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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支持貪腐怕改革?

12月13日本聯盟期盼在政黨協商「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總長的任命、任期與中央特偵處的設立能依檢改會的版本達成協議。未料,民進黨協商代表以「反對!反對!反對….」而未陳述任何理由的方式,杯葛協商,導致協商破裂,回到原點,本聯盟深表遺憾。在全民厭惡政府貪腐,渴望趕快建立檢察中立不受政治干預的檢察制度改革,能有效的防貪與肅貪之時,立法院應順應民情,把躺在立法院已三年多的本法案之修法,於本會期完成修訂。

本法案已進入二、三讀前的協商,只要朝野政黨共同努力,本會期絕對能完成修法。所以本聯盟除加緊與各黨團溝通,也會嚴密監督整個過程,如果以任何理由技術性杯葛本法案而未能在本會期完成修法,本聯盟將公布政黨及個別委員之責任,加以嚴厲譴責,並把他列名在「貪腐共犯名單」,讓選民以選票將其逐出政壇。

對於檢察法制的改革,本聯盟主張如下:

  1. 檢察總長任命,應訂定日出條款

    檢協會版本關於總長任命缺乏日出條款,此誠美中不足。檢改會版為「立法檢察總長須經國會任命,只有4年一任之固定任期外,修正案生效後一個月內,總統應提出檢察總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之日出條款。其主要考量在於依據新制,檢察總長有完整行政指揮權、領導中央特別偵察處有實質刑事偵察權,又於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有代表,擁有部分人事權,權限甚大,目前的檢察體系生態要有所改變,整個人事應當經由新制度的任用,才能取得正當性。

  2. 檢察總長任期不應超過4年

    新制的檢察總長有實權,在政治社會衝突中是高壓力的場域,使檢察體系有一堅強之防衛瓣,勇於任事,並能透過快速之新陳代謝以促進檢察體系活力和創意,檢察總長任期不宜太久。觀韓國的檢察體系近年銳意革新,其總長任期往往1、2年即更替,最近一任甚至只有半年。這種高折損率、高新陳代謝的現象,是保持其檢察體系強旺活力的關鍵。所以我們主張檢察總長任期不應超過4年,檢察官協會所提任期6年,將使其官僚化而喪失活力。

  3. 中央特別偵察處應設立於最高檢察署

    設置在最高檢的理由,係因為一審的案件量太多,特偵檢察官會被眾多的案件埋沒,無暇主動發揭重大案件並獨立辦案,照樣容易淪為警察單位、調查單位的橡皮圖章。重大案件的偵辦成功,除了要有優良的辦案技巧與協調統合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須具備量好的操守與抗壓能力,這些不但是堅持原則的問題,也是經驗傳承的問題。一般說來,二、三審檢察官的經驗比較豐富,因為職等陞遷、工作穩定,其抗壓性必然比較好,其辦案的內在阻礙與外在阻礙,都比較少,自然比較能辦出符合民眾期待的重大刑案。若特偵處不設在最高檢之下,檢察總長無兵無將,如何能為執行掃除黑金的重大政策負責?最近韓國的掃除重大黑金,創造經濟奇蹟,屢為國人稱道。考其原因,韓國在檢察總長領導之大檢察廳之下,設立中央偵查部,屢辦卸任總統或其親友之貪瀆不法案,重現韓國民眾對掃除該國反貪腐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