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李子春檢察官,請下「台」

李子春檢察官如果真的想上「特偵組」的台,最好先下電視「台」再說!

2100全民開講近來頻邀李子春檢察官上「台」與談,李檢果然不負眾望,在節目中慷慨痛陳司法弊端,言鋒犀利,火力十足,對媒體爭相報導的進行中重大刑事案件,快意評論,所向披靡,幾乎無一倖免。以李檢向來特立獨行的性格來看,他上電視的目的應該不是為了出風頭,恐怕是他那無可救藥的「正義使命感」在作崇。媒體順勢「拱」他進特偵組辦大案,甚至有人以李子春能否進特偵組,當作是檢察總長提名人謝文定能否過關的「考題」。李檢似乎也從善如流,信誓「提頭」辦案,如果不能辦個水落石出,就辭職下台以示負責。

對李檢在電視上如此辛辣又肆無忌憚的評論,法務部及高檢署已難隱忍,日前行文花蓮地檢署進行查處,昨日報載花檢對於李子春上節目一事,建議法務部「不予懲處」,主要理由是民主社會應尊重包容不同意見,李子春上節目所談的內容屬言論自由云云。其實,這是個既有趣又嚴肅的問題,前陣子阿扁總統的民事官司中所引起總統有無言論自由的問題,在李子春檢察官上電視發表評論的事件,可能也會碰觸到類似的質疑:代表國家執法的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是否享有言論自由?可否公開對進行中的司法個案加以評論?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似乎李檢的發言並沒有違法的問題,但問題恐怕不在違法與否,而在倫理分際的問題。以加州的法曹倫理規範為例,原則上是禁止法官評論進行中的個案,是以專業倫理規範來限制法官言論自由的範圍。與法官一樣具有「司法官」屬性的檢察官,恐怕也應受到相同的限制。在專業倫理上限制司法官不能評論進行中的個案,並非是「同行間的禮遇行為」,而是建立在避免干預個案及維護司法獨立的理念基礎上。試想,法官或檢察官對其他進行中的個案,既未與事,又欠缺對案件之真實認知,倘若率憑己意或一己的辦案經驗,漫加評論他人承辦案件,豈非形同透過輿論對承辦法官或檢察官形成「同儕壓力」,甚而可能惡化成公開的「同僚關說」,比之一般不具司法官或檢察官之人的評論,恐怕會對承辦法官或檢察官造成更大的心理壓力,進而因此干涉心證而影響其審判獨立。此外,法官或檢察官對進行中的個案,若公開表示「如果辦不出個結果,就要下台」,雖然顯得正義凜然,果敢又有擔當,但從責任倫理角度上,會否被質疑已「先入為主」,或是帶著成見或預斷辦案,最後就算真的辦出什麼結果來,恐怕徒招辦案預設立場,有失公允之譏,豈能不謹言慎行?

法律講求「力」與「理」,司法專業人員不僅要有足夠的專業能「力」,更要有嚴謹的專業倫「理」相持,以免偏廢,誤入歧途。花檢建議不予懲處,恐怕是因檢察官的專業倫理規範密度不高,才會認為無法可管罷。

※ 刊登處: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