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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受提名人選評鑑委員會委員迴避辦法

第一條(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揭露並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評鑑工作:

  1. 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者。
  2. 委員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3. 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大法官受提名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4. 委員自認對該大法官受提名人顯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條(得自行迴避之事由)

大法官受提名人為本委員會委員之指導教授者,該委員應主動揭露,但是否迴避由該委員自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