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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撈過界,檢評會無所謂

各位朋友:
民間司改會開辦申訴中心,受理民眾檢舉法官、檢察官,目的在提昇司法人員的辦案素質與品格操守,本期司改電子報與大家訴說檢察官侵越權限,但檢評會對本案請求評鑑卻不成立的誇張案例。

自2012年1月6日實施的《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迄今已三年,然評鑑之路迢迢。對於個案評鑑上路三週年之優缺得失,詳見司改會申訴中心工作報告。

大雨滂沱夜的擦撞

6月30日清晨,大雨滂沱,A先生開車回家途中,與突然衝出來的行人B小姐擦撞,受傷的B小姐被緊急送入加護病房,2天後轉到普通病房。7月6日,B小姐主動聯絡A先生到醫院洽談和解並簽下《和解書》,簽約時A先生的朋友C在場見證。《和解書》約定B小姐當場收下6萬6千元的和解金,並且不再對A先生請求民事賠償及提起刑事告訴。

沒想到,後來,B小姐竟對A先生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令A先生感到錯愕與不解,這「過失傷害」案件是由臺灣桃園地檢署簡姓檢察官承辦。

偵查庭內的正義哥

在偵查庭上,B小姐對檢察官表示當初不知道那是和解書及和解金,檢察官竟直接認定A先生與B小姐白紙黑字簽訂的和解書無效,當庭強逼A先生收回已經付給B小姐的6萬6千元和解金。

當時,A先生鼓起勇氣問檢察官:「我一定要收那個錢嗎(指已經付給B小姐的和解金)?」檢察官嗆說,如果你不收和解金,我們可以幫忙捐出去。

檢察官還說:「這種情況,我跟你講啦!法院不會認為你們有和解啦!我也不會認為你們有和解,因為如果說有和解的話就是說,法院覺得你們欺負被害人啦!. . .那現在這個錢是你的,你如果不收的話,不收就拋棄啊!」

正義哥上身的檢座,沒有請B小姐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沒有調查簽署和解書當時B小姐是否意識不清,也沒有傳訊見證人C來作證,而是直接認定和解無效!而且事先就通知B小姐將和解款攜帶到庭,當庭令A先生收下。

開完庭隔天,檢察官將A先生以過失傷害起訴。

問題所在

對於簡姓檢察官的作法,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楊時綱指出幾點缺失:

  1. 檢察官製造糾紛

    檢察官「開庭前」的辦案進行單上記載著:因本件B小姐提起告訴,並進入偵查程序,為杜爭議,請於開庭當日攜帶當初被告(A先生)交付之和解金6萬6000元到庭。

    由此可知,當庭返還和解款項,不是出於B小姐或A先生的意思,而是簡姓檢察官早有濫權介入民事糾紛的計畫。檢察官真有心要「杜絕爭議」,理應勸諭和解(解決糾紛),而不是濫權直接否定雙方和解契約效力(製造糾紛),恣意干涉私權、製造更多紛爭。

  2. 檢察官明知故犯

    簡姓檢察官開庭時對A先生說:「和解不和解是『民事的』,我不理你吼,我處理這個『刑事』上你到底有沒有涉有過失喔」、「民事,民事本來就是跟刑事法是分割的啊!你刑事無罪,民事有可能要賠償,這都是很常見的啊!」

    但最後,簡姓檢察官自己認定和解契約不成立,當庭要求A先生收回6萬6千元款項,並強勢的跟A先生說:「你們就是沒有達成和解啦」。

    明知依法不可為而為,檢座,您有事嗎?

  3. 檢察官侵越權限

    檢察官的法定職責是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調查被告有沒有構成刑事犯罪」,很清楚的是,檢察官沒有任何權限介入雙方和解契約效力的認定,因為和解是「民事事件」。

    有任何法律授權檢察官介入民事和解的認定?沒有!連本案後來到臺灣高等刑事法院審理後,判決書還特別註明:「…和解有無得撤銷之原因,尚有待民事法院調查審認,依法本院尚不宜逕予認定,附此敘明。」

    正義哥檢座慘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打臉,顯得格外諷刺。

檢評會護航

針對簡姓檢察官種種顯已僭越法定偵查權限的行為,司改會以違反《法官法》第95條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2款規定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提請評鑑

遺憾的是,2014年10月27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駁回司改會的請求(檢評會103年度評字第12號決議),檢評會的理由是:「未見受評鑑人有前述不當干涉當事人私權關係之行為,以致影響後續承審法官之量刑,並嚴重侵害A先生受有緩刑宣告或減輕刑期之權益等情事」。

白話文的解釋是:從結果來看,反正,簡姓檢察官的行為沒有影響法院對A先生的量刑,沒有嚴重損及A先生的權益。

檢評會的決議裡,完全沒有處理這位檢察官濫權的問題。更何況,簡姓檢察官強迫撤銷和解的行為,影響一審法院論罪科刑時,均明白提及「. . .被告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 . .」,讓A先生喪失減刑的權利!檢評會的決議理由,顯然只是包庇檢察官的藉口。

義務律師楊時綱沉痛的說:一位檢察官製造糾紛、明知故犯、侵越權限,他傷害的或許只是個案的特定被告。但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於一位檢察官製造糾紛、明知故犯、侵越權限的視若無睹,則傷害了所有寄望於檢察官評鑑制度的人民。

制度改革之迫切

檢視第2屆檢評會的成績單,做出18件評鑑決議,其中請求不成立16件,駁回比率高達89%

像A先生這樣的遭遇,在檢評會的眼中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不用檢討,也不必懲處。檢評會的態度,想必讓檢座們都很開心,只是苦了老百姓得繼續忍受檢察官濫權鴨霸。這樣的檢評會已經偏離《法官法》設立個案評鑑制度的宗旨,喪失監督制衡檢察官的功能。

2014年12月8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民間版法官法修正草案》,對於民間要求改革的種種訴求,遭司法院與法務部反對到底,改革進步遙遙無期。

我們慎重呼籲:

  1. 請檢察官遵守法律規定,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進行偵查作為。
  2. 請檢評會應善盡監督評鑑之責,勿漠視缺失而行徇私偏袒之實。
  3. 請立法委員儘速審議民間版法官法草案,改革現行個案評鑑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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