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沉冤十四年終平反 檢辯合力還清白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王隆昌案再審無罪
2026-10-01
臺灣高等法院於今日(2026年10月1日)做成115年度再字第3號刑事判決,改判王隆昌教授無罪。維持14年的有罪認定,終於在今日平反,義務律師團對此甚感欣慰,謹代表王隆昌教授發表聲明如下:
王隆昌教授於2003年任職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教授時,臨時遞補受聘為南港展覽館工程案17名評審委員之一,僅出席一次評選會議、領取2,000元車馬費,是不折不扣的「一日公務員」。2008年,特偵組認定力拓營造公司於得標前即取得評委名單,並向包含王隆昌教授在內的8名評委行賄、王隆昌教授收受賄款120萬元,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起訴王隆昌教授。
然而,本案除了交付賄款的力拓公司董事長特助黃維安前後反覆的證詞外,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證明王隆昌教授有收賄;王隆昌教授也自始否認收賄,並始終表示他從未見過、也不認識黃維安。201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王隆昌教授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8個月確定。
14年後的今日,臺灣高等法院的再審判決終於肯認原確定判決中所存在的黃維安證稱行賄王隆昌的時間點、金額、方式等疑點,推翻原本沒有任何證據就判王隆昌教授有罪的原確定判決,改判王隆昌教授無罪,義務律師團對此遲來的平反深感欣慰。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明定,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2017年,法務部也參採定罪完善小組的精神公布《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本案自2013年即經監察院調查並提出諸多疑點,2015年檢察總長亦曾為王隆昌教授提起非常上訴,遺憾當時遭最高法院駁回。2019年,義務律師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促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的請求,終於在2024年經該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定本案確有冤抑、聲請再審。
王隆昌教授在14年後終於重獲清白,除了他本人及身邊支持的親友從未放棄之外,與司法審判體系願意正視曾經的錯誤、檢察體系願意本於檢察官公益守護人的精神為王隆昌教授聲請再審也息息相關。冤案的平反、真相的重現從來都不應只是檢辯雙方的對抗,義務律師團肯認有罪確定案件審查的效用,也期待此機制能持續發揮應有的效用。
一個冤錯案件傷害的,從來不只是受冤的無辜者。王隆昌教授因本案離開任教39年的臺北科技大學,除了個人的名譽與清白,他多年來對國家公共建設的研究也全部中斷。義務律師團將於判決確定後,繼續協助王隆昌教授爭取刑事補償等應有的權利,但我們同樣清楚,這些補償終究無法回復那逝去的14年。
而王隆昌教授甚至已經是幸運的。現行制度中,能夠回頭檢視確定判決的三條路徑,本身都不好走:再審的門又窄又重;非常上訴受限於雙重審查,又與再審長期互踢皮球;監察院縱有調查能量,卻無權啟動司法救濟。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其中一項決議即建議我國應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民間司改會與冤獄平反協會為促成其落實,也參考英國、挪威及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的冤案審查制度在2024年提出民間版「平冤四法」草案,建議有關機關應儘速修正《監察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於監察院下增設專責冤案調查、救助的「冤案救濟委員會」,並於司法院下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
冤錯案件的發現與平反,不應該是一場需要運氣的等待。義務律師團衷心企盼,今日的判決不只還給王隆昌教授一個清白,也能促成制度真正改變、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冤的王隆昌教授。
2026年10月1日(四)上午9:45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門口(臺北市中正區建國里博愛路127號)
王 隆 昌|冤案當事人
林俊宏律師|王隆昌案義務律師團成員、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
羅 開律師|王隆昌案義務律師團成員、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王俞堯律師|王隆昌案義務律師團成員、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民間司改會個案行動部主任張樺哲 02-25231178#22 [email protected]
民間司改會個案行動部法務葉柏均 02-25231178#31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