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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愛秀,金牌生銹!~抨擊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記者會

警察應該是人民的保姆,偵查犯罪案件,除了維護治安外,更應該注意「保障人權」!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法務部於民國91年頒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開宗明義即要求偵查刑事案件之新聞處理,必須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去(93)年十月也曾召開偵查不公開與人權保障聽證會,會中更特別要求法務部及警政單位應注意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

然而,電視上相關的犯罪嫌疑案件報導,卻常常出現警察搜索、攻堅等警方偵查時同步側錄的畫面,而這些理應屬於警方內部資料的偵蒐錄影帶,依法為偵查卷證的一部份,本不得公開,警方卻堂而皇之提供給媒體公然播放,此種行為已違反上述各項法令。

為糾正警方此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漠視法規、輕忽人權保障的行徑,民間司改會特別自去年年底開始,針對警方重大且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行為,蒐集具體事證,並發函要求警政單位檢討改進。

例如,高雄縣警察局於去(93)年12月22日曾在某一神壇破獲聚賭案件,事後即將偵蒐錄影帶提供給媒體播送,然而刑法之普通賭博罪最重本刑僅為一千元以下罰金,但如警方誤判而毀損他人名譽時,誹謗罪之最重本刑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保護民眾的名譽應優先於取締普通賭博罪。警方提供錄影帶讓媒體播放,不僅毫無教化的社會意義,且其應保護之法益明顯失衡。民間司改會對此一事件,發函要求警政署查處,但相關單位仍一如以往回覆自稱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未料,日前竟又發生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先生提供警方偵辦詐騙案件的誘敵對話錄音遭洩漏並流傳散布一事,再次暴露出警方對於當事人隱私與名譽保護的輕忽態度。

事實上,警方洩漏偵蒐錄影帶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的洩密罪。為此,民間司改會將整理相關事證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調查,希望能導正警方長期以來踐踏人權、違反法律的作為,而能真正成為人民保姆。

會後新聞稿

警察應該是人民的保姆,偵查犯罪案件,除了維護治安外,更應該注意「保障人權」!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法務部頒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要求偵查刑事案件之新聞處理,必須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所召開的偵查不公開與人權保障聽證會,亦特別要求法務部及警政單位應注意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

然而,電視上相關的犯罪嫌疑案件報導,卻常常出現警察搜索、攻堅等警方偵查時同步側錄的畫面,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先生提供警方偵辦詐騙案件的誘敵對話錄音遭洩漏並流傳散布事件,更充分暴露出警方對於當事人隱私與名譽保護的輕忽態度。因此,民間司改會決定召開記者會,強力抨擊警方此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漠視法規、輕忽人權保障的行徑。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律師表示,以聚賭案件為例,警方將偵蒐錄影帶提供給媒體播送,然而刑法之普通賭博罪最重本刑僅為一千元以下罰金,但如警方誤判而毀損他人名譽時,誹謗罪之最重本刑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保護民眾的名譽應優先於取締普通賭博罪。警方提供錄影帶讓媒體播放,不僅毫無教化的社會意義,且其應保護之法益明顯失衡。再者,警方洩漏偵蒐錄影帶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行為,實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的洩密罪,且亦有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誹謗罪之虞。

事實上,民間司改會自去年年底即開始針對警方重大且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行為蒐集具體事證,並發函要求警政單位檢討改進,但相關單位仍一如以往回覆自稱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為此,民間司改會將整理相關事證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調查,希望能導正警方長期以來踐踏人權、違反法律的作為。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亦是警察改革聯盟執行長的馬在勤律師表示,警方稱其發布新聞供媒體報導係為宣傳預防犯罪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些案件均非屬重大社會治安案件,並無宣導實益,卻有侵害人權之實害。而「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的部分內容亦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虞,如第四點第一項「其犯罪事實已查證明確」及第四項「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在此籲請主管機關應注意修正。民間司改會不排除主動向檢察單位告發,也願意協助因此而受害者,向警方聲請國家賠償,使違法濫權的執法人員承擔應負的責任。

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高榮志律師則表示,「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項「原則」,按有原則即有例外,因此,如何判斷「何謂例外」即是關鍵的所在。對於會侵害人權者,當應從嚴認定,審慎為之,抓嫌犯不能與維護公益畫上等號、嫌犯所涉的法益也必須與將之公布所涉的隱私、名譽權衡平。上開注意要點第四點即明定新聞處理的五大要件: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必要、由發言人為之,所發布的新聞內容應適度,除此之外,更詳細列舉七種具體情狀,但警方不是視若無睹,就是恣意從寬解釋。

民間司改會厲聲疾呼,請警方正視人權保障、確實遵守法律,真正成為人民保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