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爾摩斯、柯南、CSI,甚至李昌鈺博士也無法平反的支付命令冤案
2015-5-12
某日,一如往常,小峰拿著自己的提款卡,前往自家附近的提款機,準備提領現金。然而,出乎意料的,當小峰熟練地輸入提款卡密碼後,提款機上卻顯示,「不能領款」的字樣。小峰見狀,立刻跟銀行服務人員聯絡,卻意外得知,他竟遭到兩位不認識的債權人,阿春及宏仔,持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查封小峰的存款。
小峰不但不認識阿春及宏仔,對於此兩人為何對小峰聲請支付命令,亦毫無知悉;小峰更未與阿春或宏仔有任何金錢往來。為一解心中謎惑,小峰便向法院聲請閱卷。閱完卷才知道,原來阿春與宏仔是各自拿著5張,形式上以小峰為發票人的本票,向法院聲請對小峰核發支付命令。但事實上,小峰從來沒有開過這10張本票,因此阿春與宏仔提供給法院的這10張本票,即有可能是阿春與宏仔自行偽造的。小峰便立刻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對阿春與宏仔提出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
承辦檢察官本於「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精神,將這10張本票的正本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請求刑事鑑定專家進行筆跡、指紋的鑑定。經過刑事警察局的鑑定後,正如小峰所說,該10張本票上面所有簽名,均非小峰筆跡,同時,也無法從該10張本票檢驗出小峰的指紋。所以,可以明顯斷定,「這10張本票就不是小峰所簽發」。但,出乎小峰意料的是,刑事警察局的鑑定報告卻也說,「這10張本票上面的字跡,雖不是小峰的字跡,但也不是出於阿春及宏仔的筆跡,也無法從本票上面檢驗出阿春及宏仔的指紋」!?由於這10張本票並非阿春跟宏仔偽造的,檢察官當然無法起訴此二人偽造文書,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不過,對小峰而言,既然我國刑事鑑定單位已經鑑定,這10張本票不是小峰簽名的,小峰當然依法不用還錢給阿春及宏仔。此外,既然本票上面沒有小峰的筆跡和指紋,表示這10張本票就是由某個不知名人士所偽造的,小峰應該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主張「阿春和宏仔在聲請支付命令時所提供的本票是被偽造的」,提起再審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阿春和宏仔的支付命令。雖然,小峰的內心是如此堅信,法律應該可以還他一個公道,但很遺憾的是,法官駁回了小峰的再審聲請,理由在於,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項規定,小峰『不能只證明那10張本票是被偽造的』而已,小峰還必須找出是「誰」偽造那10張本票,並且將這個偽造者告到被法院判決偽造有價證券有罪定讞後,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提出支付命令的再審聲請。小峰深感不服,上訴(抗告)到二審法院,但結果仍遭到二審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駁回小峰的上訴(抗告)。
換言之,就算小峰有辦法請到全世界最厲害的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幫小峰提出完整的鑑定報告,證明那10張本票不是小峰的筆跡,不是小峰簽名的,小峰仍無法依法再審,請求法院撤銷阿春與宏仔的支付命令,小峰仍得還錢給阿春與宏仔。除非,小峰找到當時偽造這10張本票的兇手,將他告到三審有罪定讞後,才能再轉過頭來提出再審聲請。如果,小峰找不到兇手,小峰就注定要因為這10張假本票所產生的支付命令冤獄,揹著黑鍋債務,躲避阿春跟宏仔一輩子。問題是,茫茫人海,小峰要去哪裡找到偽造這10張本票的兇手呢?如果,我國法律可以修改成,『小峰只要能夠證明,這10張本票不是小峰所簽發,就可以請法院撤銷阿春跟宏仔的支付命令』,該有多好呢?
以上故事,節錄並改編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雄簡字第3號裁定、102年度再簡抗第1號裁定內容。又,上開故事內容並非該案件當事人之實際狀況,特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