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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學歷就有罪?人頭帳戶者的悲歌~人頭帳戶案當事人訪談故事之四

在一個清冷的午後,司改會的會議室迎來了一位客人。他穿著一件簡單的素色舊外套,神情拘謹。在會議室眾人的注視下,拉開椅子坐了下來。這位看上去只是一名平凡大眾的中年男子,實在是很難將他的樣子與詐欺犯這種惡質罪犯聯想在一塊 。他是董印明,在一審根本沒開庭的情形下,就因簡易判決而迅速獲得了有罪。深信自己沒有犯罪的印明,叩響了司改會的大門,希望在法院得不到的正義,能在這裡尋獲。回想起過去一年遭遇的事與所受的煎熬,他先是喝了一口水,而後開始敘述起他的故事。

宗教人生,信仰及工作

畢業於中文系,對佛學修行一直很有興趣的他,後來拿到宗教研究所學位。印明39歲之前的人生,幾乎都投注在修行以及護持佛法上。因為好樂修行,印明從事的工作多半是夜班保全,因為他覺得在夜半無人之時,可以在工作中看看書、用用方法,而且存了一些錢之後,他又可以暫時離開工作,去打七護七。他曾為法鼓大學的建造奔走募款,甚至把他父母的遺產都捐出去不少。

可是後來家中經濟狀況變差,印明開始思考自己還必須要有些積蓄,才能在這世間活下去,因此開始嘗試些投資理財。他和華南銀行與中國信託各貸款了數十萬,不幸的是,他投資失敗因此負債,導致生活更加落入了困窘的境地。

以為是一線生機,豈知是詐騙集團

有一天下午,印明偶然間接到一位名叫張倩如小姐的電話,這位小姐自稱自己是鉅盛代辦中心的人,說能以青年創業貸款的方式借錢給他。這對當時信用額度已滿的印明來說,彷彿是一盞指引他擺脫困境的明燈。張小姐跟印明說,鉅盛代辦中心願意收較低的代辦費,而且會派律師幫忙寫貸款企劃書。為了順利申辦貸款,張小姐並要求印明提供存簿、身分證和健保卡的影本,並連同提款卡和密碼一起寄給一位「徐建生」先生,這樣他們就可以製造資金流動,美化帳戶的使用情形。

異狀出現,風暴襲來

在印明交出帳戶及密碼後的三天,華南銀行打電話給印明,告訴他帳戶內資金流動異常。印明覺得是在辦貸款,應該沒問題,所以也沒有多想。但隔天早上華南銀行又傳來簡訊,說他的帳戶資金流動異常。印明覺得怪怪的,就打電話問張小姐,張小姐跟印明說這種狀況是合理的。而當天下午,華南銀行又打電話來,跟印明說他帳戶內資金流動異常。為此,印明又再打電話問張小姐,而張小姐這次說,可能是代書拿他的個人資料去亂用,她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印明這時才真的慌了…。

警方消極的態度

在掛掉電話之後,印明趕緊跑去警察局報案。然而面對著急的印明,警察卻回答:因為還沒有受害人來報案,所以他不能報案,建議他先向銀行掛失他的提款卡。

走投無路的印明,想起了他的好友,在法鼓山當志工時認識的陳師兄。於是他打電話給陳師兄,詢問該如何是好。陳師兄介紹了一位在警界任職的王副分局長,王副分局長建議印明趕快去掛失提款卡,且再跟銀行詢問是否確定自己是遭詐騙,並且把所有的證據資料都提供給警方,讓警方能去追查詐騙集團。

隔天,印明就到銀行詢問詳情,銀行行員告知他,有詐騙被害人報案,所以他的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也無法進行掛失了。那時剛好有巡邏的員警來,員警就請印明跟他回去作筆錄。但是印明所做的這份筆錄已經不是報案筆錄,而是犯罪嫌疑人的警詢筆錄了…。

一審:高學歷者交出帳戶密碼等於「有詐欺之念」?

作完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印明還一直以為檢警會幫他抓到真正的詐騙集團,但沒想到的,是收到一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搞不清楚狀況的印明,不久之後又收到了一份簡易判決書。這份簡易判決書,認為印明犯幫助詐欺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法院指稱印明具有高學歷,顯然具備高度智識能力;而且印明自稱對於陌生人之異常說明輕信不疑,率而交付個人重要信用資料,反示所辯情節明顯違背經驗。這樣的判決對印明來說,無疑是難以承受的打擊。

二審:無詐欺之念,但因社會責任仍須承擔罪責?

在與印明初步面談完之後,司改會的專職人員就決定協助印明向法扶申請義務律師。以印明的經濟狀況,自然通過了法扶的資力審查,於是印明終於有了律師為他辯護。

為了監督法院,促使法院能認真審理印明的案子,我們每次開庭就會進行法庭觀察。而確實我們也看到了法庭觀察的效果:第一次大家魚貫走入旁聽席時,法警就在詢問我們是誰,書記官也疑惑地詢問,法庭後面怎麼會坐著一排學生。法扶律師介紹我們是中原大學法律實習課的學生後,法警和書記官才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法官看了我們一眼,沒有多說些什麼,不過整個開庭過程都很有耐心地聆聽印明和法扶律師說明事件過程。而檢察官也調整了論告的事實:他已經不再主張,印明交付帳戶時,已預見他的帳戶會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而是強調,印明在發現被騙後,確實有努力作各種補救措施,犯後態度還算良好,但是他輕率交出帳戶的行為,仍須接受刑事懲罰。

檢察官看著印明,又轉過頭來看了我們一眼,氣勢十足地提出了他所謂的「社會責任論」。檢察官表示,台灣詐騙集團猖獗,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源源不絕的人頭帳戶。因此帳戶的持有人負有好好保管帳戶的社會責任,因為一旦輕率交出帳戶,就會製造金融秩序之風險。「社會上就是有那麼多人像你這樣輕率地交出帳戶密碼,才讓我們檢警那麼難以追查到詐騙集團的核心成員!」檢察官訓斥了印明一頓。檢察官並「語重心長」地強調刑法具有教化、警惕的功能:「如果你受到有罪判決之後,就能妥為保管你的帳戶密碼,那麼這個有罪判決就是有意義的!」

結語:期待檢院回歸刑法的本質來思考

在課本上,我們念到的是「無罪推定」,要作出有罪判決,必須要「超越合理懷疑」。可是在看到印明的一審有罪判決,我們沒有看到任何細緻的論理,以證據一步步推論,為何印明的主觀上有預見到交付帳戶密碼就是會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我們只看到法官認為印明具有高學歷,就推論印明具有高智識,顯然能夠認識到交出帳戶密碼會被詐騙集團使用,所以所辯皆違背經驗。但是,其實只要多再了解一下印明的人生經歷,就會發現他在具有高學歷的同時,因為宗教經歷,生活單純,對他人的任信感也很強。不去考量理解印明的這些人生面向,就可以作出有罪判決,這個有罪判決真的可以說在程序上,法官有作到使自己心證達到「超越合理懷疑」嗎?還是一開始就已經是有罪心證,只是印明的辯解沒有使法官的心證達到無罪判決的確信?

在課本上,我們念到的是「刑法最後手段性」,也就是刑法是各種法律中最為嚴厲、強制而痛苦的手段,除非別無他法可以防制社會所不容許之行為時,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對於明印,檢察官點明了隱含在詐欺幫助犯認定背後的「社會責任論」觀點,指出判他刑是為了教化他、給他警惕,但是這的是有必要的嗎?我們發現對印明來說,因被騙而捲入官司,本身就是丟臉而不光彩的;而因為自己被騙而害得其他人的錢也被詐騙集團取走,印明心中也是十分愧疚。讓我們印象很深刻的是,在準備程序的尾聲,鄧先生在庭上突然向法官說:「我在這裡發誓,如果我未來飛黃騰達時,一定會把錢還給那些被騙的被害人,彌補我犯的過錯,我對那四位被害人感到抱歉!」擴張刑法未必故意的概念,涵蓋到輕率交付帳戶,以懲罰這群同樣是被害人的人,真的符合刑法的原理原則嗎?

我們固然了解,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檢警難以破獲每一個案件背後的詐騙集團。但是司法不去正面承認自身的有限性,反而將罪過強加在這些人頭帳戶者身上,卻從沒想過他們可能正是那社會中最手足無措的一群人。這到底是彰顯了司法的威信還是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