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草案部份內容記者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06-5-26
2006-5-26
於2006年1月1日,新修正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新通保法」)已經一讀通過,諸多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分析後發現,「新通保法」之修正方向固然正確,例如:將現行「檢察官」即可核發監聽票之規定,修改成必須向「法院」聲請才能核發;又例如明文規定了「違法監聽」所得之證據,除了於刑事程序不得採用之外,於民事、行政或其他程序亦「不得採為證據」,雖然「所有程序」均不得採為證據的規定略為嚴格,但可謂朝著保障人權之方向前進。
然而仍有不少內容失慮之處。例如:本應是小範圍、急迫、例外性質的「緊急監聽」,竟然幾乎漫無限制地擴大範圍;又例如:實務上屢屢為人所詬病之「逾期監聽」、「涉及其他非本案內容的監聽」、「監聽完畢通知義務的不踐行」、「後續對監聽資料控管鬆散」等問題,並未見新法有積極改善之規定;而人民無奈遭受國家侵犯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權之虞,也無規定相對應之請求閱覽、銷毀的救濟管道。
其實,改成「由法院核發監聽票」,只是在「前門」把關,泛濫的監聽核准率,可望透過法院較中立客觀的審查,而稍有改善;但是,採行「法官保留原則」也不是「萬靈丹」,「執行中」及「執行後」,也有許多容易發生弊端的地方,修法時未能充分注意,在在都是「新通保法」內容失慮之處。
是故,民間司改會本於監督司法之一貫精神,針對前述「新通保法」內容失慮之處,一一提出修正條文與對案,除彰顯出新法不當之處外,亦期望能喚起社會大眾對於「新通保法」之關切,並冀望人民體會若此通訊保障法制之不完善,均可能造成個人隱私、名譽、人格、自由權等等的重大傷害,本次修法實在不可不慎!
所涉條文 | 審查會通過之一讀內容 | 民間司改會之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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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聲請通訊監察書的要件較為簡單,對於聲請書內容記載的要求亦太過簡略,無法達到「事前控管」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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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得「緊急監聽」的情況,擴大到與選舉有關的範圍。並且,更進一步地擴張到原本只能進行「一般監聽」(第五條)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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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監聽期間屆滿欲再繼續監聽之聲請要件過於簡單,造成實務上「逾期監聽」之情形普遍。 | 期間之延長即係侵害之加重,是故「續行監聽」之聲請要件不宜過於簡略,並應再次要求說明有「續行監聽必要性」之事實與理由,以利法官更縝密之判斷。 |
第十五條 | 對受監察人發通知書之規定過於簡略,未修正之顯難改變實務上不踐行通知義務之流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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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對執行機關「事後控管」的規定鬆散,毫無效果,本條徒成具文。 | 明定執行機關應「按月」採「書面」之方式向法院進行報告,法院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亦得派員至執行處所監督執行情形,以利法院事後控管。並且有規定有違反報告義務時之失權效力。並引進國家通訊委員會,作為外部控管。 |
第十七條 | 通訊監察所得之資料,被視為國家所有,人民淪為國家宰制之客體,對自己一身專屬之資訊,處於被動而任由國家處分之不合理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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