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相信法院的人最終卻被法院背叛!?~實例判決改編小故事-3

如果,你問阿南,他這輩子最不能忘記的日子是哪天?我想,他最不能忘記的就是97年6月20日這一天。

98年7月間,阿南本來要去A銀行領錢,結果發現自己的A銀行帳戶被無緣無故凍結。A銀行對阿南說,之所以存款被凍結,是因為有個B銀行向法院聲請查封阿南的存款。阿南覺得很奇怪,因為他從來沒有欠B銀行錢。所以,阿南便在同年7月15日向法院聲請閱卷。閱卷後,阿南發現,原來B銀行是拿一張,由一位名叫阿輝之人所簽發的支票,因為那張支票上面有個阿南的印章背書,所以才向法院聲請對阿南核發支付命令。

可是,根據阿南印象所及,他根本不認識這個名叫阿輝的人,也從來沒有在這張支票上背面蓋過章,更遑論收過這份支付命令啊。究竟,這張支付命令是寄給誰,被誰收走了呢?後來一查,原來這張支付命令是寄到阿南的戶籍地即屏東老家。因為阿南的戶籍地現在已經無人居住,所以這個支付命令是寄存在老家的派出所,而產生法律上的擬制送達效力。換句話說,雖然阿南事實上沒有收到這張支付命令,但法律上卻已經視為阿南收到這張支付命令了。而既然法律視為阿南已經收到這張支付命令,那麼阿南在收到後20天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則這張支付命令即在97年6月20日這天,合法產生確定判決效力。

阿南經過事後調查,得知原來確實有阿輝這個人,但這張支票後面的阿南蓋章,卻是一個名叫月仔的人,偽刻阿南的印章,偷偷盜蓋的。而且,這個月仔因為盜蓋太多人的印章,早已經在97年1月間就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於是,阿南就在98年7月16日這天,主張『B銀行的支付命令所依據的基礎證物,是遭到偽造』為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提出再審,希望可以廢棄B銀行的支付命令。畢竟,阿南既然沒有在支票後面背書,當然也不應該對B銀行負債才對。

然而,很遺憾的,法院把阿南的再審請求駁回了。法院駁回的理由,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項規定。如果要主張支付命令所依據的基礎證據是被偽造,必須要等到偽造文書的人,被判決有罪確定後,才能提出再審。換句話說,阿南能不能對於B銀行的支付命令,提出再審,必須取決於月仔何時因為偽造文書被判決有罪。只要月仔還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阿南就不能提起再審。阿南收到判決很氣憤,所以提出上訴,但上訴法院也是以相同的理由,駁回阿南的上訴。

歷經漫長的等待,月仔在102年7月17日間,因為偽造文書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一審有罪,並於102年12月25日遭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也就是說,月仔終於在103年初,因為偽造文書,被判決有罪定讞了。阿南雖然是等到103年7月間,才得知月仔被判刑有罪這件事,但阿南馬上在103年7月22日,以月仔被判決有罪確定為理由,再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對B銀行提出再審。阿南心想,這次總可以順利再審成功了吧。但,事情卻又出乎阿南的想像。

103年9月26日,法院再度駁回阿南的再審聲請,理由是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規定,只要支付命令產生確定判決效力已經超過5年,縱使再審原告確實能夠證明證據是被偽造的,仍然不能再審!B銀行的支付命令,既然在97年6月20日就已經產生確定判決的效力,距離阿南本次103年7月22日提出再審的期間,顯然已經超過5年,所以阿南自然不能提起本件再審。也就是說,縱使法院已經認為是月仔偽造阿南的蓋章去背書,但阿南還是沒辦法提出再審。阿南雖然沒有欠錢,但仍注定得還錢給B銀行。

看著遙望無際的大海,阿南想問法院一句話:『我在98年提出再審的時候,法院您告訴我,我要等月仔判決有罪確定才能再審。所以,我聽法院您的話,等了5年多,終於等到月仔被判決有罪,結果,您又跟我說,因為我等月仔被判決有罪,等到超過5年,所以我還是不能提起再審....我是如此相信法院您,但法院您最後卻如此地背叛我?您明明知道我是被偽造的,是冤枉的,但您卻不願意讓我申冤。既然有冤無從伸張,那法院,您還有存在的實益嗎?」

如果您是阿南,或者跟阿南有類似的遭遇,請立即填寫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與我們一起努力對抗支付命令!也歡迎轉分享,您可以幫到有類似經歷的朋友。


以上故事,節錄並改編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98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及103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內容。又,上開故事內容並非該判決當事人之實際狀況,特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