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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受提名人選評鑑委員會委員迴避辦法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聯盟
2003-8-17
第一條(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揭露並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評鑑工作:
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者。
委員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委員自認對該大法官受提名人顯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條(得自行迴避之事由)
大法官受提名人為本委員會委員之指導教授者,該委員應主動揭露,但是否迴避由該委員自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