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律師懲戒現況檢討

前言

一波波司法改革浪潮,正在司法體系內激盪,「司法改革」、「司法獨立」、「法官自治」等口號響徹雲霄,連檢察官也順勢於日前成立檢察官改革協會,揭櫫反對上級或上上級假檢察一體之名,行干預司法調查之實。整體成效如何?固有待長期觀察,但無論如何有了初步的「自省」,終究是好的開始,值得肯定,而律師呢?

律師也是司法的一環,基於長期對司法環境的不滿,一部份律師挺身出來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推動司法改革,固然產生一些成效,但畢竟側重在對法院現況及司法制度的改革(律他),就律師自治自省方面(自律),尚屬闕如。

據了解,也有不少律師已經意識到律師自治自省的成果一直十分有限,但礙於種種因素,仍沒有進一步具體的改革行動,筆者試從律師懲戒現況,檢討出一些問題,期望有心同道及民間司改會能一併推動改革。

現況檢討

律師懲戒之目的,在於維護律師尊嚴及維持律師紀律,而維護律師尊嚴除靠律師本身專業素養及服務品質來爭取社會大眾肯定外,維持律師紀律,也是重要方法之一,但有關維持律師紀律的具體成效,根據八十五年十月號財訊雜誌所載,台北律師公會近年來共收到四十幾件檢舉案,迄今沒有一件正式移送司法院懲戒委員會,被除名的律師,均是涉及風紀案件,經當事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檢舉而被判刑的律師;八十五年十月迄今,懲戒案件,雖已見當事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檢舉而移送的案例,但仍寥寥可數,因此,效果不彰應是不爭的事實。檢討原因,下列幾項應息息相關:

  1. 人情羈絆

    律師是自由業,彼此間或多或少處於同業競爭狀態,而且從業人數有限,因此或多或少彼此認識,甚至有交情,要求某些律師對其他各不相隸屬的同道違法或不當行為予以糾彈或懲戒,需要的不只是道德,更是勇氣!但從過去資料顯示,顯然道德或許有了,勇氣依然缺乏。例如有關司法風紀問題,程春益律師曾在司法紅杏又出牆一文(律師通訊第一七九期)做如此譬喻:法官或檢察官,可說是正義的批發商,律師則是正義的經銷商,上下串聯直銷販賣正義。並說:「固然這些人是行為正犯,但是明知卻默不吭聲,縱容他們胡作非為的法官或檢察官同僚及律師同道,不也是幫助犯嗎?」

  2. 品管不佳

    我國律師不像醫師有明顯的專業分科,有些中小型事務所或個體戶律師,為求「營業額」,不問所長,一律接案,迭至開庭,法律主張諸如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等不清不楚,只會在法庭上呼天搶地或鞠躬哈腰大作其秀,將律師尊嚴踐踏滿地;大型事務所部份資深合夥律師的表現亦不是多好,平時忙於應酬,一旦當事人指定他出庭,小律師事先整理好的司法狀紙或法律爭點,卻無暇預先深入瞭解,及至法庭之上,法律事實不是張冠李戴,便是一無所知,尤有甚者,竟連法律效果也在斛光交錯中遺忘而不知如何主張,凡此種種,苦果均由不諳法律的委任當事人承受,公平嗎?有無解決之道?這樣的律師,能期待自省而挺身維護律師紀律或尊嚴嗎?

將以上原因,對照我國律師懲戒規則,不問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其成員結構,在野的律師或學者人數都逾越官方人數,在形式上,自治程度絲毫不遜於歐美,但律師自律效果仍然不彰,顯然是「和稀泥」的文化因素所致。

展望

針對以上所述現況,筆者有下列幾點芻見,建議各地律師公會或全國聯合會:

  1. 嚐試建立律師評鑑制度:在專業律師制度尚未建立,一般民眾對律師資訊又不清楚的情況下,嚐試建立律師評鑑制度,藉以警惕怠惰之律師,或逕予懲戒,藉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兼顧律師整體形象,未嘗不值一試!
  2. 各地公會之倫理風紀調查委員會應改以選舉產生,並賦予獨立於公會行使律師倫理風紀調查之職權。

律師不僅要自我反省,更要拿出勇氣,在爭取自治及推動司法改革之際,更要破除情面,加強自律,司法才有起死回生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