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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1991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氏夫婦命案,負責偵辦的汐止分局表示「現場有打鬥痕跡,研判兇手一人以上。…警方專案小組已在現場採集到數枚可疑指紋,正送往刑事警察局鑑定中。」(中國時報,3月25日)經過五個月的指紋比對,8月14日警方逮捕現役軍人王文孝,專案小組並以「警方在現場採到的四種不同的指紋,其中一組指紋正是王的指紋」,強調正在追緝共犯。二天後,汐止分局攻破王文孝心防,尋線逮捕殺人共犯三人、把風共犯一人,宣佈全案偵破。10月檢察官即以四人行兇的犯案情節,起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但起訴書中除了被警方刑求而來的被告的自白,沒有附上任何證據,包括警方據以破案的指紋鑑定也消失無踪。

蘇建和等三人於1995年2月9日死刑定讞,由於本案之審理與判決,無論在採證、事實認定或用法方面都出現嚴重瑕疵,使得當時檢察總長陳涵前後共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列舉24項重大疑點指摘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皆遭最高法院駁回。至此,法律之路已走到盡頭,民間遂發起大規模救援行動,推動司法全面改革。回應社會要求重審蘇案的呼聲,2000年5月18日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2010年5月19日《刑事妥速審判法》公佈,規定發回更審三次無罪者,檢方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12年8月31日再更三審再獲無罪判決,全案定讞。從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至本案確定,三位當事人歷經12年漫長且艱辛的再審之路(再審無罪→發回更審→再更一審死刑→發回更審→再更二審無罪→發回更審→再更三審無罪),若從三位當事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算,到全案無罪定讞期間更長達約21年

刑案大事紀

時間 事件
1991年3月24日 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妻命案,兩人身上共有79處刀傷
1991年8月13日 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供稱是一人獨自作案
1991年8月15日 王文忠被捕,並於押解過程中供出蘇建和等三人。同日,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被捕。
1991年8月 蘇案三人被捕後不久,蘇友辰律師即擔任蘇建和的辯護律師,蘇建和的父親也開始為了本案四處奔走,往後也陸續向各團體陳情
1992年1月11日 王文孝被執行槍決,直至死前都未有與蘇案三人對質的機會
1992年1月12日 蘇案一審開庭
1992年2月18日 蘇案一審宣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各被判兩個死刑,並被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1993年1月14日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4年3月16日 更一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4年10月26日 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5年2月9日 蘇案判決定讞,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
1995年3月11日 監察院針對蘇案展開調查
1995年4月20日 蘇案三人透過辯護律師控告汐止分局警員涉嫌非法拘提、刑求
1995年6月14日 監察委員提出本案調查報告,認定高等法院、士林地院與汐止分局於審理、調查時涉及多項違失
1996年5月25日 「死囚平反大隊」成立
1996年6月29日 舉辦「死囚平反 讓無罪的孩子早日回家」大遊行
2000年4月15日 台權會、司改會、人本於濟南教會舉辦「走向黎明,定點繞行」活動,持續舉行214天
2000年10月29日 蘇建和父親過世
2000年11月16日 蘇案再審開庭
2003年1月13日 再審宣判,高等法院宣判三人無罪,當庭釋放
2003年8月8日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03年10月27日 再更一審第一次開庭審理
2004年7月21日 無彩青春出版
2007年5月4日 李昌鈺博士為蘇案出庭,從現場的跡證資料提出18點新事證
2007年6月27日 【再見蘇案,蘇案再見】團體聲援靜走活動
2007年6月29日 再更一審宣判,三人仍被判決死刑;蘇案律師團積極請託李昌鈺博士為蘇案進行現場重建
2007年11月1日 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
2007年12月10日 再更二審第一次開庭
2008年6月20日 李昌鈺博士受法院囑託進行現場重建
2010年8月13日 李昌鈺博士以鑑定人身分出庭作證
2010年11月12日 再更二審宣判無罪
2011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發回蘇案
2011年6月15日 再更三審第一次開庭
2012年8月31日 再更三審宣判,全案無罪定讞

民事訴訟:流浪法庭35年,蘇案仍未完

被害人家屬在1992年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80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在刑事案件確定後移至民事法庭審理,一二審皆判決蘇建和等三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最高法院於2020年8月26日將本案民事判決部分廢棄,第一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歷了更一審將近五年的審理,迎來2024年底迎來勝訴的判決,又再次在2025年8月,被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了訴訟(案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88號),這意味著即便本案案發至今已35年,刑事早已無罪確定後近13年後,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位當事人仍要持續在司法體系中爭取清白。

蘇建和三人案,在那個刑事訴訟法落後的1990年代,帶來了嚴厲而重要的反省,推動了台灣刑事司法程序的進步,例如1997年刑事訴訟法才增訂第100-1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2001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更是推動了包含:明定無罪推定、違法證據排除原則,疲勞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並不得作為證據、也要求「自白如是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改善審判實務常常反過來,要求被告提出其遭受刑求證明的情況等等。

民事大事紀

時間 事件
1992年2月18日 被害人於刑事庭80年度重訴字第23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裁定移送民事庭
2001年6月14日 法院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4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2012年8月31日 刑事再更三審宣判,全案無罪定讞後,2013年續行。
2014年7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駁回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被告蘇建和等勝訴)
2019年2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719號,上訴駁回(被告再次勝訴)
2020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撤銷判決,第一次對被告不利發回
2024年10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4號,上訴駁回(被告勝訴)
2025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88號,第二次撤銷判決,不利發回,至今繫屬於高等法院民事庭

簡言之,2014、2019年,被害人家屬向蘇案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皆判決免賠。然而,2020、2024年,最高法院民事庭兩度不利撤銷發回,訴訟仍持續中⋯

現在年輕世代的學生們,在公民課本中「無罪推定」的章節裡,正式透過蘇建和案,練習思辨警察刑求、未有辯護人協助而產生的自白,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是否是合法審判應該採用的證據,從蘇案學習公民法治社會的素養與知識。可以說,自蘇建和等三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從18歲到39歲,他們用長達21年的歲月,證明自己的清白。無罪平反後,他們也仍是公民社會促進法治教育重要的角色,持續貢獻台灣社會。我們甚至也時常聽見年輕的、中生代的律師、法官、檢察官,提到自己為何走上法律之路,是受到蘇建和等三人案的啟發。 

蘇建和等三人已經用自己的人生,換來台灣刑事司法的改革,如今,民事司法系統也應該要嚴厲的反省。藉由本案,救援大隊正持續透過行動,希望喚起大家對於民事訴訟證據法如何排除違法證據、安排舉證責任的重視,也希望再次提醒,台灣酷刑防範與究責的機制並不完備,當事人無法依據《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來說服法院更積極地排除違法證據,國家整體而言也尚未為防免酷刑發生、修復因酷刑所生損害,負起責任。

歡迎所有關心台灣司法冤案、酷刑、民事訴訟改革的志工們加入志工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