科學辦案,卻也造成了許多冤案。因為科學不會犯錯,但從事科學的「人」卻會犯錯。在台灣的鑑定機構,幾乎都是附屬在偵查機關下,欠缺人員與預算的獨立性,造成鑑識人員在選擇檢驗項目與解釋實驗結果時,傾向配合偵查機關的期待,作成不利嫌犯的結論。法官、檢察官也因為欠缺科學訓練,往往全盤接受鑑定結論,不會也不想驗證鑑定是否正確,這種盲目相信鑑定結論的態度,致使許多無辜者受害。

實務上,訴訟卷宗內經常只有記載結論的鑑定報告書(函),欠缺鑑定過程的實驗數據與作成結論的基礎資料,難以驗證其正確性與誤差率。舉DNA鑑定為例,一般只附上鑑定結果表,但如果要判斷DNA樣本混合人數(犯罪者有幾人),則需要取得STR電泳訊號圖,檢視STR基因型訊號強度比率組合,用以確定混合人數。因此,如果冤案成因是錯誤的鑑定,則追查鑑定之實驗數據與基礎資料就是最重要的關鍵。

案件確定後要取得鑑定之實驗數據與基礎資料非常困難,除了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請司法機關取得外,尚可嘗試請監察院調查取得,或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直接向鑑定機關聲請取得。

法官調卷,推翻調查局鑑定

40年前,素有斷路器大王稱譽的劉新山遭控偽造股東會議記錄與股權讓渡書,經調查局鑑定文件文字有「刮擦起毛」,原審法官並未親自檢閱這二份文件,逕依調查局報告判決劉新山徒刑45天,也導致他的公司被變賣。直到2012年,台灣高院法官在審理民事訴請塗銷公司所有權登記案時,從法院贓證物找出塵封多年的二份文件,比對調查局先後出具之數份鑑定報告,確認關鍵處均無塗改,紀錄也都有股東簽名。原判決採用鑑定之「刮擦起毛」文字,其實不影響文件之真正性。40年後的法官,終於還劉新山清白。本案平反的關鍵,就在找出鑑定之基礎資料,即股東會議記錄與股權讓渡書這二份文件,檢驗鑑定結論的真假。(參閱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49號民事判決書)

方法五:重新查訪證人

證人的證詞經常發生混淆、錯誤、說謊、卸責,甚至誣陷。如果法官失查,採信不可靠的證詞,就會造成冤案。判決確定後,想要推翻證人的證詞,實務的作法就是提起偽證罪的告訴。然而,除非有強而有力的反證,或是證人自己的配合,否則大部份提告均以失敗收場。

追查證據最不得已的方法,就是重新查訪證人。因為要爭取證人的合作,願意說出事實真相,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一旦處理不當,反而被認為是騷擾證人,甚至因而觸法。建議被冤枉的人或家屬,不要自行查訪證人,要尋求政府機構、公益團體或是公正的第三人協助。目前,重新查訪冤案證人最有成效的單位是監察院,建議優先尋求監察委員的關心與協助,讓監察院派出調查官重新查訪證人,找出案情真相。

沒有月亮的夜晚

發生在2002年的后豐大橋女子墜橋案,2012年8月15日監察院發表調查報告, 要求法務部提再審及非常上訴。監院報告指出,確定判決認為案發當晚月亮亮度能見度相當清楚,王姓證人所在之相關位置的確可以看得相當清楚案發時橋上之情形,採信其證詞判決被告有罪。但經監察院重新訪談王姓證人,調閱中央氣象局91年12月6日的氣象資料,發現案發當晚是農曆初三,晚上7時15分月落,在案發時間凌晨1時許,絕無月亮出現,且當晚雲層滿佈,能見度不佳。王姓證人證詞有明顯瑕疵,確定判決採證顯有違誤,應提起再審,查明真相。

結論:追查證據,鍥而不捨

平反冤案只有無辜是不夠的,還要有鍥而不捨的精神。因為,現在科學無法檢驗的證據,也許十年的科學以後可以檢驗。消失的證據,也許只是藏在某人的抽屜裡,等到事過境遷就會出現。說謊的證人,也許受不了良心的譴責,有朝一日終會坦承事實。這麼多的也許,都是平反冤案的機會。只要意志堅定,絕不放棄,一定能夠等到得到真相大白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