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拆開司法院的「觀審制」

司法院「觀審制」推不動,最常對司改會的抱怨,就是認為我們「危言聳聽」,發明了「只讓你看,不讓你判;也讓你說,說了不算」這句順口溜,殺傷力強大,導致人民不信任司法院的政策,才讓「觀審制」推行不順。然而,這句話並非司改會發明的,是媒體記者在採訪司法院的模擬法庭,並且又比較各國制度之後所提出的心得。我們只是掠人之美,採用作為記者會的標題。

不過,這樣說並不是要藉此撇清責任,而是要真摯提醒,若非這兩句話傳神點出司法院「觀審制」的問題,或許也不會廣為流傳。就此而言,司法院應該更有雅量接受批評,進一步思考增加人民在參與審判時的決定權限,並且準備好相關的配套措施,停止再用「民粹審判」來嚇唬大家,才是一個負責任的施政。

然而,司法院「觀審制」的問題,並不僅止於「人民是否有投票權」這麼簡單。以下先就司法院對推行「觀審制」所設定的目標,逐一討論,並且,以陪審制和觀審制對比,因為陪審制可說是落在光譜的另一端,最適合拿來和觀審制比較討論的制度。最後,再就常見的幾種迷思/批評,提出反思以精進後續的可能討論。

釐清「觀審制」的目的

司法院推行「觀審制」,當然有一定的目的。首要的目的據稱是要「澄清誤會」,意思是由於人民和法院的距離過遠,參與(參觀)法院審判之後,就比較能夠了解法官的工作真相。其次,是要讓一般人民的法律感情,能夠「注入」到判決之中,以免民意和法官的想法,落差太大。第三,可以促進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最後,由於人民參與司法,有助於司法民主化,就可以加強形塑公民社會。

總的來說,第一點是理所當然的,只要接近法院,當然就會更了解法院。這個說法和我們在2005年所作的民調符合,不管是民眾或律師,只要是有和法院實際接觸的人,都會持比較正面的印象。簡言之,我國法院是沒有達到一個法治國家應有水準的好,倒也沒有媒體和一般民眾所說的那麼壞。

第二點只是強弱之分,差別在於司法院有沒有要讓人民享有投票表決權,或者說,究竟是要讓人民比較強、或比較弱地享有這個權力。比較強,人民表決結果可以直接拘束法官,比較弱,人民意見只是法官參考參考。當然,也有像日本採取比較折衷的做法,判有罪或無罪,都要同時摻有法官和人民的意見在內,才能算數。

第三點,司法院的說法有些魚目混珠。我們很難全盤否定說,司法院的目標完全不對,只是,司法院推行觀審制,採用的方式是「另立一部法律」,初衷正是因為不想修正任何的刑事訴訟法。走到今天這個「多少要修一點」的局面,比較像是立委與民間團體對抗爭來結果。其實,我們也不太在意究竟是司法院、立法委員、還是民間團體促成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重點是人民參與審判一定要配套修正,否則就會是一場災難。最後一點,人民參與司法,當然是會促進法治社會的形成,只是採用了不同的制度,促進的程度就會不同。

倘用陪審制來跟觀審制比較,這四個目的,陪審制都能更有效的達成:有什麼比民眾自己來裁判,更能夠了解當法官的難處?有什麼比民眾自己的決定,更能直接注入民眾的法律感情?為了讓完全不懂法律的民眾,能夠實質進行審判,還有什麼制度,會比陪審制更能夠落實證據排除法則?更能平民化、活潑化、集中化法庭活動,並且簡化「落落長」的判決書?

如果,陪審制都比觀審制,更能促進司法院想達成的目的,官方為什麼還是捨此就彼?司法院提出的理由,大概有三個。第一是最常講的,用素人當法官「違憲」,除非修憲,我國司法就是「限定」職業法官。第二是和我國的法制文化不符,甚難調和。這個說法的意思,是指我國尤其是刑事訴訟制度,師法於德日,採行職權進行主義,和陪審制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根本上就格格不入。最後一點,就是陪審制太花錢,司法資源有限。

第一是最常講的理由,不過也是最假的,不太需要費辭反駁,看看英美各國陪審團照常運作,說違憲也太騙人。大不了就真的改憲法,不為也非不能也。第二點值得後續好好討論。第三點我們認為無法討論。理由是如果只就「單一審判活動」而言,陪審制當然花錢,但事實上大家都知道,不可能把現在進入法院的所有案子,全部改成陪審制,定會有所篩選。因此,這樣的比較沒有任何意義。

再說,司法院根本沒有做過實證研究,引入陪審制之後,究竟會增加司法多少的資源。況且最重要並不是花錢,陪審制有其特殊的功能與指標性,倘若真能最佳化前述四個目的,政府多花了一些錢,真能促進司法的品質與人權保障,還能宣揚政績,何樂不為?金錢有價,正義無價,不是嗎?


台灣早就走在「陪審制」路上

於是,最值得好好討論的是第二點:引進陪審制和我國的法制,真的格格不入嗎?先說結論好了。其實,在我國2003年大幅度修正刑事訴訟法,引進「折衷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後,我們早就向以「陪審制」為核心的訴訟架構,邁進了重要的一步。

2003年之後,我們開始有了「證據能力」的概念,接受違法證據排除的法則。儘管有點四不像,我們也開始踐行「交互詰問」制度,並且逐步要求檢察官落實舉證責任,連經歷過書面審理為主與進行交互詰問不同時代的法官,也都一致認為傳訊證人到庭,確實較能發現真實,並且保障司法人權。

我們早就初步引進「對抗式」的訴訟制度,希望開庭時,能藉由檢察官和辯護人的對抗,讓法官退居第二線,不要動輒大動肝火,還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讓法院至少在形式上,慢慢浮現出「公平」的「樣子」。

事實上,即便是採用陪審制的英美各國,職業法官的裁判,仍是佔了絕大多數。與其危言聳聽,說引進陪審制會和我國法制「格格不入」,不如說這些國家都是採用「雙軌制」,台灣不過是多引進了另一個「制度選擇的可能性」。尤其,如果人民擁有「程序選擇權」,想讓職業法官裁判就讓職業法官來,不信任職業法官,就讓陪審團來。雙軌併行,又有誰能說這樣會「扞格」到原來的法制呢?

實施陪審制,真正會產生的重大影響,是對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產生另一種思想上的「典範移轉」。落實了「起訴狀一本」、證據排除、審判長異議裁定權等為了防止陪審團心證受污染的措施,才能體會到在卷證併送下,法官的心證早就被污染的亂七八糟。法官也是人,我們對陪審團心證不受污染的制度性要求/保護,也應該延伸到法官身上。否則只是要求法官要中立、沒有情緒,只不過是在要求法官當聖人、沒有七情六慾。或許總有人做的到,不過是少數。

再說陪審團必然連續開庭審理,也才能讓司法真實體驗到,案件拖延的茲事體大。更不用說,經歷過陪審團的精緻審理後,再也不會有年代已久的上級審,輕率推翻第一審對事實認定的荒謬劇上演。

最重要的是,為了讓不懂法律的陪審團能理解、能討論、能審判,刑法的構成要件要素,勢必要修正的更加精確易懂(咦?這不正是「刑罰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嗎?),以及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也誓必要更加白話與流暢(這不正是促進法治教育與公民社會?)。更別說審判程序一定是要「玩真的」,而不像現在「上下交相賊」的「真的玩(弄人民)」。

當然,我們並不會天真的認為,引進了陪審制,就會解決我國全部的司法問題。陪審制雖然是人民在下判決,然而,掌控程序的法官,仍會對陪審團具有相當的影響力。這也表示,法官的素質仍然會是司法成敗的關鍵。

而陪審團精緻審判所墊高的成本,也需要認罪協商、法律扶助、優質律師辯護的配套措施來補足。我們要強調,「觀審制」就算只是一種「實驗」,就現在的設計來講,也只是一種雞肋式的實驗設計。淺嚐輒止,不乾不脆,畏首畏尾,沒有格局,缺乏中心思想。無法感動人民。

既想搏得司法改革的美名,又想要省時、省事、省力,天下豈有白吃的午餐?如果司法院真覺得「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一個必然走向,就大大方方地引進、以及模擬操作各國的制度,之後再謹慎的評估、負責任的做出政策決定。空言「各種制度都有利弊得失」,卻連各種制度利弊得失的比較與模擬都不願嘗試,只會更讓人覺得觀審制不過是敝帚自珍,不敢上擂台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