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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檢座幫幽會.蒞庭檢座撈過界~檢察官評鑑機制失靈記者會

「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6日《法官法》生效實施迄今四年。今年甫卸任的第二屆檢評會共做成30件決議,只有3件認有懲戒必要,移送監察院調查,其餘27件未移送的案件中,還有1件是請求事由成立但無懲戒必要。

這或許代表檢察體系素質大躍進?也或許是請求評鑑機關檢舉不力?或許,根本就是檢察官評鑑機制失靈!?無論如何,我們得出一個結論:移送檢察官懲處,是多麼困難的事!想評鑑檢察官,根本就是困難重重!

今天所舉二則案例,說明第二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辦案態度的消極,以及法務部內部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根本沒有發動懲處程序的決心,這些都是檢察官評鑑制度失靈的關鍵因素。

案例一:幽靈懇親會,檢評會看不見

司改會檢舉王銘裕檢察官偵辦A先生涉嫌行賄仲裁人案件,傳訊已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之A先生時,擅自安排已婚A先生之女友到場。檢察官並且把A先生的辯護人也叫離偵查庭,讓A先生與女友私下會晤。然而, A先生女友當日的行為,從到庭、陳述或對話,在檢察官的辦案進行單、該次訊問之地檢署點名單、以及該次訊問筆錄上,均未留下任何紀錄,宛若幽靈來去一樣,船過水無痕。王銘裕檢察官顯然違反法官羈押禁見之裁定,並且妨礙辯護人之在場權行使。

但是,檢評會卻未深入調查A先生與女友的談話細節,以及檢察官要求A先生女友會面前後聯繫的過程,以釐清是否有利誘A先生自白等情事,僅以羈押禁見的範圍「究屬法官保留事項或檢察官職權處分事項,涉及法律見解尚無定論」等語模糊帶過,認為王銘裕檢察官安排A先生與女友「懇親」時,不確定是否要聲請法官許可,或可以自己決定,欠缺違法性意識,決議評鑑請求不成立(附件一)。我們認為,檢評會如此荒謬的決議理由,根本就是在袒護檢察官

案例二:檢座撈過界,檢審會狂打臉

B小姐是一位老太太的看護,與老太太同住並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有一天,B小姐被發現在短短四個月內,領走老太太272萬的郵局存款,但照當初的約定,B小姐每個月只能領5萬。地檢署起訴B小姐詐欺取財。

在準備程序時,郭千瑄檢察官任蒞庭檢察官,受命法官訊問B小姐是否認罪,並多次以反諷、調侃式嚴詞駁斥B小姐答辯,隨後轉詢問檢察官有何意見,郭千瑄檢察官竟直接聲請羈押(檢察官在審判時並無聲請羈押之權力),受命法官也迅即做成羈押處分。

審理程序時,B小姐被羈押的陰影未消,又頻遭審判長制止發言、斷然命令起立坐下,及不客氣地譏諷怒吼,最後陳述時情緒激動,有撞頭之舉,郭千瑄檢察官竟要求法警當庭將B小姐上手銬(無要求上銬之權力)

事實上,當犯罪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的職權僅限於實行公訴,並無聲請羈押與指揮法警施用戒具的權利,郭千瑄檢察官前揭言行顯已構成侵越權限

對於郭千瑄檢察官在準備程序聲請羈押,檢評會認為只是「表示意見」,於法並無不合。但是根據法評會針對該庭受命法官作成的評鑑決議,以及引用的開庭錄音內容,法院是因為郭檢察官表示「請鈞院依法羈押」,才當庭決定羈押,檢評會顯然扭曲了實際的開庭實況(附件二)。

其次,對於郭檢察官在審理程序命法警上銬,由於庭訊影像清楚顯示,B小姐早在第一次撞頭時,就已為多名法警壓制在座,並無危急自己或其他當庭者人身安全疑慮,而郭檢察官卻因B小姐被壓制後持續哭喊並痛哭指述檢察官是恐龍,即「不待審判長諭令,直接發聲並以手勢要求法警當庭給被告上手銬」(附件三),顯然已侵越審判長訴訟指揮之法定權限,檢評會決議請求事由成立,只是考量受評鑑檢察官年資尚淺,且遭遇被告情緒失控,不送監察院,轉交付內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詎料,法務部的檢審會,不僅僅扭曲檢評會對違失事實認定,公然違反法官法與法院組織法要求正式公告決議的規定,對於推翻檢評會的結果不予公布,更進一步操作新聞媒體為檢察官「漂白」,好讓郭檢察官全身而退。至此,法務部嚴重破壞個案評鑑制度公信力。

查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第2項、法官法第90條第2項均明確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應公告之。但是,有關郭千瑄檢察官懲處內容的決議結果為何,檢審會一方面並未正式公告,另方面透過媒體釋出決議結果是「不予議處」,理由是「郭女連喊上手銬中,有請法官制止字眼」(附件四)。

但是,根據錄音譯文和檢評會所認定之結果,郭千瑄檢察官乃是「不待審判長諭令,直接發聲並以手勢要求法警當庭給被告上手銬」。檢審會扭曲個案事實,更直接推翻檢評會所認定的事實,令人難以置信!

相較於法務部的檢審會,檢評會至少還有法官、學者、律師等外部委員,若全然任由法務部及檢察官內部所組成的檢審會,任意重新認定事實,將使已被預算與人事編制弱化的檢評會功能更加弱化,也抹殺了評鑑制度將外部監督引入個案評鑑的一片苦心。

我們因而認為,法務部的檢審會審議檢察官懲處事項時,就檢評會決議所認定的事實,原則上應受拘束。退步言之,縱認法官法裡並無明確規定,檢評會所認定事實具有完全拘束檢審會之效力,檢審會若要重新認定事實,亦應附理由公開說明審議之過程、不採原事實之理由,免遭官官相護之譏

針對第二屆檢評會,檢察官個案評鑑機制幾乎失靈現況,本會除持續剖析制度性因素並研擬修法草案,並在此提出以下訴求:

  1. 針對檢審會扭曲並推翻檢評會的事實認定,本會予以嚴厲譴責,並要求法務部長依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7條第2項規定,發交檢審會再行審議。
  2. 本會呼籲第三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積極運作個案評鑑制度,提升監督力道,以贏得全民對司法的信賴。

附件

  1. 附件一:檢評會104年度檢評字第7號決議書
  2. 附件二:法評會104年度評字第2號決議書
  3. 附件三:檢評會104年度檢評字第5號決議書
  4. 附件四:20160319蘋果日報報導

出席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高榮志  02-25231178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黃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