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2000年11月,三審定讞後僵持了5年的蘇案終於再審。在法官與媒體的注視下,蘇建和鉅細靡遺的道出9年前在警方刑求下被迫簽下自白書的經過:
「警察就拿電擊棒並口出穢言說準備那麼多好料給你吃,你還不承認。那隻電擊棒長約一呎半,按下去後前面發出啪啪啪電流的聲音說:『我再問你一次,你是否有去作案?』我說沒有……,於是用電擊棒先電擊掃過我的大腿兩側,我很痛就一直叫,…有一個警員就說,『光電大腿沒有用,這樣他不會承認,電他生殖器…』」
說到這裡,蘇建和的情緒終於失控:「法官大人,你知道嗎?他們……他們電我的泌尿道,我全身……我被電得全身都痛……。」除了蘇建和之外,劉秉郎、莊林勳也都遭遇電擊、坐冰塊、灌水、燒下巴、毆打等等令人膽戰心驚的刑求對待。
蘇建和三人簽下了要命的自白,原本以為可以先認罪逃過一劫,之後再到法庭喊冤,法官應該會根據證據仔細調查真相。但是事實卻遠非這三人的想像。劉秉郎曾對檢察官表明遭到刑求,但是檢察官的回應卻是:「我知道你被刑求,但這並不表示你沒有做案。」
刑事訴訟改革的基本精神
「刑求→自白→起訴→定罪」曾經是司法史上被視為正義的標準作業流程,這是「有罪推定糾問制」的模型。這個模型能被視為「正義」,背後預設的是類神人的司法人員,他們從一開始就知道真正有罪的人是誰,而所需要做的就只是從罪人口中得出他們心中早已明知的真相。
台灣當代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就是從正視血淚斑斑的冤錯案開始,就是從對抗「有罪推定糾問制」的模型開始。
1995年蘇建和三人死刑定讞,台灣人權促進會極力為本案的救援奔走。而司改會則於1996年邀請學者針對蘇案進行判決評鑑,指出本案被告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且與其他客觀證據矛盾。法院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只調查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對於被告的刑求抗辯,竟要求被告自行舉證,而未要求檢察官舉證,對於刑求的調查也只傳訊警察,而未調查其他證據,如身體檢查報告。
司改會刑事訴訟改革的基本方向
1997年司改會提出了民間版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中有三個重要修正要點都與蘇案有關:第一,是自白的定位。當時的破案,主要靠的就是取得自白,因此司改會認為應將刑訴156條第1項修正為「有罪判決應以被告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為其基礎」,確立「自白」僅處於「補強證據」之地位,促使第一線警調人員採用科學辦案。而且若被告提出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的抗辯,例如遭刑求逼供,檢察官要負責舉證自白是出於任意性。
第二,強化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權。由於擔心第一線辦案的警察草率蒐證、移送案件,因此規定司法警察人員應聽從檢察官指揮,檢察官認為司法警察人員的調查有草率的情形,可以退案。而若司法警察人員不聽從檢察官的指揮,檢察首長認為構成應受懲戒的事由時,可以將司法警察人員移送懲戒。
第三,促使檢察官蒞庭論告。雖然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本來就規定檢察官應蒞庭論告,但是實際上並沒有落實,結果就變成法官兼具檢察官的角色在審被告,這就是傳統有罪推定糾問制的模式。司改會認為,法官應扮演中立聽審者的角色,而檢察官則應確實負起舉證被告有罪之責。
另外一個修正要點則是羈押。這部分的修正主要是因為1995年12月22日大法官於釋字392號解釋宣告當時關於羈押的規定違憲。當時只要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羈押被告,而大法官認為羈押須由法官來決定。這是因為羈押是嚴重限制人權的強制處分,實際上就是還沒定罪前就先把被告抓去關。大法官認為檢察官的職責在於以國家權力追訴犯罪,不應讓負有追訴犯罪職責者享有決定羈押這麼強大的權力,卻又不受審查。因此大法官認為決定羈押與否的權力應保留給法院。檢察官可以聲請羈押,但須讓法院基於獨立審判機關的地位,判斷有無羈押之必要。司改會並進一步要求須更為嚴格而審慎地限制羈押的要件。
在1997年的主張,其實已經可以看到司改會長期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訴求雛形。第一,是關於證據法則。為了避免刑求逼供,而且將刑求逼供所得的自白當作定罪證據,因此要求訊問被告須全程錄音錄影,而且如果被告提出不正訊問的抗辯,檢察官須舉證自白出於自由意志。強調進入審判中作為有罪依據的證據,須符合「嚴格證明法則」。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與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二,是關於審檢辯的角色。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在法庭中則扮演和被告對立的對造當事人的角色,負責舉證證明被告有罪。法官不負責追訴犯罪,而扮演中立聽審者的角色,甚至節制檢察官權力的角色。而為了讓被告能有實質抗辯的可能,須盡可能使被告能有律師為他辯護(強制律師代理、法律扶助),而且要強化律師的辯護職能。司改會認為須落實檢察官蒞庭,刑事訴訟應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後來推動起訴狀一本主義,都是希望強化法官中立聽審者的角色,避免法官預斷被告有罪,甚至再回頭去扮演追訴犯罪者的角色。
第三,是關於羈押。羈押是種嚴重限制人權的強制處分,實際上就是還沒定罪前就先把被告抓去關,不幸的是它甚至可能被濫用為「押人取供」。因此司改會認為羈押的要件、時間長短,都應該有嚴謹的限制,而且須讓被告有充分防禦之機會及受律師辯護的保障,以免過度侵害人權。這部分可以參考司改會與台大法學院事事法研究中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所共同成立的「刑事訴訟修法小組」,於2006年提出的民間版刑事訴訟部分條文修法草案中,關於羈押的修法意見。
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之後的改革發展
於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司改會就促使被告自白任意性的調查與證明、嚴格證明法則、檢察官全程蒞庭、強化當事人進行主義、強化被告防禦及受辯護權等等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納入官方的改革議程。而這些改革方案,雖然許多部分已經與司改會所提的民間版草案不同,也構成了2003年的刑事訴訟從「職權主義」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就調查證據有主導權,法院的職權調查則為輔助)的基本架構。
在2003年之後,刑事訴訟沒有再出現那麼大幅度的變動,司改會也逐漸轉為強化防守,極力避免司法院以改革上訴審為由,實際上卻基於官僚體系運作的省事或減輕負擔而提出的修法草案通過立法。在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確立訴訟制度朝向金字塔型發展後,司法院就一直企圖限縮上訴,卻又欠缺建立堅實第一審的配套,結果就可能變成:第一審未調查清楚,人民的案件卻又被上訴審基於減少案量的考量而被草率駁回。此可見2005年12月27日司改會與澄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等數十個團體所組成的「反對剝奪人民上訴權行動聯盟」成立聲明;2008年6月間,司改會與21世紀憲改聯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數十個團體所組成的「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對簡化證據提示程序、有罪判決書簡化、限縮上訴審調查範圍的批評。
2009年司改會對司法院所草擬的「妥速審判法」的批判,也是為了避免因迅速結案而導致草率冤判。司改會舉徐自強案為例,批評本法對於上訴三審的限縮,可能在法院審判品質未見提升且仍習慣採用有罪推定的情形下,導致冤錯案無法上訴。而且也擔心,法院甚至可能會變成為了避免超過審判年限,而迅速將被告定罪。著名的死刑冤案邱和順案於更11審獲判有罪,上訴最高法院不到2個月內就遭上訴駁回,邱和順死刑定讞。司改會就強烈質疑,這麼快就上訴駁回,是因為法院擔心妥速審判法關於審判中羈押年限的規定將2012年5月即將施行,如果還沒將邱和順定罪,就必須釋放他所導致。
新的重大改革走向:從起訴狀一本到人民參與審判
司改會再次從防禦逐漸走向提出大方向的刑事訴訟改革方案,是從起訴狀一本主義,到轉向強調刑事訴訟要走向人民參與審判。其實司改會於1999年出版的《司法改革藍圖》中,就有提倡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但因為現實上台灣還很難一下子接受這個制度,因此就從先逐步推動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相關配套著手。於2003年也促成了刑事訴訟採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後來為了因應司法院積極推動上訴審改革,卻又欠缺配套,司改會就於2010年思考藉由推動起訴狀一本制作為配套,來促使堅實的第一審能建立起來。認為起訴狀一本制有助於建立堅實的第一審是因為,起訴狀一本是採用卷證不併送,也就是說法官在開庭前是接觸不到檢察官手上認定被告犯罪的事證,由此可以避免預斷。而檢察官在開庭時,必須以符合嚴格證明法則的證據,極力說服扮演中立聽審者角色的法官。為了要能說明法官,檢察官就必須盡力舉證,而且蒐證的方式也要合法,否則也不能呈現於法庭上。
而在推動起訴狀一本時,司改會更長遠打算推動的是人民參與審判(一開始稱為國民參審)。當時會有這樣的規劃一方面是受到國際上司法民主化的趨勢,特別是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日本,為了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與理解,也於2009年走向了裁判員制度(人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則是於2010年台灣也爆發了高院法官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以及檢察官邱茂榮的收賄案,嚴重損害民眾對司法人員的信賴。而2010年10月的新任司法院院長賴浩敏為了挽回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卻提出了人民「觀」審制,也就是人民參與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可以提供意見給法官,但不能參與表決。相較於司法院只讓人民「看」而不讓人民「判」的半吊子改革,司改會認為須讓人民能實質參與判決的作成才有意義。
於2010年司改會剛開始規劃推動人民參與審判時,是有參審(人民與職業法官一起審判)與陪審(由人民組成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職業法官則負責法律適用)兩條路線並進,不過後向漸漸偏向陪審制。會有這樣的轉變是因為,司改會多次辦理模擬審判,想模擬陪審制在台灣運作的可能情形,而辦了幾次後發現,在適當的制度設計下,人民是有能力判斷的。而朝向陪審制發展的話,法庭組成成員的多元化可以引入更多樣的觀點,司法程序也更加必須以人民能理解的方式來進行。
毋忘刑事訴訟改革精神
司改會對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是從對抗「有罪推定糾問制」的模型開始,而至今這樣的精神也是存在。我們反對著將司法人員視為類神人的預設,認為刑事訴訟制度必須承認人性的弱點,也要小心謹慎地應對這些弱點,這樣才能保障人權、避免冤錯案。在走向人民參與審判的現今,這樣的想法依舊沒有變。人民也不能被當作新的類神人,我們都是人,因此也必須謹慎設計相關的制度配套。刑事訴訟制度無論怎麼改,這樣的改革精神,不可忘記。
逃犯修法補漏洞!刑事訴訟法三讀通過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