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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烏來擋車案宣判記者會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1/15)就本案被告八人於2014年6月26日以肉身綑綁鐵鍊阻擋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前往烏來一案,作出有罪的判決,義務律師團對此感到十分遺憾!

2014年是台灣社會公民意識崛起的關鍵時刻,包括三一八佔領立法院、三二三佔領行政院、四二八忠孝西路反核與六二六烏來擋車等廣受社會矚目的重大行動,其目的都是為喚起社會對國家重大政策之關注,並訴求政府應回應民意、審慎評估,重新制定政策的方向。言論自由的表達,本來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針對政治意見的「象徵性言論(包含行動)」,更是言論自由的核心體現,在社會得以承受的範圍之內,實不應該以刑法加以懲罰。

八名抗爭者,因為心繫「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的影響,並在前一日發生「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下,進而採取封路的抗爭,以肉身阻擋車隊前進的行動,期能喚起政府對民意訴求的重視,重新處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等問題;且陳抗過程是透過和平的手段,期間僅僅只有十餘分鐘,現場並有警察指揮交通,即使有造成短暫的不便,理應在社會大眾所能容許的範圍。合議庭未能審酌本案的事實經過、釐清前後的因果脈絡,逕而作出有罪的判決,實有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本精神。

自三一八佔領立法院行動以來,反服貿義務律師平台共承接168人次為檢察官所起訴的7件辯護案,其中僅一案判決定讞(四二二青島東路抗爭案),而義務律師團針對國家執法過當所提出的各項控訴案,除了林明慧老師聲請國賠獲准外,其餘皆是石沉大海,且未有任何一人遭受究責。在這一系列的抗爭行動中,國家以司法追訴的方式,侵害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試圖引發寒蟬效應,今日法院作出免刑的有罪判決,認為被告以肉身捆綁鐵鍊封路之行為構成強暴脅迫,將使日後以靜坐、封路等消極方式抗議陳情活動均入罪化,不但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且無異是將公民意志的表達權利徹底限縮,律師團在收到判決後,將再研議提起上訴策略,以期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出席

626烏來擋車案當事人
顧立雄律師/烏來擋車案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尤伯祥律師/烏來擋車案義務律師
王展星律師/烏來擋車案義務律師
黃國城律師/烏來擋車案義務律師
羅婉婷律師/烏來擋車案義務律師
林俊宏律師/烏來擋車案義務律師

聲援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台灣永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新聞連絡人

何友倫/民間司改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