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由頂新案反思司法的結構性困境

「頂新案」一審判決,媒體延燒整整一個禮拜。判決書上網後,不少記者列印整整248頁的判決書(這還不包括附件)抱著猛K。加上各方的解析不斷,一瞬間頗有「全民讀判決」的氛圍。深覺這樣的景象是動人的,如果法院願意針對判決「提綱挈領」一番,應該更有助於大家的理解。還有先前在《每次司法的重大案件都是法治教育的機會》一文中提及,如果判決書能隨著宣判時公布,舉凡重大的案件,法院也願意製作「Q&A」、甚或是「懶人包」,就不必像彰化地院般辛苦,頻發新聞稿,仍無法澄清前幾天人言言殊的窘境。

針對判決實質內容的評論已經不少,焦點多集中在指責法官認定越南油品公司,明明是有問題的(飼料)油卻認為沒問題;反之,有人認為法官並沒有這樣說,只是檢察官無法證明越南的原料油有問題,也無法證明原料油是來自不健康的豬,更無法證明原料油含有毒或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只能說是檢察官起訴前蒐證不力。甚至,更有批評檢察官不斷變動起訴範圍,審判中再蒐證,也有違反程序的問題。許多的評論都很精彩,也各有重點,無法狗尾續貂。本文只著重在頂新案判決,之所以不受人民歡迎的結構性困境。

偵查不公開與人民參與審判

人民不歡迎這個無罪判決,有許許多多的成因。我們或許不能只簡單以「人民不懂法律」,或是指責這不過是「民粹式的公審」來回應。全民已經動怒,需要更加細緻的對話,否則只會更加顯得法律階層的傲慢。

首先應該檢討的是,有無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起訴求處30年有期徒刑時,輿論一片叫好之聲,也似乎成為「全民滅頂」運動的一種勝利,法院的無罪判決,一片罵聲,當然和這個檢察官「加持」的預期心理有關。這個案子檢警在調查時,究竟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以及,具體求處「重刑」是否妥當?

偵查不公開有三個主要目的,一個是為了確保偵查的順利進行,所以要隱匿不公開。另一個是為了確保嫌疑犯的名聲,過度揭露造成信譽與人格受損,日後就算無罪確定也彌補不來(想想「媽媽嘴」的呂老板),也已經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還有要維護「公平審判」的環境,倘若輿論已經沸騰,檢警基於自己「素樸的正義感」放消息,火上加油,任媒體延燒,甚至還「喊高價、求重刑」,法院的無罪判決就會處境艱難。結果就像頂新案,賠上司法的形象,加深人民的不信任。

其次,一般人民本來就不懂法律,無可厚非,但是究竟誰有責任和不懂法律的人對話?如何對話?再說這些「人民」之中,也不乏眾多食品專業者對司法提出批評,有些人甚至是被委任的鑑定人,他們也有高度的專業能力,對法律人的質疑,有無道理?何況,有些人的批評,可能只是無法很精準的操作法律術語,仍然有不差的法律情感,值得深入解讀。否則,倘若只是說錯了術語,就以此廢言,是否不妥?

在人民不信任司法的情況下,就會引來一些制度性改革的倡議,例如提倡陪審制。直白地講,陪審制是讓陪審員和法官各享一半的審判權,正是人民表明對職業法官不信任的制度。孫健智法官寫了《陪審不是嚴懲重判》 一文,倘若僅把重點放置在「嚴懲峻罰」,該文言之有理。陪審制判決有罪的門檻,通常比職業法官來的高。倘若其它因素不變,由人民來判決頂新案,比職業法官更容易判決無罪。

也就是說,想要透過引進陪審制,來達到「重判」頂新案,是一種搞不清楚陪審團特色的說法。當然,也有人認為台灣人民的素質仍低、民粹偏高,貿然採用陪審制,就是把民粹引進司法。這種擔憂不無道理,但沒有實證、沒有實作、沒有研擬配套措施預防之前,不過也是一種空泛直觀的猜想。

倘若頂新案是採用陪審團審判,攻防會更為口語化且交鋒激烈,相信在審判過程中,也會日日成為輿論關注與討論的焦點。假設陪審員和法官接受到的資訊是相同的,由於陪審團的證據都要當庭揭露,一點一滴的展現,發現證據累積之後,仍無法證明起訴事實。這樣的無罪判決,可能會比一次性宣判的無罪判決,衝擊性來的低一些。

同時,食品專業者的專業質疑,就會更容易被精準地呈現。檢、辯雙方必須要使出渾身解數,說明到所有的陪審員(也就是一般人)都聽的懂的程度為止,法院就不太需要承擔「食品方面的知識,不夠專業」的批評。

同時,當陪審員在評議時,如果說了「食品來源應該採有罪推定原則」的話,他可能並不是在講,被告應該有罪推定,而是在講原料油應該有「出生證明」。而這個出生證明,應該由上、下游的油廠所共同擔保、證明、提供。如果無法提供與證明,就應該視為「來源有問題」。

當然,這一種「來源有問題」就觸犯法律,可能不應該是刑事不法,而是用行政不法來處理。商人捨本逐利,行政管制只要無法證明來源就重罰,相信會是比刑罰更有效的手段。畢竟,人民在意的是食品安全,把人抓去關,還是不比吃到健康的食品重要。

司法有魄力卻無力

事實上,與其說法官縱放頂新犯了眾怒,不如說是法官起身抵抗「重刑化」的刑事思潮而引起不諒解。這樣的司法權確實是很有擔當與魄力的,它不但打了重刑化立法的立法院一個耳光(限縮解釋食品安全為「具體危險犯」),也絲毫不給經常贊同民粹式立法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務部)面子。這才是司法權應有的本色:對抗行政權與立法權。

無論如何,本文的重點並不是在談,陪審制必定優於職業法官的裁判,而是要指出,法官集體貪污不過是2010年的事,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內鬥,也不過是2013年的事。人民對司法的集體觀感不佳,信任度就會有限。只靠少數人對法律原則的堅持,仍不易扭轉一般人民對司法的印象,需要一些結構性的調整與反思。嚴守偵查不公開是一個,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可能也是另外一個。採用人民參與審判,尤其是陪審制,的確很花錢。但這種經濟上的效益問題,大概不能只是單一個案上的比較,還有更深更遠的司法形象與法治教育。


※ 原文刊登處: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