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招募|王隆昌案再審開庭
2026-8-12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王隆昌案2026年8月20日再審開庭
歷經14年的司法救濟,王隆昌案再次走進法庭。邀請您和我們一同參與,關注王隆昌案的再審調查。
王隆昌於2003年任職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教授期間,受聘為南港展覽館工程案17名評選委員之一。2008年,特偵組調查認定,力拓公司於得標前即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向王隆昌等8名評選委員行賄。最高法院於2012年駁回王隆昌的上訴後,判處王隆昌違背職務收賄罪有期徒刑7年8個月。
本案歷經監察院提出疑點、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駁回後,2024年9月,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本案有提起再審之必要,由檢察官主動聲請再審。
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曾裁定駁回,但在律師團抗告並經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更審後,2026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15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正式開啟再審程序。
高等法院認為,本案並無通聯紀錄,亦未扣得相關賄款和金流等客觀證據,原確定判決主要依憑交付賄款者黃維安之證述。然而行賄者之證詞本身具有虛偽可能,仍須透過客觀事證補強。
檢察官與律師團提出的新事證顯示,黃維安聲稱於2003年11月4日晚間與王隆昌在餐廳見面,但課表及學生訪談紀錄證實,王隆昌當時固定在北科大授課,且無請假紀錄,與其說法並不相符。
黃維安另稱於2004年1月18日攜帶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請王隆昌協助修改,但南港展覽館案早於同年1月15日截止投標,服務建議書當時已經送出。營建署回函亦證實,力拓公司並未提報簡報檔。
此外,黃維安指稱交付前金的時間,王隆昌有開會、尾牙及赴南投報告等不在場證明,且力拓公司當時領出的資金已移作他用,黃維安並無資金可交付。校方紀錄更證實黃維安根本不是王隆昌的學生。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同案其他證人稱「聽聞黃維安轉述」之內容,性質上屬累積證據,依法不得作為黃維安單一指證之補強證據。觀評分資料,全體17名評選委員中有13 人將力拓公司評列第一,惟王隆昌給予三家投標廠商之評分差距各為1分,對名次影響甚微,難認有異常徇私之情。高院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已動搖,符合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裁定開啟再審。
王隆昌於庭上表示,15年來不知道自己的人生該如何度過,妻子早已病逝,自己根本不認識力拓公司相關人員,直到偵查庭才第一次見到黃維安,請求司法還他清白。
如今司法程序重啟,本案將再次檢視過往認定的事實與相關事證,邀請您走進法院旁聽,一同了解王隆昌案的再審程序。
關於本案更多資訊,請參考:王隆昌案
法務專員 葉柏均
[email protected]
02-2523-1178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