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良心,人權的守護者—談律師法修法草案的精神與方向
2009-8-30
律師法已經有17年沒有全面檢視、翻修了。此次律師法修法是一個很好的契機,正好讓所有律師們重新思索律師的定位、意義、能夠在社會上發揮什麼功能,又希望社會如何看待律師?以及律師與民主、法治和人權的關係等等既基本又重要的課題。事實上,對這些課題給予的答案,也就決定了這部律師法未來修改出來的面貌。
律師界改革的重量級人物對律師法改革的課題的思索,其實已有清晰、明確的方向,問題在於整個律師界的共識還有待時間慢慢累積與培養。於是,我們看到改革者的自我批評往往非常嚴厲,帶著「恨鐵不成鋼」的無奈與沉重。
但有趣的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有長期合作關係的社福團體語多肯定。這一方面顯示,改革先行者過去數十年來的努力確實帶來重大成果,才會反映在律師社會地位的提升之上;另一方面,這也顯示律師界的改革傳統仍然維持著積極與旺盛的影響力,未來如何繼續延續並擴大此一傳統,才是關鍵。
以下我們邀請三位人士,暢談對於律師法修法方向的觀察和分析,其中二位從局內人的觀點,最後一位從消費者/使用者的觀點,各自來談他們心目中的理想律師形象。
律師法最近一次大幅度的修正,是在1992年,到現在已經17年了。當時最重要的一項條文,是納進了律師的使命,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另外,當然也要求律師應遵守倫理規範,精研法律及法律事務。在律師法第一條、第二條有關律師的使命與職責的大前提之下,開展當時的律師法的規範。但是,早在當時,就已經在爭論全聯會的組織架構的問題,也就是代表律師界龍頭地位的全聯會的組織架構,在當時就有相當程度的爭議。一直到今天都沒有辦法在律師界獲得共識,得到突破性的改革,延宕到今天。也因此,造成今日全聯會的資源貧瘠。
因為全聯會在體質上的孱弱,長期以來,只有靠台北律師公會在某種程度上兼顧為律師界發聲的角色與任務。當然,最近10年來,全聯會也有一定程度的發聲,但這是在沒有資源的情況下,透過與地方公會的結合來從事的。大家都體認到,這樣子是不夠的。相對於韓國、日本的全國律師公會,我們是明顯不足。連跟中國的中華律師協會比較,我們也很明顯不足。所以,這是本次律師法修正的一個主要待解決的議題。
另外的重要議題,包括律師的職前訓練、入會審查制度。譬如說,以前常出現一種情況,有些人在擔任公務員或法官、檢察官期間被停職,於是轉任當律師,但律師公會卻無法審查其資格,也沒有拒絕其入會的權力。還有,律師的在職進修、律師專門領域的認證、事務所的型態。我們要區分清楚事務所究竟是合署、獨資還是合夥,進而討論要不要規劃法人事務所?這樣做的用意是對消費者/當事人清楚表明事務所的型態,以便能充分對當事人負責。
還有,關於律師的懲戒制度,目前是採委員會的型態,要不要更法庭化?另外,還有律師倫理的加強,目前已有律師倫理規範,我們要討論是否需要在律師法內進一步的加強。另外,還有律師的取證權,以便跟檢察官取得武器對等,這部分也需要在律師法內規範。還有律師執行業務的範圍,大家一直說律師的業務被其他人侵蝕,如代書、會計師等等。最後,律師參與公益事務的禁令的明訂,甚至還有有關律師責任保險,外國法事務律師進一步規範。沒有取得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的處罰……等等。
律師公會的組織架構,涉及到會員如何透過參與公會,能夠達成律師的使命以及律師職責的促進。這兩方面,律師公會都責無旁貸。這也牽涉地方公會與全聯會如何協調,以達成資源的合理分配。
律師制度的發展是市民社會很重要的一個里程碑,讓人民能夠接近公平與正義,也能監督有權力者,防止其濫權;也能透過個案解決法律紛爭,保障人民權益。因此,律師的職業是很有存在價值的行業,要落實這些目標,首要是律師獨立性的要求。要達到此一目標,除了保障律師擁有行使業務的獨立空間之外,公會的有效協助也很重要,讓個別律師有力量抗衡政府對人民的迫害或濫權,這一重要的機制也牽涉公會的獨立性。
聯合國在1990年於古巴哈瓦那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講得很清楚:「鑒於充份保護人人都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無論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讓人民接近律師,是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個很重要的基礎,要達成這個目的,一個獨立的律師制度、獨立的律師公會相當重要。
相對而言,聯合國也要求律師要遵守相當高的倫理規範,一方面律師享有很高的獨立性,確保能對抗政府濫權;但另一方面,也要求律師維持高標準的倫理責任。
若不確保律師的獨立性,就會像中國的律師,行政機關不願意看到一些辯護律師出現,就會打壓、甚至追訴的手段,它不會跟你談律師倫理或律師自治,它會直接用檢察官或公安來對付你,甚至律師協會也會加入打壓的行列。
最近看到報紙報導,疆獨暴動發生之後,新疆的律師協會要求所屬會員不可以隨意接維吾爾族異議份子的案子,要跟協會報告,這就是律師協會不獨立,受到行政機會很大的制約,在這樣沒有獨立空間的律師協會與律師制度,律師的獨立性就成空談,人民要求律師專業協助以確保在法律程序上受到公平對待,能夠接受公平審判,也就成為空談。
律師自律的精神在於,強調律師倫理的高標準勝過刑罰,透過高標準的自律來抵抗政府的外部干涉。高標準的倫理要求的一個要件是,對於倫理規範的解釋權在於律師公會,公會的解釋要讓人信服。這必須做到強化公會的組織架構、公會的自律以及公會的研究能力。另外,這不全然是司法不能介入審查的,做完一個自律動作之後,接下來讓受懲戒的人能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先自治自律,若有任何不滿,再由司法進入做審查。倘若全聯會資源夠多,能夠處理所有這些事務的話,會員就會產生警惕。首要就在解釋要能具體明確,隨時能夠因應會員的需求,做出適當的解釋。
日本的律師公會組織日辯聯一年的預算是我們的好幾十倍,現行全聯會的預算規模一年只有1000多萬元,日辯聯大概有新台幣數億元的規模,這樣當然就有足夠的專職人員,才有辦法達到我們想像中全聯會應有的功能。現行全聯會的預算規模當然是不足以達到。這就要提高全聯會的預算規模。若是能在全聯會現有的6000名執業會員的規模下,參照其他先進國家的會員平均負擔,以不高於別人負擔的為原則,將會費在全聯會和其他地方公會之間做一重新合理分配,我想全聯會的預算可以往上拉高好幾倍。
問題在於各地方公會願不願意釋出它的資源,這是現在大家沒辦法達到共識的地方。以地方公會擁有1000名會員的情況來說,可能在地會員只有幾十名,其他都是兼區會員,地方公會要服務在地會員、或負擔在職訓練的功能其實很單薄,但是收取的資源卻很多。如果能改採「加入單一公會,便能全國執業」的做法,問題就大部分被解決。譬如,台灣現在每位律師平均加入3到4個公會,要繳3到4份會費。如果以不增加會員會費負擔為前提,只要加入台北公會,繳跟以前相同的錢,就能在全國執業;我們再衡量維持一個台北公會功能的必要預算是多少,剩下來的錢就繳給全聯會,這樣全聯會的年度預算馬上可以提高3倍。
以日本來講,會員的會費是新台幣數萬元,這是我們所不能想像的。中國的中華律協,每年會費也有2萬1000元台幣之譜。台灣律師倘若只是加入一個公會,會費是遠低於這個數字。但是,事實上我們不只加入一個公會,而是加入很多個,所以不能以加入一個公會的金額來算,這樣每個公會分配的資源太少,也與實況不符。
所以,應該以加入公會平均數所繳納的金額來看。若是按照前面所說,在全聯會與地方公會之間作一資源合理分配,這樣就能大幅提高全聯會的預算,也能聘請專門的會務人員。譬如說,律師的使命在於保障人權,那麼,公會當然要對任何可能涉及人權侵害的事件及時表示意見。為了促進民主法治,對於法案也要做正當的立法遊說,這都需要人力。另外,律師的執業權益、律師的懲戒都需要人力與物力的投入。當然,我們不能說要達到日辯聯的水準,但只要能將資源做一個合理分配,全聯會就能發揮很大的功能。
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後,也經過了很大幅度的改革,而且是在盟軍占領下,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韓國基本上是學日本的。台灣之所以無法進行有效改革,可以分為歷史因素與內部因素兩方面來看。
歷史因素是,早期全聯會是代表「全中國」的律師公會,所以,在很長的時間內是不容改選的。沒有公會民主化、自律自治的概念,它長期由一個單獨的秘書長把持,沒有任何運作,也沒有任何發言地位。到了解嚴之後,才開始有理事長制,好不容易才開始能夠提升地位。
這時,內部因素就出來了。在1992年全面推動修正律師公會組織架構時,律師內部沒辦法取得共識。而外部社會對這件事也沒有太多關注,大家都在關注司法改革、關注檢察官和法官制度的改革,對於律師制度改革,外界沒有太多督促。於是,真正關注這個議題的只有律師,但律師沒辦法取得共識,一直吵到現在。
大環境的改變,解除黨禁、解除戒嚴,給律師的自主化和社會參與創造了條件。從1992年開始,由台北公會為首,律師參與了整個社會改革運動。當時台北公會的所有理監事席位都由文聯團拿下。
文聯團只是參與台北律師公會的一個鬆散組織,但是它帶動了一種文化風氣,它要求公會不只是服務會員而已,還必須「對內要做事,對外要有聲音」。這就是一個基本態度。
「對外要有聲音」這個要求,從律師之間的交流、溝通建立共識,最後慢慢開枝散葉,從現在來看,產生了很深遠的影響。有些律師投入了婦權運動,有些投入環保議題、人權議題等等。台北公會又很願意跟一些社運團體結合,別人只要邀請,台北公會都很願意配合參與,所以它也舉辦了很多活動。當然,前提條件是解除戒嚴、台灣民主化,大家不怕被鎮壓了。這些發展大多是從弱勢面來發聲,是來自左傾的聲音,要求政府重視弱勢的處境。台北公會建立了這樣的風格,進而擴散出去,帶到全聯會,帶到各地方公會,讓大家逐漸認識到,律師是站在弱勢的立場發聲的。
這聽來好像有點矛盾,在社會的刻板印象中,律師往往是替有權有勢的人服務。但其實這不是律師真正應該扮演的角色,律師應該是為弱勢者發聲,幫助各個領域的弱勢者。這也成了台北公會的主軸,形成一個傳統。二十幾年來,這樣的信念和實踐,其實也讓律師的社會形象與地位有所提升。
我認為,除非能夠改採「單一公會登記,全國執業」的辦法,才能有真正的改變。這是唯一公平的辦法,倘若我參與修法討論的話,一定堅持這點,沒什麼好妥協的。我認為,其他枝枝節節的修改,意義都不大。
目前兼區會員制度採行的只有桃園公會,會員每月只有少新台幣100元而已,入會費少一萬元,但我覺得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成為兼區會員之後,還是要加入地方公會,還是要繳會費,還是由當地公會統籌運用。正因為這樣,很多地方公會財力龐大,但全聯會相對非常弱勢,每年從會員那兒收到的錢非常少。
所以重點不在於是否造成會員在執業上的不方便,會員繳錢給誰都沒問題,重點在於要有一個強而有力的全聯會。到目前為止,整個律師界在社會的形象與地位,還有對促進法治的精神,大部分都是靠台北律師公會在推動,全聯會就是缺乏人力、物力,只能靠少數熱心人士用做公益的心態來處理,這樣發揮不了太大的作用。
更可怕的是,這種分配資源的方式,顯現出律師重視短暫、眼前個人利益的心態,沒有把整體社會的進步當作是律師應該負起的責任。每個人都想把資源放在身邊,讓自己人來用,用途都是短期、消費、福利性的滿足,譬如郊遊;把這一代人能夠享受到的趕快享受完,沒有考慮到整個社會的提升和下一代律師的社會地位等等。
我們跟先進國家比起來,台灣律師的社會地位,以及能在政治與社會改革中發揮的影響力,其實是滿低的。目前在社會上比發聲力道比較強的,反而是民間司改會和台北律師公會,全聯會是沒有聲音的。民間司改會完全是靠募捐的錢,我們沒有固定會員,也沒有固定的經費來源。民間司改會推動的很多議題,其實應該是全聯會來做,律師在社會的發言與參與,本來就是全聯會的職責才對。
前一陣子,台北公會特別請了韓國和日本的律師公會來台灣,專門談這個問題,讓我們感觸更深。他們也都是在一個地方登記,就能夠全國執業,沒有哪個國家是像我們的公會組織如此零碎而分散,韓國和日本都比我們大很多。
特別讓我們感觸的是韓國律師公會所展現出來的胸襟和魄力。韓國律師公會設定的目標,是要讓他們的律師全面國際化,因此特別加強律師的語言能力,以便和國際接軌。我覺得,這從提升韓國國力以及提升韓國律師地位二方面來看,都是相當有魄力的動作。最主要的是,他們展現的胸襟和企圖心。反觀我們的思維方式,就是如何阻止外國律師來台灣執業,設限,把大門封起來。反觀別人的想法就是如何把自己的能力水準提升,到國際上去競爭。
我曾在司改十年研討會寫過一篇《從德國經驗看司改10年》,其中提到德國的律師節大會,他們關心的角度是,今年全世界各國當中,有哪一個人權工作者值得德國律師界給予表揚,他們關注的角度是:第一,人權;第二,跨出德國到世界各地去關心人權遭受迫害者,給予支持。
我特別觀察那一年德國律師公會表揚哪些人,他們表揚的是中國上海的維權律師鄭恩寵!整個視野和高度都不一樣。這就是德國律師界關懷的眼光。我們整個法律教育,以及學校在教法律的老師,都沒有這樣的觀念和高度,只以考取律師和法官為最主要的關注焦點。
考試的內容又非常傾向實證法的內容,讓法律系的學生以為這就是法律,會用法條來解答,就是法律,但對於法條背後立法的用意和精神的理解非常狹隘,對於律師在社會上可以扮演的功能與角色,也沒有太多認知。甚至對於律師自己的歷史的理解也很貧瘠。
律師的自治和自律當然要加強,甚至律師公會對於入會會員有沒有審查權?過去有一些法官幹不好,大家認為最好的出路,就是出了事退下來去當律師。這種心態是把法界的垃圾推到律師界,這反映法界一個習以為常的觀念,就是心目中的垃圾是由律師去當的,律師是賺錢的地方。我認為律師界應該要有審查權,阻擋不好的人進來。
另外,律師懲戒現在是由高等法院的律師懲戒委員會來做,組成方式是由律師加學者和法官。我認為,應該仿照德國的方式,全部交給律師處理,讓律師自己來愛惜自己的羽毛。現在官方還是不放心,不過這也要看律師自己爭不爭氣。我們常擔心官官相護,他們也會擔心律師自己坦護。他們不太信任民間會有一股很正直的力量,他們心目中的律師形象就是在交際應酬、鑽營、想辦法賺錢,不相信公民社會之中會有一股更強大要求正義的力量。其實,以我在民間司改會的經驗顯示,民間社團反而更純潔,一部好的律師法也應該導引、培養正直的社會力量,一個民間自發的社會力,其實比政治力更重要。
人力、物力要集中到全聯會才能發揮功能。譬如,民間司改會以前做過律師倫理規範範例,全聯會可以將國外相關的書籍引進翻譯介紹,現在顧立雄理事長的領導之下,正在進行倫理規範的整體修改。但我認為,我們在理論的層次上探討還不深入,直接去改法條,其實能夠修改的幅度不會很大。
重點是要在很多案例的討論當中,累積很多的經驗和智慧,這部分首先要對律師的定位,做很多法社會學的探討。這是目前整個法律學界最為缺乏的,也是對社會學分析的引入。大家只談法條,對於法條背後的社會背景與社會影響沒有深入研究。 問:回顧台灣律師歷史的發展和演變,是否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答:日據時代對於律師的統治,跟德國納粹與現在中國對於律師的統治是一樣的,把律師當作統治的工具,像德國在二次世界大戰時,律師要宣誓效忠希特勒。日據時代律師是要宣誓效忠大東亞戰爭,那都是在威權體系之下。所以,我們關心的是在這種體制之下,律師有沒有站出來反抗極權體制,保障人權。
在日據時代,這種人非常少。日本人走了之後,國民政府來台,早期台灣培養的律師跟中國上海培養的律師合流,都是大陸法系,所以合流並不困難。然後台灣施行戒嚴體制,律師為了餬口,跟當局溝通好、配合當局,就有機會拿到政府的案子,企業界也希望透過律師來爭取企業的好處,所以,誰都不希望自己聘的律師是跟當局對抗的人,在這種利益糾葛之下,敢出來對抗的更是少之又少。
但是,當台灣中產階級慢慢興起之後,黨外運動和美麗島事件發生,有一群律師出來,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力,主導了黨外運動的發展。有一陣子,從總統、副總統到各縣市首長,絕大部分都是律師出身。在那個階段,台灣像所有的新興民主國家一樣,以律師為主力的改革力量開拓、推翻了專制政權,建立新的民主國家,律師扮演了先鋒角色,美國也是同樣的例子。
但是後來,律師當上總統了,很不幸的,阿扁的作為讓律師的地位一落千丈。能夠推翻舊體制、創造新局面的律師,為什麼沒辦法做為更進一步好好治國的律師?這涉及律師教育的基本問題。我個人對阿扁的看法是,他也是一個只會死讀法律的人,對於整個台灣歷史背景與人文素養顯然不足,但是他卻是法律界的超級優等生,這也可以看出我們法律教育其實是有很大問題。
一個 18歲的高中畢業生,死記那些法條,而且只要背好法條,就可以出人頭地。阿扁大三就考取律師了,對整個社會、政治都缺乏理解,這樣的人被視為是法律系最優秀的人才。但是到了關鍵時刻,他的弱點就暴露出來了。大家不要笑阿扁,馬英九也差不多是這樣。
現在法學教育是有些進步,學生們有很多機會參與課外活動和社團活動,民間司改會也舉辦了很多司法教育的活動,年輕人的國際視野也比以前開闊,但是他們的經濟競爭壓力更大,大家反而更沒有心去關心更高層的事務。
「文學校聯合團」的成立與台北律師公會改選,是一個很重要的改革事件。早期的台北律師公會就跟當時各地的律師公會一樣,是由那些老派的、軍法官出身的律師所把持,那是一些保守、只會迎合當局、喜歡搞一些政治酬庸的律師。
有一些文學校畢業的律師就很看不慣這樣的作風,想要透過公會的選舉,拿回公會的主導權。當時在林敏生、范光群、陳傳岳的統合之下,組成了「文學校聯合團」,這個名稱指的是對抗軍事學校畢業、軍法官體系退下來的律師。
在威權體制之下,律師率取的名額非常低,只有 1%、2%而已。可是國家大開後門,讓軍法官退下來可以當律師,結果造成律師人數很少的情形下,由軍法官轉任的比例卻非常高。這是威權體制攏絡的手段,給予軍人特殊保障。這也是國民黨在中國學到的教訓,因為很多軍人退伍沒有好好安排,就失業,反而被共產黨吸收。所以威權體系要獲得軍人支持,就要攏絡軍人。
在 1989年的選舉中,文聯團的參選人拿下台北律師公會的理監事的所有席次,第一屆理事長是林敏生。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轉折點,從那次以後,台北公會一屆一屆傳承下來都是文聯團的人。
我覺得台北公會樹立了一些傳統和理想,到目前為止,保存得都滿好的。我比較覺得心酸的是,這完全要靠律師個人的奉獻,律師公會沒有辦法提供資源來培養與照顧那些奉獻的人。如果制度上能支持有理想的人繼續做下去,那麼就會走得更好,律師公會就應該扮演這樣的角色。可惜現在大家的眼光還是將資源放在做福利性的事物上。
智障者家長經常有處理法律個案、刑事案件、信託契約問題等等的經驗,這些問題,都需要律師協助,所以我們常常跟律師們接觸。
依照我的經驗,絕大部分我們拜託、而對方願意幫忙的律師,給我的感覺都是非常熱情,整個服務品質也讓我們非常肯定。後來我們也經常與這些律師發展出長期的合作關係。他們都是以義務職的方式來協助。
我覺得,台灣律師的品質與對社會關懷的企圖心,其實很不錯。從社福界的觀點看,整個司法改革都是由律師去發動的。最近也開始檢討司法改革十年的成果。 1995年,智障者家長總會也曾經參加司法改革的大遊行,那時就很清楚觀察到,都是律師界非常積極在發動、參與整個活動。
今天可以看到智障者在警察局做筆錄,都能有律師陪同,這是律師界非常高的善意。因為律師陪同偵訊是非常耗時的工作,給付的價金又非常低,律師陪同偵訊只有不到 1000元的車馬費。而這些律師跟客戶們談案子,每小時收費可能好幾千元,兩者不成比例。但是,還是有這麼多律師願意協助,我覺得是很正面的結果。
但是,很可惜的,我上面講的這些合作與互動,並不是制度性的互動,而是人脈性、社會資本的互動,必須倚賴律師的高度熱誠與意願來支撐。這些有熱情的律師不見得會是律師公會的掌權者。我覺得,如何思考讓律師與弱勢福利團體的合作制度化,甚至律師公會能釋出資源,支持律師去從事更多的社會公益事業,這會是更正面的發展。
譬如,在律師訓練所的培訓課程裡,以往沒有跟弱勢團體座談,後來我們爭取到有3小時的上課時間,但仍非常不夠。今年課程中又縮短變成 2小時,由一位律師負責召集。我覺得在培訓的部分對弱勢的重視變少了。其實應該有更多對弱勢者了解的課程。
檢察官與法官在職訓練的課程之中,都有邀請我們去開課,主題是如何在訊問的過程中與智障者溝通,可是律師的在職訓練,就比較沒有這樣的課程。我們不清楚律師是不是需要在職訓練,還是律師根本沒有在職訓練?這個我們就不清楚了。
我建議,在律師訓練所的課程規劃部分,能夠有社會團體的參與。現在的情形是,若主事者有心,就會邀請社會團體將相關議題帶入;如果主事者更換了,或認為這個議題不重要,可能這些課程就無法持續下去,變成因人設事。我認為可以比照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席次中,規定要有原住民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等,在律師訓練所的課程規劃委員會中,也可以納入類似的設計。
目前法扶基金會跟全國50所警察分局,正在試辦一個智障者陪偵的計劃,根據前年底到去年一整年的陪偵經驗,智障者案件高達20%,今年智障者案件高達30%,一年大概會有 200件左右。這個案件量很大,但是律師人數卻明顯不足。
過去發生一個案例,智障孩子被警察帶走,那天剛好法扶律師都在開會,這個孩子從星期五一直到星期一,都沒有律師陪同。檢察官也沒有主動請律師陪同,家屬聯絡律師也聯絡不上,沒有半個律師幫忙。現在法扶有一個機制,白天、晚上甚至半夜被警察抓走,都有電話可以聯絡法扶的律師協助。但如果法扶的律師或相關承辦人不在,那這些智障者不知道要找誰了。
所以,法扶的律師輪值的規劃,就相當重要。但是我覺得,全部都推給法扶來負擔,好像也不太好。如果各地方律師公會有社會服務的計劃,讓律師除了專業領域之外,也有自己的次專長,譬如是卡債議題、環保、身心障礙、原住民等等,能夠貢獻社會。
這個社會上有很多議題都需要律師的協助。我們希望,有更多律師能提供協助。這些議題的介入都需要時間累積、深入了解。個人覺得,律師真正長期投入、關懷某個社會議題的人並不多,通常都是動員起來做某件事,做完就鳥獸散了。但實際上,有很多事情需要長期經營,而且深入之後,才會知道其他專業領域的人是如何累積起他們的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