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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再審不該收高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增訂後,支付命令受害人得於民國104年7月3日起2年內提起再審。然而,依目前法院徵收再審裁判費之方式,可能出現支付命令受害人「看得到、用不到」再審制度之困境!

例如:債務人未積欠債務100萬元,卻遭他人利用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遭扣押名下房地,今對已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需先繳納:(1)裁判費:10,900元(按一定比例徵收);(2)若要停止強制執行,依目前實務作法恐需繳納擔保金約33萬元(訴訟標的金額之3分之1)或是約21萬6千元(依法院三級三審辦案期限4年4個月計算遲延利息)。

本來,在92年2月7日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時,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起再審時,裁判費要如何徵收、計算,當時實務尚未形成共識。於是,93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召開法律座談會,作成決議謂依第521條第2項提再審時應向再審原告(債務人)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裁判費。造成許多支付命令受害人提起再審後,因無力負擔鉅額裁判費,被法院裁定駁回。

其實,《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間同時增訂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若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本應適用上開規定徵收1千元裁判費即可。然目前法院透過法律座談會之方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債務人提起支付命令再審時,按支付命令所載金額向其徵收裁判費,不當地提高再審途徑之門檻,對於支付命令受害人而言,恐是雪上加霜。此一徵收裁判費之方式,在修法前、後,均是如此。要利用新法提起支付命令再審之民眾應予以注意,自行斟酌提起再審將付出之經濟成本。

解鈴還須繫鈴人,在回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前,可先由各地區法律扶助基金會降低對於支付命令受害人之扶助標準,而司法院也要有落實新法政策之決心!民訴法第521條第2項既遭刪除,法院應立即召開法律座談會,不再援用93年座談會見解,直接就新法公布施行後提再審時應如何徵收裁判費重新作成決議,逕行適用現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命再審原告(債務人)繳納1千元裁判費即可,避免支付命令受害人因無法籌措再審裁判費而無法尋求法律救濟之窘境,並貫徹新法放寬再審事由之良法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