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如律師發言|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惡法,全球譴責 人權團體齊聲反抗暴行,延續人權捍衛者遺志
2026-7-15
中國於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顯示中共正將過去在境內行之有年的政治整肅手段,全面進行「法律條文化」。在現代法治標準下,法律應該是保障權利的基石,但這部法律實質上是一部剝奪人民權利、管束人民思想,賦予公權力進行思想清洗的「管束法」,甚至將政治忠誠與單一國家認同凌駕於一切普世價值之上。
這套手法更延伸到了台灣,該法第21條[1]將「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及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列為國家工作目標,更單方面替台灣人設定了身分認同。再依同法第10條,將維護統一的義務列為中國公民的法定義務,台灣人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本不受這部國內法拘束,但中共正企圖藉第21條把台灣人硬拉進第10條的義務主體,將維護統一的義務套加於台灣人身上。
這種單方面將台灣人「認定為中國人」,再課以法律義務的操作,就可能使主張台灣主權、彰顯台灣主體認同者,被認定為違反「維護統一」的義務,甚至被扣上「破壞民族團結」之名。只要被認定破壞「民族團結」,即可能依據同法第63條[2]規定被追責,而「維護統一義務」、「破壞民族團結」定義不明,認定權完全操於中共之手,使台灣人在進入中國、港澳,甚至在其他國家轉機時,面臨高度的法律與人身安全風險;更讓中共對維吾爾、藏、蒙等少數民族、異議人士及人權工作者的長期打壓,取得看似正當的藉口。
在民族團結促進法制定後,在可見的未來,中國對於人權的侵害勢必更加強烈且廣泛,台灣作為亞洲民主的防線,政府必須展現承擔普世人權的決心,人民團體長期以來對於台灣政府的訴求,在此刻更有其迫切性。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盡速建立法制化的「難民庇護制度」,而非只有個案式的專案救援,唯有明確、透明且完備的法律庇護機制,台灣才能真正成為抗衡威權擴張的人權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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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條第2項:「國家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