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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冤獄才能避免冤獄—《江國慶冤死案的致命科學證據》作者獲不起訴處分之啟示

前言

西元2004年西班牙馬德里爆炸案造成191人死亡、2000多人受傷,美國聯邦調查局在該案指紋鑑定錯誤造成當事人(Brandon Mayfield)被冤枉羈押2週,國際科學界譁然,媒體嚴厲譴責,英國刑事鑑識專家Allan Bayle嚴詞批評:「不知還有多少無辜者因聯邦調查局指紋鑑定錯誤而被關在監牢裡?」(註一)。為調查真相檢討冤獄,司法部組專案小組調查,聯邦調查局道歉,對外聘專家不再續聘,並對局內鑑定人員採取4項處置:(1)立刻停止鑑定工作(2)重新審查其所有做過之鑑定案件(3)進行能力驗證與(4)再教育。該案美國政府賠償200萬美元,司法部在調查後公布一份330頁之調查報告。

美國案例中造成冤獄之科學證據被如此的嚴厲批判,反觀國內江國慶冤死案(下稱江案),雖根據司法文書之敘述科學證據是破案關鍵,但提供科學證據的鑑定專家與偽科學證據卻是神聖不可侵犯,因為政府只論刑求責任,不論冤獄責任;論冤獄責任者,則以刑罰侍候。江案筆者撰文剖析冤獄責任,呼籲政府檢討科學證據,避免再生冤獄。文章發表後即遭法務部調查局以刑罰恫嚇、銷毀雜誌等與其不可預測之影響力威脅,筆者孤掌難敵暗拳,欲以無辯受審之際,幸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下稱高教工會)聲援,並獲地檢署以不起訴結案。然對政府未能師法上述冤獄案例之處理模式進行檢討,即欲奢望避免再生冤獄,深覺無異癡人說夢。由司改會過去伸冤之案例顯示,偽科學證據不會只發生在一個案件上,只有消滅偽科學證據才會停止下一個悲劇。因此,再次呼籲政府,要避免冤獄,請先檢討冤獄。

「江國慶冤死案致命科學證據」係陳述事實合理評論

2011(民100)年1月29日媒體報導江案,當時總統指示要全面檢討,不要怕家醜外揚,絕不容許像這樣的冤案再次發生。筆者時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基於職責與良知,在《台灣法醫學誌》第3卷第2期撰文《江國慶冤死案的致命科學證據》(下稱江文)剖析,卻因公職身分遭匿名者向總統府與行政院投書指控筆者缺德公開鑑定內容、侵害該案鑑識人員之人權與洩漏鑑定秘密等,並遭法務部調查局向法務部提出抗議,擬告筆者侮辱公署及嚴重傷害團結一體形象等。作者為顧全大局,尊重體制向法務部道歉。但本案該文據實引述歷次軍、司法機關起訴書與判決書,陳述江案之致命科學證據,所提鑑定內容均引自公開文書,何來缺德、侵害人權與洩漏秘密等問題。匿名投書者不為冤死之被害者伸冤,卻為提供致命科學證據者投訴,令人驚訝。調查局不問是非要求筆者限期向其道歉,銷毀該期刊專輯之實體雜誌、電子檔案、網路搜尋與廠商庫存等,並要求提供讀者名冊供其查核等,筆者在未依其指示下被控妨害名譽。

本案受理之地檢署在調查半年後以不起訴結案,認定《江文》應仍屬「事實陳述」之範疇,顯係出於對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所為之評論,尚未逾「合理評論原則」之規範,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據以推認有誹謗之不法意圖。

調查局應為本訴訟案公開道歉,法務部應檢討江案避免再生冤獄

法務部調查局101年7月31日調科綜字第10123513630號函,以局長王福林之名發文,指責《江文》「涉嫌使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本局之社會評價,事涉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公署罪、與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嚴重傷害法務部團結一體形象與本局聲譽、士氣」,要求筆者「先於法務通訊為文道歉或於部務會議口頭道歉做成紀錄,之後於台灣法醫學誌為文澄清(或相當之雜誌如刑事科學、台灣鑑識學會年會論文集等刊出),內容需經本局認可並於截稿時效內完成投稿。…協調會中所提求償額度與本局後續作為將視台端執行上述三項之成效與誠意再行審酌。」如此以刑罰與賠償恫嚇、要求寫悔過書並配合周密安排之道歉方式,前所未見,幾欲置筆者與該文在人間消失,令人敬畏調查局「除惡務盡」之「專業」。

日前筆者接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直覺惡夢一場,法務部調查局如此作為令人不恥。而不起訴處分書所反映之事實是否是:「貶損本局之社會評價」的元兇似乎是該局江案的鑑定書?「傷害法務部團結一體形象與本局聲譽、士氣」的元兇似乎是該部的墮落?針對發文恫嚇與妨害名譽訴訟案,調查局應公開道歉,法務部應依總統指示確實檢討江案,避免再生冤獄。

鑑定專家神聖不可侵犯,司法審判品質堪慮

鑑定專家所為之鑑定理應具備一定程度之專業水準,然而當筆者由已公開之司法文書檢視江案的科學證據時,竟然發現國家級之調查局實驗室是用驗血試劑檢驗精液(註二)、證物DNA與嫌疑人不相符卻說包含嫌疑人DNA型別(註三);而法醫鑑定報告對不相符的DNA型別卻說沒有矛盾、尖銳的兇刀卻說是刀刃狀鈍狀異物、兇刀刺入身體沒有刺傷卻有鈍器造成的撕裂傷還可造成腸道移位25公分、1996(民85)年9月30日的法醫報告竟然是引用同年10月7日才發文的調查局DNA報告(註三),這些違反經驗法則之亂象竟來自國家實驗室之鑑定專家。然而面對質疑時,這些鑑定專家卻以提告妨害名譽與侮辱公署罪威脅,儼然宣示鑑定報告神聖不可侵犯,不容被檢驗,令人錯愕。

國內司法鑑定人才稀少,又多集中於司法鑑定單位,因此極少有同行願對鑑定報告提出質疑。在缺少制衡機制下,長久以來的唯我獨尊,使得鑑定專家自恃其專業神聖不可侵犯,認為法醫與刑事鑑識是少數「自己人」的專屬領域,即使犯錯亦不容「他人」置喙。由於畏懼檢驗,而對評論人以其非專業、拒其意見、鄙其專業,進而否定其評論資格。例如依據蘇建和案(下稱蘇案)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矚再更(三)字1號101年7月16日審判筆錄第39頁,鑑定人回應辯護律師以《江文》詰問其蘇案證詞的可信度稱:「…,他只是一個做DNA的學者,但是他可以批評我們法醫、批評我們刑事鑑識,這很不公道,也違反鑑識倫理,…」;第40頁檢察官稱:「我重複強調,這不是李俊億的專業,一個人跳脫自己的專業,涉及到別的領域,這是外行人充內行,和本案無關,…」。然而江案法醫鑑定報告竟是被其口中「非」專業之評論人提出存在違反經驗法則之鑑定謬誤。此係該案法醫之恥辱或是評論人之恥辱?此謬誤係評論人「外行人充內行」或是法醫「外行人充內行」?究係評論人「違反鑑識倫理」不該「洩漏鑑定秘密」,或是法醫「違反鑑識倫理」提供謬誤之鑑定報告造成冤死?此冤死案究係顯示評論人專業不足或是法醫專業不足?司法機關若不慎選鑑定單位與鑑定人,司法審判品質堪慮。

司法鑑定人員應加強在職教育

鑑識科學為範圍廣泛之應用科學,其中包含現場勘查、槍彈、工具痕跡、文書、指紋、毒物、血清、DNA、法醫等專業項目。鑑識人員之專業,除了個人專精之次專科外,其餘鑑識科目都為必修。在鑑定原理上,不但應符合該鑑定專業,亦必須具備基本的科學知識,如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科學原理等。上述所提以驗血試劑檢驗精液等六項謬誤,皆嚴重違反經驗法則,僅由經驗法則即可指出如此嚴重之謬誤,怎不令人擔憂這些鑑識與法醫專家在其他鑑定案件之鑑定品質?至於檢察官所謂的「外行人充內行」,由江案法醫鑑定報告之敘述:「其中『18J』與檢送11-1證物中含有死者血液及嫌犯之精液,經至少六項血型基因型比較分析並無矛盾」(註四)顯示,其強調經過六項血型基因型比較,均無矛盾,但實際上卻有DQα與GYPA兩個基因型矛盾。此顯示本案DNA鑑定並非該等法醫之專業,此檢體亦非法醫檢體,但法醫卻在鑑定報告研判嫌犯DNA之鑑定結果,並且研判錯誤。此是否符合檢察官所稱「外行人充內行」之斥責對象?法醫本人是否正如其所指「違反鑑識倫理」?

在鑑識科學領域中,為避免發生「外行人充內行」與「違反鑑識倫理」之現象,要求司法鑑定人員接受在職教育是先進國家的從業規則。鑑識人員除了研習上述所提鑑識科學外,亦須加強在職教育才能確保鑑定專業與時俱進。反觀國內鑑識與法醫人員,一旦進入公職體系,即無相關專業之在職教育或繼續教育制度可以加強其專業能力,令人憂心鑑識專家之鑑識能力是否將隨年資累積而逐漸消逝?甚或無法通過常識邏輯之檢驗?值得重視。

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應受保障

本案為長期推動司法改革運動並為江國慶伸冤之司改會獲悉後,其所屬《司法改革雜誌》不顧可能會遭調查局等提告與要求銷毀刊物之恫嚇,仍先後刊登《江國慶冤死案致命科學證據之剖析》(註二)與《又一個不可說的精液鑑定真相》(下稱又文)(註五),提醒民眾調查局DNA鑑定之謬誤似非單純個案,並呼籲各界重視司法鑑定品質。其不畏權勢維護言論自由與伸張正義及司改會林律師永頌與嚴律師心吟以實際行動義務擔任本案辯護律師之舉,令人敬佩。

高教工會亦於本年3月19日發表《對於侵害學術自由的嚴正譴責與聲明》乙文(註六),次標題為「面對體制不公與社會不義,我們不能沉默;捍衛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我們必須團結—對於台塑企業集團和法務部調查局侵害學術自由的嚴正譴責與聲明」,聲援分別「因言賈禍」被台塑企業與法務部調查局提告之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教授莊秉潔及筆者。其中之聲明:「我們譴責並要求,台塑企業和法務部調查局應分別撤回對於二位學者的法律行動,若不同意兩位學者的學術見解,應自行提出學術見解進行反駁,而非濫用訴訟程序;我們也號召所有的學術工作者團結起來,對於個別學術工作者受到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侵害,視為對全體學術工作者的侵犯,並提供個別學術工作者必要的支援與協助。我們也懇切呼籲社會各界,對於台灣社會的強勢者所可能形成的政治經濟新威權體制提出嚴正抗議,共同保衛我們的民主體制。」此聲明讓素昧平生在學界工作者,於追求真相及維護人權、公義的道路上不感孤單,併此致謝。

偵查庭對話與不起訴處分書是否顯示機關墮落與江案的真相

筆者在偵查庭回應檢察官之協調,願赴法務部調查局,公開向該局局長等所有官員、鑑定專家與其邀請之局外專家報告《江文》提及調查局鑑定謬誤之論據,並接受提問挑戰,以澄清事實,並盡棉薄之力,避免再生冤獄。惟被告訴人回絕,其對話意旨略為:「若是如此,則下次開庭將看不到我;檢察官問為何?回曰,因局長若知此詳情,我將被辭。」此對話透露出何種訊息?耐人尋味。儘管如此,檢察官仍請告訴人安排,但其美意終未能促成。調查局局長至今是否知悉江國慶係遭冤死?是否知悉該局的精液與DNA鑑定報告已被司法單位認定「不具可靠性、可信度或可信性有疑義」?如此情況,能不令人擔憂國家級實驗室如何提升鑑定品質,避免冤獄?

調查局類似鑑定案件是否應重新審查

調查局實驗室用驗血試劑檢驗精液、證物DNA與嫌疑人不相符卻說包含嫌疑人DNA型別與《又文》所提謬誤,顯示該局DNA鑑定之謬誤似非單純個案。而在DNA鑑定之外,有關測謊部分,江案依據空軍作戰司令部判決書:「據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所做鑑定測謊報告,發覺其涉有重嫌乃鎖定之。」顯示該測謊鑑定造成江國慶冤死之關鍵角色亦不容小覷。日前筆者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查詢系統以「調查局測謊」關鍵字查詢,僅抽樣臺灣高等法院之裁判書即出現567筆,顯示其作為審判依據之數量驚人。尤其該局測謊實驗室負責人於1997年1月2日接受《聯合晚報》專訪提及測謊是保障人權的象徵(註七),並舉例:「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被姦殺命案,空總送來四名嫌犯受測,經過測謊,他排除三人,剩下的一名有說謊反應,果然就是凶手。」然而該案卻顯示,測謊專家認定的說謊者其實是冤死的無辜者。測謊的應用若毫無節制,是否亦會成為人權的殺手?

法醫類似鑑定案件是否應重新審查

《江文》以經驗法則檢驗法醫鑑定報告,竟然出現上述四項不可思議之謬誤,此與《又文》所提謬誤,是否顯示法醫專業之不足?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2011(民100)年之年報顯示,該所每年平均約有2千件解剖鑑定案件,若法醫鑑定人執此謬誤邏輯撰寫或審查鑑定報告,則其後果是否堪慮?以上述蘇案為例,於同筆錄第110頁,辯護律師針對蘇案法醫(即江案法醫)以豬骨的刀痕實驗所發表的文章結論,就其所提刀痕鑑定證據與其研究結論兩者互相矛盾乙節,詰問:「是否為經過活體豬骨實驗發現,活體骨頭因為具有彈性,因此工具痕跡無法真實反應出刀器的刀刃角度。對嗎?」法醫回答:「我不記得我有這麼說,一般而言我們是可以反應出真實的刀器、刀刃角度,你的說法當然不對。」辯護律師再問:「你認為這樣的結論可以反應出真實的刀器、刀刃角度?」法醫回答:「當然。」

經查該法醫之豬骨實驗結果發表在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期刊2011年第56卷第4期第967至971頁,題目為:A Method for Studying Knife Tool Marks on Bone(註八)。律師所問內容為該文第970頁結論第一句,其原文為:

“As living bones have elasticity, knife tool marks on bones often fail to reflect the knife angle in an attempted practical interpretation.”

中譯為:「由於活體骨頭具有彈性,因此在實際研判時,骨頭上的刀痕通常無法反映出刀刃的角度。」

該法醫於研究結論中確實表示「無法反映出刀刃的角度」,但其在具結的證詞卻違背自己的研究結論,表示「可以反應出真實的刀器、刀刃角度」,令人驚訝提出此等證詞之法醫是否仍具有公信力?或有故為虛偽陳述之情?尤其該文記載該研究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向法務部申請編號為98-1301-05-0403之科技計畫。經查該計畫名為「骨質刀痕角度與鈍傷動力學分析研究」,主持人為該法醫,經費為281萬元(註九)。政府既已提供經費進行研究協助釐清案情,結論亦已發表,何以該案之鑑定意見卻違背其研究結論,甚至違背鑑定人自己之研究結果?令人匪夷所思。蘇案最後被告無罪,是否顯示只有專業之辯護律師與明智之法官方能不為蒙蔽?而其他類似案例是否亦能如此幸運?則非吾人所能知曉。

建議追訴偽證罪與廢除侮辱公署罪

《江文》提及當年調查局究竟在編號11-1證物上採取何物進行分析,而調查局鑑定人員對此證物之採樣檢體竟有兩種不同證詞,一為含血跡之斑跡,一為非為含血跡之斑跡,後者證詞是否係因檢察官出示含血跡之精液鑑定會出現交叉污染現象而改口?值得探究。此處鑑定人員之證詞若為卸責而為虛偽之陳述,則恐涉及偽證罪。

調查局以《江文》「涉嫌使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本局之社會評價,事涉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公署罪…」恫嚇作者道歉,並要求寫悔過書等,足見其官威之浩大。調查局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所提出之江案涉嫌人測謊與證物之謬誤鑑定報告,已被司法單位認定「不具可靠性、可信度或可信性有疑義」等,對江案是否應有相當程度之責任?然未見其羞愧檢討,卻先聲奪人殺雞儆猴,以妨害名譽與侮辱公署罪相逼,意圖消滅雜音,究係為維護尊嚴或為遮羞?令人懷疑。因此,建議《刑法》之侮辱公署罪應予廢除,讓政府機關接受民眾監督,尤其司法鑑定單位之職掌影響人權至鉅,更應接受檢驗。

結語

媒體驚爆江案後至今已2年餘,當時總統指示要全面檢討。然而時至今日,司法單位僅在追究刑求責任,而非冤獄責任。冤獄責任應從提供科學證據者開始調查,因為該案死刑起訴書與判決書均以絕大篇幅羅列科學證據以證明江國慶強姦殺人,且依監察院糾正案文顯示,江國慶在鑑定報告提出後才被鎖定並遭刑求,顯見本案科學證據之重要性。目前被追究之調查軍官們多已退伍或退休,已無可能由其再生冤獄。然倘若因鑑定人員提供之偽科學證據而造成冤獄,則形同間接害死無辜者,豈能不予追究個人與機關之責任?而此類鑑定人員目前若仍在職,則是否可能繼續為禍?其過去之鑑定報告不會造成他案冤獄嗎?建議政府應師法美國Mayfield案,集合各方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徹底調查冤獄原因並檢討改善,以確保司法公正及維護人權,避免再生冤獄。


註釋

  1. David Heath, Bungled fingerprints expose problems at FBI, The Seattle Times, 2004, June 7.
  2. 李俊億,江國慶冤死案致命科學證據之剖析,司法改革雜誌,2012年12月,第93期,頁28-32。
  3. 李俊億,江國慶冤死案的致命科學證據,台灣法醫學誌,2011年12月第3卷第2期,頁1-10。
  4. 空軍作戰司令部,85年清判字第061號判決。
  5. 李俊億,又一個不可說的精液鑑定真相,司法改革雜誌,2013年2月,第94期,頁28-31。
  6.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對於侵害學術自由的嚴正譴責與聲明,2013年3月19日,網址:http://2012theunion.blogspot.tw/2013/03/blog-post.html。
  7. 聯合知識庫1997年1月2日新聞,網址:http://udndata.com/library/。
  8. Shaw KP, Chung JH, Chung FC, Tseng BY, Pan CH, Yang KT, Yang CP. A method for studying knife tool marks on bone. J Forensic Sci. 2011, 56(4):967-71.
  9.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查詢編號:PG9901-0514,網址:http://grbsearch.stpi.narl.org.tw/G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