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誰的經驗?誰的論理?

今天看到賴芳玉律師在蘋果日報投書分享幫助詐欺的案例。不幸的是,這種幫助詐欺的案件在實務上難以勝數,似乎只要被告有收錢,無論知情給錢的人是詐騙集團與否,被認定是有幫助犯的機率甚高,實務上法院對於幫助既遂故意的審查寬鬆浮濫,甚至是採取接近「有罪推定」,頂多在某些個案中偶有獲得平反的機會。關此,雖有學者近年不斷撰文抨擊,但法院見解依然如故,令人難以忍受。

走筆至此,雖然令人難過,但想跟大家分享一個故事。約莫是前年的時候,我讓我母親去參加中研院一個模擬陪審團的實驗,因為有車馬費可以領又有接觸一些法律的機會,身為法律人的我也好奇國家最高學術機構的實驗設定為何?況且,而法律素人的的判斷也會影響對於司法判決的信賴度,有此機會得以一試,一兼二顧,何樂而不為?

流程大概是這樣的。一群人被關在一個會議室裏面,先經由投影片放一堆證據、影片,讓從四面八方而來,不同背景的十一個人討論被告的證詞到底可不可信,並要整組做出一個一致的結論才可以離開。

事情的發生經過很簡單,被告是一名歐巴桑,辯解當時她將機車停在便利商店的門口要去辦事(繳水電費或是買東西之類的),並將郵局的存摺和印章放在機車坐墊裡。在這段辦事的期間她的存摺和印章被竊賊偷走,並以印章將該郵局帳戶的存款給盜領一空,但是被告卻一直沒有發現她的存摺和印章遭竊。直到有一天去郵局用金融卡打算提領存款時,卻發現帳戶被盜領一空,立刻報警其帳戶內的存款遭竊。

但是郵局卻認為被告的說詞不可信,認為一般人怎麼可能會把存摺和印章放在機車座墊裡面,而且又這麼快就被偷走,和經驗法則不符,因而認為被告是想用這種方式去詐騙郵局獲得利益,故對被告提起詐欺告訴。

接著,場景換到中研院的某個會議室,由來自台灣各地的人開始討論。在討論之前,眾人被告知「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的內涵和有罪判決的心證必須要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門檻才可以判決被告有罪。而後,請整組的十一個人依其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來討論,到底被告的說詞可不可信?被告有沒有成立詐欺罪?

還記得我母親是這樣跟我說的,她說在討論的過程她和另外一名討論者的意見相左,我母親是贊成被告說詞可以採信。依照歐巴桑的經驗法則,為了方便將存摺印章放在一起,又為了辦事方便暫時放在機車行李箱是再常見不過的,而且遺忘東西是事理所常有,車廂被偷怎麼可以預期的到呢?因而認為被告沒有詐欺的故意,應該是無罪的。

而另外一位民眾則認為,妳的貴重東西怎麼可能不放在自己身上,怎麼可能會在這短短幾分鐘內就被偷走,而且偷走之後還沒有立即發現?跟常理不符,因而認定被告的說法不足採信,顯然是想以此騙取郵局並從中牟利,故被告有詐欺的故意,成立詐欺罪。

經過一番討論,我母親和那位民眾各自去說服其他成員影響他們的心證,那名民眾還是堅持他的看法,討論過程中據我母親的描述,甚至是到了有點惱羞成怒的程度而處處流露出「天聾人的霸氣」,像是會「被檢察官起訴的一定就有罪」等等偏見用語在討論中屢見不鮮,讓我母親嘖嘖稱奇,沒想到台灣竟還有這種以偏見來說理的民眾。

最後,有九個人認為我母親講的說法比較符合他們的經驗,以十比一的壓倒性優勢認為被告應該無罪做為整組的最後結論。

因為看到這篇新聞又勾起了我這段回憶。我常在想,身經百戰的刑庭法官歷經各種有罪之人和各類案件的洗禮,真的心證上不會滑向有罪推定的方向嗎?我們都知道有罪推定是人性,而職業法官被課予法定「無罪推定」的制度上義務,果真能確保每一個個案的被告都能在審判中獲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證嗎?

想起《尚書》中的名言:「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果真不易。功疑惟重的心態有其功利上的誘因(如領導者為取得下屬的信賴)較為容易;罪疑惟輕有違人性之猜疑,較為困難,即便是聖人也不能保證,是個需要永遠恪遵追求的原則。或許這也就是至理名言之所以為名言永世為人傳頌的緣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