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支付命令修法記者會
2015-1-13
我國自1971年11月2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2款支付命令之宣告假執行程序,簡化督促程序債權人聲請及法院裁定程序,並配合修正第521條規定,即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20日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支付命令制度實施40餘年來,廣為社會各界所利用,平均每年核發超過40萬件,對於息訟止紛確有貢獻。(參下表)
年度 | 終結件數 | 准許件數 | 再審廢棄件數 | 再審廢棄率(廢棄/准許) |
2009 | 482,158 | 469,560 | 2 | 4.3 PPM |
2010 | 445,941 | 432,858 | 2 | 4.6 PPM |
2011 | 409,642 | 394,489 | 0 | 0 |
2012 | 452,230 | 436,085 | 5 | 11.5 PPM |
2013 | 419,749 | 401,865 | 4 | 10 PPM |
2014(1-10月) | 321,383 | 303,607 | 0 | 0 |
平均 | 432,563 | 416,531 | 2.2 | 5.3 PPM |
惟支付命令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常見弊端,近年遭到廣泛濫用,或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或為金融業者不當催收方法,或為不法人士斂財手段,常見的案例如下: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以上均為真實案例改編,類似受害者遍佈全台。追根究底,支付命令問題不在程序簡便,而在效力絕對,又欠缺有效的救濟管道。理由在於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須循再審程序廢棄,司法實務就再審又設下嚴苛要件,導致五年平均廢棄率僅為百萬分之5.3,救濟管道形同虛設。(參上表)在眾多受害者無從尋求司法救濟的情況下,民怨沸騰,讓法院屢遭指責淪為犯罪幫兇,實有必要儘速修法,填補法律漏洞。
為解決支付命令亂象,民間司改會擬具《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21條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4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已由林國正、尤美女等25位立法委員提案連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草案要點如下:
草案的特色在於一方面維持支付命令的簡便性,一方面新增法官事後審查的機制(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讓程序更加嚴謹,以免不法之徒濫用法律漏洞。同時,設計二年的過渡規定,讓司法還不幸的受害者公道,免除無中生有的債務,以洗刷法院淪為詐騙幫兇的污名。
尤美女/立法委員
林國正/立法委員
劉家榮/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工作委員、律師
高榮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