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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最熟悉陌生人的回馬槍~實例判決改編小故事-4

如果,這世上真有把剪刀,可以剪斷一切事務,小美希望她可以剪斷,她跟小剛這段孽緣。

大概4、5年前,小美和小剛在朋友的介紹下,相互認識,進而交往。就在某個晚上,小剛神秘兮兮地帶著小美到一個黑漆漆的車庫裡面。就在小美滿腦狐疑的時候,小剛打開了車庫的電燈。只見一台全新的MAZDA跑車,高貴且典雅地,靜靜出現在小美的眼前。接著,小美只聽到小剛貼在她耳邊對她說,「親愛的,生日快樂,這是給妳的生日禮物。」原來,這台跑車,正是小剛送給小美的生日禮物。但,雖然名義上是送給小美的生日禮物,但小剛卻只有支付該輛跑車的頭期款27萬元,剩下的部分,都要由小美自行攤還。於是,小美便為了這台「甜蜜的負擔」,開始她每個月清償1萬6千元的分期付款之旅。

就在小美分期繳納了6個月,總計96萬元之款項時,她跟小剛在一場劇烈的爭吵後,分手了。小美覺得,既然分手了,也沒有必要再留下這台車,便將這台跑車還給小剛。孰料,小剛卻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小美應該還27萬元給他!該份支付命令雖然有送達到小美的住所地,但因為當時小美不在家,所以該份支付命令便寄存在小美住所地的警局,然後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產生擬制的合法送達效力。而小美在該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2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就產生確定判決效力,等同「小美欠小剛27萬元」這件事,已經法院判決三審定讞。

小美不服氣,便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向法院提出再審聲請,但卻被法院駁回再審。法院認為,小美或許可以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所言非假,但因為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支付命令因為沒有所謂的言詞辯論程序,而上開再審規定所提到的,未經審酌之證物,是指言詞辯論程序時已存在的證物,所以支付命令自然不能適用上開規定。換句話說,因為支付命令本質上不適用再審程序,縱使小美有百分之百的證據可以證明她所說的事實為真,也無濟於事。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支付命令可以再審,但事實上,支付命令根本就沒辦法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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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故事,節錄並改編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再簡字第2號裁定」內容。又,上開故事內容並非該判決當事人之實際狀況,特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