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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行政院驅離案件

318反黑箱服貿運動持續5天後,3月23日,總統馬英九終於召開記者會,但對於運動者提出的訴求並無正面的回應, 群眾對於馬英九這樣的回應感到失望與憤慨,於是在3月23日晚間翻越拒馬進入行政院,接著行政院周圍廣場被數千群眾佔領。

時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在知道民眾佔領行政院後,指示警方須在早上上班時間前清空行政院。警方為驅離靜坐群眾,從324凌晨開始強制驅離至324清晨,警方一共發動6次驅離行動,鎮暴警察以盾牌、警棍或以拳腳攻擊靜坐群眾,爆發激烈肢體衝突,甚至以高壓水柱朝群眾靜坐處噴射,終於將佔據行政院內外的群眾於清晨驅離,但粗暴手法卻導致一百多人受傷。

遭受暴力驅離而受傷的民眾,在義務律師平台的協助下,共有48人提起自訴,控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及執行勤務之員警數人。

案件概況

目前共有48位當事人提起自訴,分屬10個案件,義務律師平台內共有68位律師協助。整體而言,地方法院僅處理下手打人員警的部份,但就其他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部分大都是不受理判決。

法院不受理的理由幾乎相同皆是出於是刑法上的同一性原則,而同一性的簡單定義是:同一被告,同一事實。法院應預知不受理判決,以維持訴訟經濟。

324當晚之事件,第一位自訴人周榮宗,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就當晚暴力驅離民眾有殺人罪之嫌疑,接後提起自訴之王心愷、周倪安等多位自訴人,只要有控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法院即認定被告同一且都是針對324當晚驅離行動之控訴,故都與周榮宗之自訴為同一案件,應予以駁回自訴。

但律師團認為當晚警方執行驅離時,員警人數眾多,每位自訴人受傷的區域不同,攻擊的員警也不同,不該是同一被告且有同一犯罪事實,且即便法院認定為同一案件,亦應併案審理而非駁回後案自訴人之自訴,此舉無疑是剝奪自訴人收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個別案件資訊表列如下:

  1. 集體(能股):

    自訴罪名 傷害、重傷未遂
    被告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
    案件進度 不知名員警仍在地院審理中,其餘4名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不受理判決,義務律師團已經協助自訴人上訴到最高法院。
  2. 集體(瑞股):

    自訴罪名 傷害、重傷未遂、殺人未遂、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被告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
    案件進度 不知名員警仍在地院審理中,其餘4名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不受理判決,義務律師團已經協助自訴人上訴到最高法院。
  3. 周榮宗案:

    自訴罪名 殺人未遂
    被告 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案件進度 被告有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因為自訴人在訴訟過程中過世了,目前自訴人的家屬及其他自訴人聲請承受訴訟中。
  4. 周倪安案:

    自訴罪名 殺人未遂、重傷
    被告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北平東路指揮官
    案件進度 被告黃昇勇仍在地院審理中,至於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北平東路指揮官的部分,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不受理,義務律師團已經協助自訴人上訴最高法院。
  5. 蕭永裕案:

    自訴罪名 傷害
    案件進度 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地院不受理,律師已上訴到高院,黃昇勇地院、高院都不受理,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因此不受理定讞。
  6. 江政韓案:

    自訴罪名 殺人未遂
    案件進度 不知名員警地院不受理,目前上訴中。其餘4名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的部份地院、高院都不受理,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因此不受理定讞。
  7. 周妙珍案:

    自訴罪名 傷害、強制、殺人未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案件進度 不知名員警仍在地院審理中,其餘4名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的部份地院、高院都不受理,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因此不受理定讞。
  8. 許文烽案:

    自訴罪名 傷害
    案件進度 不受理確定。不知名員警地院不受理後未上訴、其餘4名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高院不受理後未上訴。
  9. 王心愷案:

    自訴罪名 殺人未遂、傷害
    案件進度 不受理確定,已提出釋憲。
  10. 廖科驊案:

    自訴罪名 傷害
    案件進度 不受理確定。

集體案件進度

  1. 能股

    不知名員警仍在地院審理中,其餘4名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已受最高法院不受理定讞,個別當事人聲請釋憲中。

  2. 瑞股

    不知名員地方法院皆下不受理判決,部分當事人已上訴二審。其餘4名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已受最高法院不受理定讞,個別當事人聲請釋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