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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走入法庭—專訪蔡志宏法官

各位朋友:

聖誕快樂!今年民間司改會分別在7月及10月舉辦模擬陪審法庭活動,本期電子報訪談了在第一場活動中擔任法官的蔡志宏法官。蔡法官除了參與民間舉辦的模擬陪審法庭外,也曾參與司法院舉辦的觀審制模擬法庭。一起來聽聽蔡法官分享對模擬法庭的看法吧。

而我們也將在2015年的1/31及2/7舉辦第三場模擬法庭,誠摯邀請各位朋友一同參與。

問:為什麼會參加陪審制模擬法庭?

我一直對陪審制很好奇也很嚮往,因為目前專業法官的審理型態似乎遭遇一種困境,或許法官很認真的審理與撰寫判決理由,雖然花了很多時間,但總是跟人民之間有隔閡,跟社會之間沒有連結,我們的工作成就感受到限制與低落,法官與社會的溝通成效並不好。陪審制則不同,甚至有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極端,大部分的判決是根據人民的正當法律感情所產生,雖然其判斷並不需要闡明理由,但或許這是回應民意的方式,而且這個過程是當事人可以選擇的,你可以選擇法官審理,若不要,那你也可以選擇由一群人來幫你評理。因此我認為國家可以用某種形式引進陪審制度,以解決目前的司法困境。

另外,我曾在2009年至美國進修,有機會在美國法院實習過,曾經實際接觸陪審團如何運作,讓我更有興趣去思考是否有可能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嘗試。

問:對於活動當天陪審制模擬審判的整體感想?

首先,當天的整體運作情況並沒有太多突發狀況,大致符合我對於陪審制運作的想像,且並無發生使我感到無法控制這個程序之現象,又或是偏離這個程序目的的狀況,雖然有一些看似突發的事件,但那是我們特別設計的情境,以供後續研究的素材或問題。

觀察陪審員評議的過程,發現無法律專業背景的民眾與法官評議的過程其實並沒有相差太多,抓到的爭點也相去不遠。並且在產生判決的過程,會有的問題也很相似。就我個人的實習經驗觀察,和美國指導老師的意見,通常陪審團和法官自己判決的結果一致性很高,這也是一個滿有趣的現象。

問:在模擬審判時特別用15分鐘進行法官指示,這麼做的用意是?

很多人問我活動當天何必要念這麼久的法官指示,直接發給大家看就好了嘛!事實上活動當天確實也有提供紙本給每位陪審員,但仍特別用15分鐘進行法官指示。這麼做的重點在於,陪審審理是不附判決理由的,因此整個判決的正當性是從「程序」中體現,如果你知道這15分鐘會影響一個人的人生,甚至是生死,你就不會覺得時間太長,以目前進行模擬的案件都還不甚複雜,未來實際的運作,或許還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本次模擬使用的法官指示我選用了加拿大司法委員會的版本,原因是它有針對「超越合理懷疑」作出解釋。我過去觀察模擬觀審的經驗是,被告律師在法庭上會去動搖觀審員對於「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試圖告訴陪審員:「只要對案情的任何部分覺得有點奇怪的話,就要判無罪。」但事實上這個懷疑必須要是「合理」的懷疑,不是有「任何」懷疑就可以推論出無罪的結果。

我覺得「超越合理懷疑」即便是法律人都不一定能很清楚的理解,所以在陪審模擬審判的初期有必要針對這個部分做清楚的說明。即便最後上路時決定不需要採用這樣的法官指示,但我認為在初次的陪審模擬審判,我有義務要提出這個方式讓社會來檢驗或討論。

問:您覺得陪審制與現行審判制度間,法官角色的差別為何?

在現行審判制度底下,法官在審判過程常常是從頭包到尾,從人別訊問、證據提示……等等,最後還要撰寫判決理由,判決結果出來可能還是有人覺得冤屈、判決不公。而陪審制可以更全面的落實公開審判,在法庭上完成實質審理,檢辯雙方為了要說服非法律專業的陪審員,必須使用社會大眾皆能理解的話語,更認真準備法庭上的攻防,不依賴書面。另一方面,當我在美國實習時也發現,若陪審員產生評決不能的情形時,對於檢察官都是很大的打擊,因此檢察官會盡量準備充足的證據來給陪審員作為判斷的衡量。

除此之外,從結構上也得以解決很多既存的問題,在陪審制下,法官較能做到真正的中立。法官的角色在於確保整個審理程序的公正、公開,重點不在於判決結果,而是在於過程的程序完備,判決結果交由陪審團。

問:司法院曾經以「判決由無法律素養的民眾作出易產生誤判」的理由認定我國不適合採用陪審制,您覺得無法律背景的一般人民在判決中作出事實認定以及科刑範圍之決定有無困難?

我必須強調,陪審制並不是法官什麼事都不用做,將審理完全丟給人民。法官必須監督整個判決產生的過程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以當天模擬審判為例,某位證人的證詞出現部分攻擊性的情緒用語,法官此時必須適時的介入,提醒陪審員不受到證人的情緒性用語影響。法官有義務從頭到尾確保程序能夠正常的進行,若整個審理的過程都沒有問題,我們才接受判決最終的結果。

而法律素人在判決中若難以作出決定,我認為那應該是法律人的責任,我們必須要講人民聽得懂的語言,才能讓別人了解你,不能總是講人家聽不懂的專業用語,然後指責別人不了解。應當從程序上確保陪審員得以理解並參與,而非否定法律素人無法進行事實判定。其實在作事實認定的核心事項,是與個人的生活經驗有關,無論法官或是素人都是如此。也就是說,事實認定的部分其實與法律知識無關,和法律有關的部分在審判過程以及訴訟指揮時法官必須要解釋清楚,這些都是目前社會所殷切期盼的。

問:您認為引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最重要目的為何?

我一直在思考司法民主化的問題,我認為司法民主化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整個判決的過程和結果不再是由法官決定,而是由人民和法官分工合作,一起把判決產出;第二個層面是當事人有選擇權、自主權,可以真正的讓他決定要由專業法官審理還是要由陪審團審理,讓被告可以透過一些程序來選擇決定他自己命運的人。在人類文明的發展演進上,我想陪審制應該算是給被告程序權益的最高保障,讓他自己選擇決定他命運的人,將被告的程序主體權保障提高到最高規格。但這都只是程序面而已。在現存的人類文明社會中,並不存在一種沒有誤判冤獄的審判制度。即便在美國,他們也承認陪審制度不是完美的制度。所以引進陪審制,冤獄也不會絕跡,法官會誤判,陪審員當然也可能誤判。因此,是否引進國民參與審判的價值取捨在於:社會是否願意付出成本讓當事人能夠有最高程度的程序自主權利。

此外,我國目前所欲推行的觀審制,雖然有推行迅速的優勢,但是,原先法庭所存在的專業壁壘、對於案情理解的落差,此等障礙仍然難以消除。由於觀審制並未改變現行審判對於文書卷宗的依賴,對於觀審員而言,除了資訊落差與專業術語的理解障礙外,即便是普通的文字運用,都可能使其產生相當大的疏離感。反觀如採用陪審制,則可相當程度解決對案件事實資訊差異以及理解障礙的問題,而此正可拉近法庭審判與社會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