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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之一~司法院不應該頒發司法獎章給洪光燦

如果對於臺灣過往的威權體制歷史與殘害人權事蹟有所認識,在剛過完228和平紀念日後,總會有一些的感傷,也會瀰漫著檢討、反省、高喊「轉型正義」的呼聲。孰料,剛過完104年2月28日後的第一週,即在3月5日看到司法院人事處「104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提案簡表」裡面的「請頒司法獎章案」中,赫然出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洪光燦」的姓名,引起許多法官同仁在法官論壇的非議。「請頒司法獎章案」有何需要訝異之處?這不過是公務機關對於一位退休公務人員送暖、感謝他貢獻公務部門的人情之舉,有值得非議嗎?

問題的所在,就在於法官身分的特殊性,以及洪法官的特殊事蹟。尤其臺灣歷經威權體制,過往許多司法人員充當威權時代的劊子手時,不分是非頒發司法獎章,豈符合轉型正義的理念。何況相較於過往《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規定以法官職位高低、服務年資多少一律給獎的作法(年資夠一律給獎無法彰顯個別法官的貢獻,據說前司法院翁岳生因此採取下列作法:真正值得獎勵的,由司法院院長親自頒發;表現不佳、平庸或沒有貢獻的,則由行政人員轉發,或請當事人自己來領),101年、103年分別頒布的《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作業辦法》,已不分法官職位性質,一律可以給予最高等級的獎章(彰顯「法官無大小」理念)。但也不是服務年資夠一律給獎,而必須提出有參與審判、撰寫判決或改善司法行政效能的具體貢獻的事蹟,才可給獎。即便符合積極要件,如果符合「有違法、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或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之行為,足認不宜頒給本獎章」的消極要件時,也不宜給獎。

洪法官有何具體貢獻的事蹟而值得給獎,從司法院的提案中看不出來,倒是他在戒嚴時期曾經承審73年10月4日發生的蓬萊島案件,也就是《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一書作者馮滬祥於該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陳水扁(時任臺北市議員及蓬萊島雜誌社社長)、黃天福(時任蓬萊島雜誌社發行人)、李逸洋(時任蓬萊島雜誌社總編輯)等三人共同連續誹謗,以該雜誌社於73年6月19日、7月9日、9月17日、10月16日及11月20日等出版的週刊及叢刊上刊登指摘馮著上述一書是「以翻譯代替著作」,以及「馮滬祥出名打手」、「善變善騙善辯、前恭後倨殘忍狠毒」的文稿,足以毀損馮的名譽。

當時擔任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當時稱為推事)洪光燦承審後,於74年1月12日以73年度自字第1225號作出判決,主文為:「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共同連續散佈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同時的附帶民事判決主文則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被告應在中國時報及聯合報連續二日刊登判決全文。」。對於多數在民主轉型後才進入司法體系服務的現職法官而言,當然不知道這段過往歷史,即便知悉,也不瞭解其中詳情。直到103年11月間,才有人在法官論壇轉貼蓬萊島案件辯護人李勝雄律師撰寫的〈由蓬萊島案件之審判論法官之獨立公正〉一文(事實上這篇文章完成於95年間)。也就是說,在多數法官已知悉這件事情後,司法院人事處沒有意識到有何不妥之處,還是提報頒發司法獎章給洪法官。

這提案一出,果然在法官間引起熱議,有主張:「洪光燦在戒嚴時期如果確實在蓬萊島案對於反對派人士為該爭議性判決,他如果可領司法獎章,不但司法獎章失去表揚具有公平、正義及不受威權掌控的法官價值,以後還有誰敢領該獎?此攸關台灣的司法形象,請有共識的法官在論壇上一致反對洪光燦領獎」;也有認為:「因著一篇捕風捉影純屬臆測的政治人物投書,因著被提名受獎人的判決不合特定立場,在沒有真憑實據之下,被提名人竟要承受司法轉型不正義、司法不獨立、受權威掌控等攻訐,法官不是要憑證據說話的嗎?」對於後者的質疑,因為李勝雄律師確實是蓬萊島案的辯護律師,而且已有判決原本可以檢驗,所謂「因著一篇捕風捉影純屬臆測的政治人物投書」,已不是問題。

問題的關鍵,在於洪法官是「因著被提名受獎人的判決不合特定立場」而被質疑嗎?對此,筆者贊同論壇某位同仁有關:「如果案件承辦法官『祇是因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而做出這篇判決,我贊成不該給獎章;如果『完全是基於個人確信法律上之見解』,縱然其所做出的判決引起爭議或在日後被評論為異端邪說,能因此而不給獎章嗎?」的說法。然而,究竟是「祇是因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還是「完全是基於個人確信法律上之見解」而做出這篇判決,卻是最困難之處,因為這涉及審判獨立事項。而目前司法實務許多爭議判決一出,法官也都會以「審判獨立」予以回應,則本問題的釐清,不僅攸關轉型正義,同時也可以某程度澄清如何評價法官判決的妥適與否問題。

洪法官就蓬萊島案的審判,可資討論者可分為三個部分:有罪、量刑、附帶民事訴訟判賠200萬元。其中有罪部分,從李勝雄律師撰寫的〈由蓬萊島案件之審判論法官之獨立公正〉一文,佐以判決全文,筆者認為判決被告3人有罪顯然有誤,但這部分的評價是最具仁智之見的,筆者不想多費筆墨說明。其次,關於量刑部分,司法實務上量刑最忌諱欠缺合理化、透明化與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而以一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誹謗罪來看,本件竟然判處被告3人有期徒刑各1年,以我從事10幾年來的審判工作經驗,不曾見過如此重的量刑;對於一個通常量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不用坐牢)之刑的案件,洪法官判處被告3人各1年的有期徒刑,不僅是要被告3人入監服刑,有論者甚至認為這判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藉此案剝奪陳水扁的律師資格(律師法規定律師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確定時,可以撤銷其律師資格)。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我國司法實務有關妨害名譽的民事賠償金額一向不高,即便到了90年代,法院判決前總統李登輝妨害名譽應賠償宋楚瑜的慰撫金時,也僅有判決李登輝賠償200萬元,70年代的洪法官竟然判決被告3人要賠償馮滬祥200萬元,馮滬祥的身分、定位(慰撫金必須審酌的事項)可以跟宋楚瑜比擬,或者陳水扁等3人行為時的身分、定位可以跟李登輝一較高低嗎?還是臺灣社會70年代的物價較高?由此可知,洪法官的這份判決,可能如高院資深法官所說的:「這是威權時代的劊子手」、「是要連陳水扁的生計都予以剝奪」的一份判決書。

依據筆者的瞭解,洪法官是一位待人不錯的法官,與同仁和睦相處,何必攤開一切,為文公開羞辱一位退休的法官同仁?然而,如果司法院頒發司法獎章給洪法官,不就是「彰顯21世紀司法的荒謬,以司法獎章褒揚20世紀威權時代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的法官作為」。筆者知道這篇文章一發表,有不少同仁會抱怨我不懂「忠恕之道」。然而,筆者已深思熟慮過這個問題,之前在司法改革雜誌上發表〈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從優遇大法官的站台助選談起〉,已剖析過其中的利害關係,茲不贅述。

最後,筆者必須再指明的是,有許多現職法官同仁是以消極的態度看待轉型正義課題,寧願寬容自己的法官同仁,主張「自己人不要為難自己人」,然而如果法官同仁知道本件三位被告之一的子女,如今已進入法界服務時,兩邊可都是自己人,我們該選擇站在哪一邊?我想多數同仁都會認同:不選邊站,而選擇站在正義的這一邊。筆者發這麼多時間寫本文,無非要再度重申:「今日我們在審判別人,他日歷史會審判我們」、「每一份判決都無法逃脫歷史的檢驗」,而這正是我們司法人員在228和平紀念日裡所最該有的體認與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