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律師懲戒案件資料庫
排序方式
表格可左右捲動
點選違失行為態樣,即列出涉及該態樣相關法條之懲戒案件(依案件數量排列)。
一、資料來源與範圍
本資料庫透過公開資料建置,內容來源如下:
- 法務部律師懲戒決議書公開及查詢系統(lawyerbc.moj.gov.tw)
-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懲戒案例選輯》(線上電子全文)
- 時間範圍
- 2005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5 月 29 日(2005 年以前之資料請參考上述《律師懲戒案例選輯》)
- 資料筆數
- 共 637 人次(同一人對同一事件之救濟,於本資料庫計為 1 筆)
備註 《律師法》於 2020 年修正以前,依舊《律師懲戒規則》第 25 條規定,法務部僅公告「確定案件」之決議書;且就「不予懲戒」「不付懲戒」「不受理」之情形,原則上亦不公告。因此部分資料筆數之內容可能不完整。
備註 本資料庫並未包含決議書之全文,如有檢索需要,請訪問上述網址。
二、懲戒法規
《律師法》於 2020 年 1 月 15 日全文修正後,懲戒引用之條次已大幅變更。本資料庫將此前之條文稱之為「舊律師法」,此後之條文稱之為「新律師法」,以資區分。
《律師倫理規範》自 1983 年施行以來,於 2022 年 5 月 29 日首次進行全文修正後,懲戒引用之條次已大幅變更。本資料庫將此前之條文稱之為「舊律師倫理規範」,此後之條文稱之為「新律師倫理規範」,以資區分。
備註 因發生時間、付懲戒時間之不同,於新規定施行後作成之懲戒案件,仍有以舊規定為懲戒依據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