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欠卡債,為何要還卡債!?~支付命令實例判決改編小故事-1
2015-3-26
小華在民國88年間,曾經跟A銀行申請信用卡,但卻在89年9月間,因為信用卡遺失,所以便在89年10月間,向A銀行掛失止付。誰知道,小華居然在99年間,收到B公司向OO地方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而B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的理由是,小華在91年9月30日起,至97年1月30日間,共積欠A銀行總共新台幣266,881元的帳款沒付。於是,A銀行便把這筆帳款讓與給B公司,所以B公司才會對法院聲請對小華核發支付命令。
小華收到支付命令後,心想,我早在89年10月間,就把A銀行的信用卡掛失止付了,哪有可能91年9月到97年1月間,還會欠A銀行26萬多的卡債?因此,小華雖然有收到支付命令,但因為自認並沒有積欠A銀行任何款項,所以就放著不管,沒有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誰知道,幾個月後,小華所任職的C公司告訴小華,因為前幾天收到法院的扣薪命令,所以從下個月開始,要每個月扣小華三分之一的薪水給B公司。小華一聽,大吃一驚,這才知道原來是B公司拿著之前聲請的那份支付命令,去跟法院聲請查封小華的薪資。
於是,小華便立刻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的再審訴訟,基於小華自始至終都沒有欠A銀行卡債為理由,要求法院撤銷B公司的支付命令。然而,遺憾的是,法院非但沒有要求B公司提出證據,證明小華確實有積欠A銀行266,881元的帳款,反而認為,小華當時就知道沒有欠A銀行帳款,本來就應該向法院提出異議,而不是放著支付命令不管才對。同時,法院也認為,小華既然早知道B公司是以小華有積欠A銀行卡債,當作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理由,但沒有支付命令確定後,第一時間提出再審;反而是等到被查封薪水後,才提出再審,早已超過可以提出再審的時間,所以駁回小華的再審聲請。
小華收到判決後,內心有滿腹無奈跟疑惑。「為什麼,我沒有欠A銀行錢,結果我還得跟法院異議說,我沒有欠B公司錢呢?還有,既然是B公司說,我有欠A銀行錢,為何B公司都不用向法院舉證說,我真」的有欠他錢呢?法院不是講究證據的地方嗎,為何B公司不用提出證據,法院就相信B公司說的是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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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故事,節錄並改編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