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公開徵信/責信標準

敬愛的捐款人,您好:

我們重視每一位捐款人,您的支持是司法改革持續向前的動力。為了強化組織的責信規範,我們加入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以高標準自我要求「財務透明,募款誠信,服務效率,良善治理」。我們承諾確切履行下列公約,真誠對待每一位捐款人。

公益團體自律公約

本自律公約之目的為提升社會大眾對非營利組織的認識及信任,及協助捐款人了解非營利組織運作狀況,同時,鼓勵非營利組織承諾及實踐組織的公信力及責信,以增進非營利組織之公益形象及社會使命。

第一條 組織的非營利原則

1.1本組織願意堅持不分配結餘給予組織運作相關人員。

第二條 組織治理與監督

2.1 本組織願意建立符合組織發展的決策機制及管理制度。

2.2 本組織之理(董)監事會承諾負責監督組織管理及財務預算,發揮治理監督功能。

第三條 募款誠信

3.1 本組織承諾在募款活動中所提供的相關資訊為真實、可靠、不誤導他人,並與組織使命一致。

3.2 本組織承諾將募款成本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3.3 本組織承諾對於募得款項之捐款資料辦理徵信,但對捐款人個人資料嚴加保密。

3.4 本組織願意公佈所募得捐款額度及其使用流向。

3.5 本組織願意公佈捐款使用成果。

第四條 服務績效

4.1 本組織承諾達成工作目標,展現服務績效。

4.2 本組織願意訂定具體服務目標,並提出適切的評估方法,展現服務效益。

第五條 財務透明

5.1 本組織願意每年公佈年度收入與支出,提供正確、及時的財務報告,並接受監督和諮詢。

5.2 本組織願意定期公開組織經費流向。

第六條 資訊公開

6.1 本組織願意主動將業務相關資訊以社會大眾容易取得的方式公告之。

6.2 本組織願意對於社會大眾針對組織運作(諸如募款行為、經費流向、服務績效)等議題的詢問,積極且正確的回應,以尊重大眾知的權益。

第七條 利益迴避

7.1 本組織承諾與組織運作相關人員均主動迴避任何組織與個人之利益輸送。

接受捐贈政策

  • 為確保監督司法改革之獨立性,本會不接受任何形式之政府捐贈。 本會得以不影響監督司法改革之獨立性為前提,與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合辦活動並分擔部分或全部費用或資源。
  • 為確保從事個案行動及救濟之公平、公正,並維護專業倫理,凡向本會申訴司法個案,或由本會協助辦理行政程序或司法救濟之個案當事人,迄本會協辦個案程序終結前,本會不接受其捐贈。
  • 向本會申訴司法個案,如經本會拒案,本會拒案後仍不接受其捐贈。原定期定額捐款人向本會申訴司法個案時,則其捐贈即時停止。

公開徵信與隱私保護

  • 本會將定期在網站公布《財團法人法》、《公益勸募條例》與《公益團體自律公約》要求公開徵信的資訊。
  • 本會公開資訊也可在「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網站與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中查詢得知。
  • 本會公開徵信的姓名與名稱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為適當隱匿。
  • 不希望公開徵信者可以填寫「不同意公開徵信聲明書」,本會將以「司改之友」代替真實名稱或姓名,保護個人隱私。

公益勸募字號

「2022司改之友」衛部救字第1111362663號,執行期間111年9月12日至112年4月20日
「2023司改之友」衛部救字第1121361721號,執行期間112年5月9日至113年4月20日
「2024司改之友」衛部救字第1131360791號,執行期間113年4月21日至114年4月20日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

1.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2.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3.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4.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六條
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第三項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公益勸募條例》第十八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公益勸募條例》第二十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捐款人姓名乃經捐款人同意後公布之,如有錯誤、需修正或不願公布全名者,請與發展資源部聯繫。倘若您不願意公開捐贈、受獎助、受補助,敬請下載 不同意公開徵信聲明書,填妥後紙本郵寄、傳真,或掃描後以電子郵寄方式回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