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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淳森案

最後編輯日:2021年6月24日

1996年12月29日下午約2時30分,林姓女童被發現在台中市旱溪五街遭人用削尖的竹竿創傷陰部,體內腸子斷落於體外,下體大量出血。經偵查,劉主任檢察官於1個月後對謝○茂提起公訴,求刑14年。然而,本案經最高法院7次發回更審後,最高法院最終以對於被告不利證據均有可疑,而被告衣物上之血跡經鑑驗非被害人之血跡,且被告又通過測謊等有利之證明,判決謝○茂無罪確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

距案發迄判決確定歷時13年,被害人林姓女童並已於2009年3月去世,真凶至今仍未緝獲。對此,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在2010年4月13、14兩日即針對「林姓女童案」獨家專訪高鳳仙監委,並報導監察院預計於2010年5月中公布調查報告。然而,在公布調查報告前夕,聯合報便於5月11日先以獨家報導,揭露與調查報告相類似之文字內容,從而引發洩密疑雲。洩密案(下稱「本案」)經監察院調查移送、地檢署起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最終認定:當時擔任監察院調查官的林淳森先生有洩密行為,判刑4個月定讞。

本案疑點

但真相真的是如此嗎?本案中,從來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顯示林淳森有洩漏調查報告的內容給聯合報記者,法院定罪最主要的依據,是透過「反面排除法」,認為其他有接觸調查報告的人都沒有洩密,透過「不是你,那還會是誰?」的邏輯,配合未通過測謊的結果判決林淳森有罪。更誇張的是,所謂的「反面排除法」並沒有徹查所有人,當時有接觸到報告的監察委員、副秘書長、副院長、院長6人都不在調查範圍之列,法院也未說明理由。本案並非疑點重重,而顯然是在缺乏證據的情形下,仍作出有罪判決。

不僅民間司改會曾協助聲請再審,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亦認為本案有違反裁判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原則、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形,曾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05年度非上字第182號非常上訴書)但仍遭最高法院駁回。此外,監察院也認為本案有罪判決有重大瑕疵,先後兩度提出調查意見及審核意見,指出法院調查與使用證據之眾多不當。為平反本案,民間司改會已於2021年5月再次向高院聲請再審。

疑點一 在聯合報報導前,其他媒體已有完全相同的報導

本案認定有「洩密事實」,是因為聯合報2010年5月11日的報導內容,與監察院未公布的調查報告內容高度類似。

然而,事實上澳洲日報2010年5月10日「(台灣)監委報告『竹竿插女童案檢警重大違失』」新聞報導的內容,與前述聯合報刊登之報導內容完全相同。因此,聯合報相關報導之新聞來源,有高度可能性係來自其他媒體報導,根本與洩密無關。 

疑點二 「反面排除法」有重大瑕疵,且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本案中,先不論以「反面排除法」斷定林淳森有罪,已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疑義。事實上,「反面排除法」的操作也十分粗糙。因為,法院未針對監察委員、副秘書長、副院長、院長等取得調查報告之4人詳加調查排除。一審雖有函查監察院院長等人「公務手機」,卻漏查「公務電語、住家電語及私人手機」,實與未調查無異。再者,實際主責調查之監察委員掌控調查進度,又與聯合報記者密切往來,卻始終未被調查,顯有不當。

也就是說,法院使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反面排除法」在先,又於排除時未能就所有可能洩密之對象逐一調查,調查證據有重大瑕疵在後,根本無法證明排除林淳森以外之人洩密的可能性。

疑點三 測謊鑑定報告之證明力有疑義

法院判決林淳森有罪的依據之一,是林淳森未能通過測謊鑑定。然而,依監察院105內調0080調查意見,有關本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測謊鑑定,經3名專家學者之同儕審查,認該測謊鑑定意見之證明力有疑問: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測謊鑑定說明書僅列出關鍵問題,未列出對照問題,殊為不妥。因為,對照問題僅僅對照了林淳森56歲前有無說謊、有無假造或洩密犯罪等情事,並未觸及(1)對於聲請人是否會有敏感反應,或是(2)針對其他洩密行為是否也會有敏感反應。

如此一來,對於此說謊反應結果之解釋,不能排除是對於林淳森的敏感反應,或是對於洩密問題的敏感反應。因此,本案之測謊程序雖完全符合標準化的原則,惟其結果有不實反應,未必就代表其一定是來自說謊所致,也可能來自對於相關的人事物過於敏感所致。此部分的疑慮,在測後會談中亦未見有任何相關的排除動作,該測謊鑑定報告書之證明力實有疑問。

疑點四 違法取得通聯紀錄

在本案中,始終缺少林淳森有交付、洩漏調查報告給聯合報記者的證據。然而,法院參考當時監察院政風調查取得的通聯紀錄,其中顯示林淳森曾於2010年5月7日與聯合報記者有2筆各為76秒、27秒之通話(但通話內容未知),就認為林淳森可疑。

然而,根據監察院於2021年1月20日以院台內字第1101930027號函之審核意見,監察院政風室調取本案通聯記錄之行為顯係違法,依法不得作為證據。又監察院政風室調查本案調查報告洩漏事件時,時任副秘書長之許海泉竟違法干預政風行政調查之中立公正性,顯有重大程序瑕疵,故就其約詢聲請人之訪談報告,依法亦不得作為證據。監察院調查過程、證據取得之問題重重,法院也未審酌。

本案重重問題,充分顯示了原判決證據調查草率等問題。期盼法院能看見本案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確實有諸多可議之處,給予林淳森案再審的機會!

大事紀

時間 內容 備註
2010/5/6 監察院作成「林姓女童案」最終調查報告 /
2010/5/10 澳洲日報已發出相關報導 /
2010/5/11 聯合報報導監察院針對「林姓女童案」之調查,引發洩密疑雲 /
2013/3/25 臺北地檢署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83號起訴書
2014/4/9 一審判決有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
2015/12/14 二審駁回上訴,本案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87號判決
2016/9/8 監察院決議通過調查意見,認有澳洲日報2010年5月10日報導、本案測謊鑑定之同儕審查意見等新事證,請法務部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酌 監察院105內調0080調查意見
2016/10/26 檢察總長認原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05年度非上字第182號非常上訴書
2016/12/14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18號判決
2018/9/11 林淳森首次聲請再審 /
2019/10/22 高等法院駁回第一次再審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40號判決
2021/1/20 監察院決議通過審核意見,認原判決判決有罪之證據,有違法調查、調查過程中有重大瑕疵等情 監察院院台內字第1101930027號函
2021/5/4 林淳森第二次聲請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