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懶人包|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改革
2026-7-24
這場改革的核心,是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讓每一位曾遭受侵害的人,都能在有能力面對時,仍保有追求正義、獲得補償與賠償的機會,而不是因為制度設計不足、時間經過就被排除在司法之外。兒少性侵被害人的處境最為典型,因此成為改革的起點;改革同時沿著法案修法與憲法釋憲兩條軌道並進——一條向未來延長時效,一條為過去的個案尋求救濟。
追訴時效改革不只是性別議題,更是被害人能否實現正義的制度問題。
近年台灣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重視大幅提升。繼 2023 年 1 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完成自 1998 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後,制度重心逐步從「事後補償」轉向「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全程保障」:補償金改為國家單筆定額給付(遺屬 180 萬、重傷 80–160 萬、性侵 10–40 萬),不再向被害人代位追償;並將家屬納入保護對象、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但補償與保護若要真正發揮作用,前提是被害人「還來得及走進司法程序」。對兒少性侵被害人而言,最大的障礙往往不是沒有意願,而是追訴權時效在他們有能力站出來以前就已屆滿。因此,追訴時效改革與犯保法補償、民事賠償時效,其實是同一張被害人保障藍圖上環環相扣的三塊拼圖。
為什麼「追訴權時效」對犯罪被害人、尤其是兒少特別不公平。
所謂追訴權時效,是指犯罪發生後經過一定期間、若未起訴,國家就不再追究刑責、被害人也無從再追究。過去《刑法》第80條一律從「犯罪成立時」起算,只看罪刑輕重定長短,完全沒有考慮被害人是不是未成年、有沒有能力求助——等同要求被害人與加害人賽跑,跑輸時間就失去司法救濟。
對犯罪被害人而言,願意面對、蒐證、走進程序本就需要時間;而兒少性侵更疊加三重困境:孩子當下常無法理解自己受害、加害人多是親屬或握有權勢者、案件又發生在隱密場所難以舉證。等被害人成年、鼓起勇氣提告時,時效卻常常已經過了。
研究指出:男性被害人平均約需 21 年、女性約需 25–35 年才願意揭露童年受害經歷(詳見司改會法庭之友意見書整理)。等到說得出口,往往早已超過追訴期。
2026 年 7 月 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被害人權益保障邁出重要一步。
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起,到「被害人滿 20 歲」以前的這段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換句話說,時效等被害人長大、有能力面對後才開始跑,讓因年幼、創傷、權力不對等而未能及時揭露的被害人,不再被制度擋在司法門外。
立法過程採行政院、司法院版本,朝野立委均支持,全案不須交黨團協商(2026 年 6 月 11 日委員會初審報導)。
延長刑事追訴時效只是第一步。就算刑案成立,被害人還要能實際取得補償與賠償,權益保障才算完整。立院三讀附帶決議也要求盡速推動,期待今年內完成三讀。
犯保聯盟另指出兩項「本次犯保法修法未竟之業」:補償金審議宜由各地地檢署移至犯保協會以提升效率;矯正機關作業勞作金不應作為補償金來源。
修法向未來延伸,但已經超過時效的舊案怎麼辦 ?只能靠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追訴時效案」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告受理,目前審理中、尚未判決(曾因憲訴法修正、大法官缺額而長期停擺)。
司改會的角色: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2024 年 5 月 29 日,代理人呂政諺、鄭育庭律師),主張《刑法》第80條未考量未成年被害人弱勢處境,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論證追訴時效的延長並非刑罰「溯及既往」的絕對禁止,遇重大公益可為法不溯既往原則之例外。這場努力由司改會刑訴、性別、憲訴小組與犯保聯盟共同投入。
刑案成立之後,被害人還要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這對被害人的實質保障更為關鍵。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案(憲法法庭已受理)。司改會將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由律師團協助於 8 月 12 日 前聲請。
整體而言,追訴時效、補償金、民事賠償三者環環相扣、缺一不可,都是「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權益保障工程。改革還沒完,我們會繼續盯。
修法軌 釋憲軌
從寫民間版草案,到站上憲法法庭當法庭之友——
司改會刑訴、性別、憲訴小組與犯保聯盟,
為每一位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努力了好久。
這場改革需要你一起關心、一起撐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