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民意監督方為評鑑檢察官良方

近來各地檢察官再三發生重大違紀案件,為彰顯淘汰不適任檢察官之決心,法務部長陳定南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為了突破憲法第八十一條對法官、檢察官的終身職保障規定,法務部將在半年之內提出檢察官評鑑法草案,汰換不適任檢察官,以維司法風紀。連日來,回應此段新聞的評論此起彼落,在檢察官的內部網站也出現許多自省的聲音,要求法務部要好好為檢察系統把脈診病。一向故步自封的法務部此次能夠表現出如此鐵腕的決心,的確讓人民感覺到耳目一新,但在新聞熱潮過後,有幾個結構性的問題其實必須先加以釐清。

首先,關於陳部長「憲法第八十一條對法官、檢察官的終身職保障規定」一語,應有商榷之餘地。事實上,憲法第八十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法官能夠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所以特別給予其身份保障,以避免國家動輒以人事政策操縱獨立的司法審判。但是檢察官並非審判機關,所以憲法第八十一條的保障並未及於檢察官,檢察官卻是在法律之層次上,基於其司法官署之特性,受特殊之身分保障。亦即,法官與檢察官係基於其在司法體系中扮演不同的功能,所以受到憲法和法律不同目的所給予之身份保障,為免誤導民眾,此觀念必須先加以澄清。

其次,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法官和檢察官的區分或許不是那麼清楚,也不是那麼重要,但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長期的觀察,可知目前我國審判制度(以法官為核心)及檢察體系(以檢察官為核心)所呈現出來的問題,並不相同,且各自代表了不同的意義。

以最近報紙上重大司法新聞為例,在談到法官的問題時,多集中在辦案遲延、積案過多、承辦金融案件不夠專業等議題上;然而,在談到檢察官的問題時,卻集中在檢察官爆出婚外情、涉及司法黃牛、喝花酒等事件中。兩相比較,可明顯感到我國法官的問題,已經從風紀、貪污等層次,提昇到對辦案品質的要求,但近來有關檢察官的新聞,卻仍停留在風紀、操守的問題,顯見檢察官在司改的進程上不如法官。

有關此點,除了司法人員個人的自我要求標準不一外,另法官和檢察官行使職權的環境截然不同,或也易造成檢察官的「向下沈淪」。以法官來說,法官獨立審判,行使職務的主要範圍是在法庭內的活動;但檢察官則因主動偵查犯罪、指揮警調人員辦案的緣故,難免易沾染上台灣長期以來不良的警調文化,即聲色場所的應酬文化,導致檢察官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易受到犯罪根源的污染,難以自清。這就好比近來某政黨廣告所說:感冒、吃搖頭丸會傳染,實際上,喝花酒也會傳染。檢察官在面對此險惡環境時,焉能不更自重自愛!

再者,多年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針對法官問題,首開風氣之先作了「法官評鑑」,藉著檢索司法院公佈在網站上的判決資料,讓個案開庭的律師評鑑做成該個案判決之法官,使好的法官受到褒揚,不好的法官得到提醒。另外,民間司改會定期舉行的「法庭觀察」活動,讓義工全程觀看法官開庭,並將法官在公開法庭上罵人、打瞌睡的樣子如實記錄下來並予以公佈。幾年下來,我們明顯感受到法官的法庭態度有所進步,足見人民的外部監督在司法改革上發揮了一定的影響力。

令人遺憾的是,民間司改會多年來的努力卻無法用在監督檢察官的問題上。一方面因為偵查不公開,檢察官關起門來在偵查庭中辱罵、恐嚇、誘騙當事人及證人的模樣,一般民眾無法得知;另一方面,民間司改會多次向法務部反應,希望法務部至少將起訴書公布在網站上供人民公評,但多年來法務部相應不理,導致民間司改會始終無法像作法官評鑑一樣,對檢察官進行評鑑。事實上,由最近檢察官風紀案件頻傳,適足以說明單靠司法人員的自律或內部監督,顯然不夠。是以,未來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權與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儘快建立「民意監督」的機制,恐怕要比陳部長期待立法院通過檢察官評鑑法,要來得實際而有效。

頻傳的風紀案件固然讓法務部長失了面子,但是讓民眾及政府能夠即時了解到檢察官的問題,並從問題的病灶著手解決,應是這些事件背後的正面意義。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未來民間司改會還是會站在人民的立場強力監督撿警調的改革,也希望法務部能夠敞開改革的大門,吸納民間建言,讓朝野共同完成司改的目標。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