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人民期望的檢察總長
反貪腐行動聯盟新聞稿
2006-2-07
2006-2-07
清末光緒33年(西元1907年),清朝仿日本當時司法制度,公布了「高等以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這是中華民國國檢察制度之肇始,到今年正好是一百年。而在2006年初1月13日,立法院剛通過了法院組織法有關檢察官制度的相關修正案,在我國檢察官制度邁入新的世紀之際,實現這些維護檢察官中立化的改革,特別顯得意義非凡。
然而,儘管國人對於新制度下的檢察官體系充滿期待,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反貪腐行動聯盟認為,人民應該持續對於攸關檢察官體質改變的各項重大措施進行監督,方能保證新的檢察官制度可以發揮應有之效能。
本次檢察官制度修正案的重點,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和任期保障,強化了檢察總長的中立性地位;又在最高檢設置特偵組,使其得以摘奸發伏;並賦予其擔任當然代表並派任3名代表參與檢察官人事審議會之運作,擁有部分人事權;再加上檢察總長原本即擁有之檢察一體的個案指揮監督權,使檢察總長具有實權化之傾向。因此一個優秀、適任,具公信力的檢察總長,將是此制度能妥善運作的必要條件,特別是法案公布後,第一任檢察總長的任命,關係往後檢察傳統的建立,尤具指標性意義。
基於此等考量,反貪腐行動聯盟將對總統關於檢察總長之提名,以及國會對檢察總長人選同意權之實施,進行嚴格的監督,以保證適任的檢察總長得以產生。我們的監督將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依據新修訂之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總統應於新法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總統即將對修法後第一任檢察總長進行提名,今天反貪腐行動聯盟提出我們所認為檢察總長人選之標準,希望國人共同來監督新的檢察總長的產生,以建立具公信之強大檢察體系,掃蕩不法犯罪,鞏固民主法治之基磐!
地位與職權 | 消極資格 | 積極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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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為全體檢察官之表率 | 無道德及操守之嚴重瑕疵,無來源不明之財產收入 | 人際及財務關係單純,嚴守利益迴避原則,保持檢察官良好形象 |
中立執法 | 不曾於行使職務時,表現出明顯之政治、族群、性別、宗教等偏見立場 | 公正執法,不偏不倚,能獲人民信賴 |
公益代表人 | 沒有侵害人權、怠忽職務之不良紀錄 | 重視人權,同時能洞悉社會脈動,適時統合檢察官追訴犯罪 |
對外發言 | 未曾有輕率不負責任、洩漏重要偵查秘密之發言 | 言語謹慎,不卑不亢,善於說明檢察官中立執法立場 |
維護檢察官之獨立性 | 不曾關說他人案件,也不曾因任何個人、團體關說,或政治或媒體勢力之不當施壓,而退縮或改變執法立場 | 具抗壓性,能在強大壓力下,仍保持公正執法,偵辦特權,毋枉毋縱。 |
執行法務部刑事政策 | 非唯唯諾諾之人,能捍衛檢察官之司法屬性,對於法務部長之不當施政,有能力提出建言,不致成為政治之附庸 | 具有高度之執行能力,能依法執行法務部刑事政策,發揮檢察官之社會效能 |
領導特偵組 | 不可缺乏辦案實務經驗 | 具有偵辦或實質領導檢察官偵辦重大案件之能力 |
檢察一體之領導者 | 不曾有不當或怠於行使包括承繼權、移轉權等檢察一體指揮權之紀錄 | 具備溝通協調能力,尊重檢察官職權,並能主動統合檢察資源,鼓勵檢察官積極追訴不法 |
參與檢察官人事調動 | 不曾利用職權經營個人勢力,公平處理人事,不會受人情包袱、個人利益所影響 | 知人善任,用人惟才。並有道德勇氣,整頓檢察風紀,淘汰不適任之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