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支付命令受害人FAQ

前言

舊法下,有不少人因未能適時地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負擔了原本不需負擔的債務,此些支付命令受害人雖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然因我國實務對於再審事由的嚴格嚴格解釋,限縮了救濟的門檻,使最後成功獲得救濟之支付命令受害人僅屬少數。

本文目的在對支付命令受害人簡介新法所提供之保護與救濟途徑,使支付命令受害人得以參考本文對於救濟方式的簡略介紹,瞭解現有的救濟管道,並於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及尋求協助後,選擇最適當的方式解決其問題。

本文撰寫時間短促,若發現有錯誤或不足之處,當請各界不吝指正,我們會儘速修正補充。

概要介紹篇

如果你在民國104年7月1日以前,因為沒有對支付命令異議,使該支付命令於同年7月2日以前確定,而積欠了原本不用負擔的債務,你就是支付命令受害人。如果本來就有欠債,支付命令又跟債務金額相當,那你就不是支付命令受害人。如你的支付命令是在104年7月3日以後才確定者,則你的相關問題請見「不可不知的支付命令新法」一文,該文對支付命令的新法有完整之介紹。

如果你能夠提出證物,證明聲請原確定支付命令的證物是偽造變造,或證明可受較有利益裁判,就可以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法官廢棄原確定支付命令。例如提供真正的簽名樣本,經鑑定聲請支付命令的票據上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為。或例如:提出匯款單據,證明支付命令上的債務,已經清償或部份清償。

支付命令的新法雖然要求債權人須向法院釋明其債權之請求事實原因及依據,使法院形成大致相信其債權存在之心證程度,但法院就支付命令審查的標準仍與一般民事訴訟審判程序不同,在較快速且簡便的支付命令制度下,仍然有可能對無負擔債務之人誤發支付命令,是以民眾若收到法院公文,仍然務必要拆開細讀,如有疑問務必向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

支付命令與再審皆規範於民事訴訟法中,支付命令規範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之督促程序章節中,再審程序則規範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507-5條之再審程序章節中,本次並於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對於在舊法下確定之支付命令增訂特殊的再審規定。但此等條文操作的對於一般民眾有其困難存在,建議支付命令之受害人在自行研究後,仍應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之協助。

受害人救濟篇

如果真的連續收到一堆以假債權人請的支付命令而懷疑是遭到詐騙集團鎖定,民眾可先向支付命令所載法院及股別確認是否為真正之法院文書,如是,則應儘速向該法院載明支付命令案號、股別具狀提出異議。其後再持該些支付命令向檢警機關提出詐欺等告訴,使檢調機關得對於詐騙集團加以調查偵辦。

這次對於支付命令的修法,並不修改原有的救濟制度,只是在原有的救濟制度中,針對舊法下確定的支付命令增加獨立的再審事由與再審期間之規範。如果你的支付命令是在民國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者,有以下幾種可以尋求救濟的方式。

  1. 於支付命令確定、再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後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1項各款提起再審。但支付命令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再提起。
  2. 於106年7月2日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4條3項所訂之「債務人有債權人於督促程序中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情形」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者」兩種事由之一提起再審。

※ 民事再審之訴狀範例:

原本的民事訴訟法對於再審有諸多的限制,且以往我國實務對再審事由的解釋也提高了再審門檻。這次的修法對此部份做出改革,針對舊法下確定的支付命令增定特殊的再審規定由,將支付命令再審的門檻予以適度的降低,所以之前曾提起再審被駁回的民眾可把握這次修法的機會,選擇適當的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依新施行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的規定,於新法施行前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債務人,可向「原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即可。

支付命令再審要繳裁判費,多數法院是依照標準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請參考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司改會主張《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已修法刪除,支付命令再審應回歸《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1000元即可,以免無資力者難以負擔,不當提高再審門檻。目前僅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雄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支持司改會見解,詳情請參〈支付命令再審不該收高額裁判費〉

刑事與民事案件兩者係獨立運作,即便刑事部分最後真的被判決有罪確定,因新法施行前確定支付命令所負擔的債務並不會當然的消滅,仍然需要透過再審的程序來處理。提起再審是讓先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永久喪失效力的唯一方法。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對於債權人是否有詐欺等情形進行偵察,雖可遏止犯罪,但無法解決民事債務問題。

再審之訴涉及較專業的法律分析及適用,且各個支付命令案件情況也不盡相同,建議找專業律師幫忙,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尋求協助,以畢其功於一役。

本次修正的新法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公告,於同年7月3日開始施行,債務人最遲應於民國106年7月2日當天向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可以的,如果當初收到支付命令時還未成年,則自新法施行起至成年後兩年內皆可提起再審之訴。

提起再審後,如果法院真的認為先前核發的支付命令不合理,接續會視支付命定債權金額轉換適當之訴訟程序來處理,此時支付命令的聲請人將轉換成為民事訴訟之原告,法院將依起訴的金額來核算訴訟費用,並於債權人(即原告)繳納訴訟費用後開始進行訴訟程序,法院會在訴訟程序中,對於此筆債權是否存在一事,依雙方所提之證據詳細且完整的審理與判決。

債務人先前已經向債權人清償的部分,無法適用新法的規定提起再審,這部分只能以修法前的規定尋求救濟,詳細情形因個案事實不同,建議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

如債權人係以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債務人應儘速對該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並於提起再審之訴後向法院聲請願供擔保以停止執行。(參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 註: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範例

再審事由篇

不需要。在舊法的規定下,如果債權人持偽造或變造的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即便債務人可證明該債權證明文件是偽造或變造,仍須等該偽造或變造文件之人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以提起再審。但新法下並沒有這樣的要求,只需要可以證明當初債權人所提的文件是偽造或變造者,即可提起再審之訴。

如該證物可以證明您的債務根本不存在,或債務已經消滅者,皆可以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以下為簡單的舉例:

  1. 可證明債務不存在之證物,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確定判決
  2. 可證明債務已消滅之證物,如:清償債務的匯款單、還款單據、和解書、債務免除書、提存、債務已經抵銷、混同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