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二次會議

本次會議決議

  1. 贊成大法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時應予法庭直播。(18票通過)

  2. 贊成事實審在特定情形下亦可進行法庭直播。建議司法院著手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例如將下列案件列入考慮: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有關:(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並於第五次會議(106年4月28日)時,提出報告資料予第四分組。(11票通過,含主席1票)

  3. 贊成就民眾獲取律師市場資訊的問題,請法務部研擬具體、清晰的政策方向與規範建議,於4月28日第5次會議提交討論。(13票通過)

各議題討論過程摘要

  1. 4-3-2 司法陽光透明之研採

    關於這個議題,由張維志委員負責報告,並協助主席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共討論約70分鐘,主要為法律人在發言。大概因為資訊檢索系統,尤其是司法院的裁判資訊檢索系統,主要是法律人在使用的,法律人比較知道哪些裁判資訊檢索系統上的不足之處。

    張維志委員表示:法務部、司法院幾乎都沒有開放政府、資訊管理的觀念。也提到司法院、法務部的資訊檢索系統,與社群網站連結的資訊流量非常低,表示法學資訊檢索系統不親民,也很少「鄉民」注意到法學資訊檢索系統。張委員並強調,法務部、司法院應該要能夠界定哪些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而不能公開的資訊,哪些則是可以公開的資訊,而且應該要能夠建立親民的資訊管理系統,讓「鄉民」有任何法律問題時,都能從資訊管理系統迅速地、正確地找到答案。

    陳憲裕委員澄清:提到法官有法學資訊檢索系統的院內版,一般民眾則只能使用院外版。院內版可以把歷審判決都彙整在一塊,院內版也不隱藏個資。現行院外版因為只以關鍵字來遮掩個資,確實會有一些遮掩非個資的誤用情形,這是未來可以改善的地方。

    李念祖委員:對於民眾檢索裁判時,有無判決要旨? 司法院政策是不是要資訊友善? 司法院政策是否要方便平民搜尋? 究竟哪些判決資訊是應該要遮掩的? 李委員覺得司法院應該要回答這些問題。

    陳淑蘭委員:法務部、司法院的資訊主要服務法律人,但是對於非法律人重要的法律資訊,也應該要公開。法務部、司法院有沒有想過非法律人也會對於這些法律資訊是很有興趣的?

    吳光陸委員、賴月蜜委員:都曾發現過法學資訊檢索系統有資訊錯誤的情形,例如甲判決引用乙案件的資料、丙判決的網路資訊是原告勝訴,但是丙判決的書面資訊是原告敗訴等情形,這些資訊錯誤應該要檢討。

    蔡元仕委員:主要的討論應該在於司法院、法務部能否做一個有單一窗口的資訊系統。

    林超駿委員:關於法學資訊檢索系統的管理,在美國主要由民間公司管理,或許司法院也可以考慮委由民間公司管理。

    司法院行政及懲戒廳林三元副廳長:因為資訊處處長另有行程,而不克前來與會,故無法就法學資訊檢索系統的管理表示意見。

    法務部林邦樑司長:資訊處對於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資料,能公開的會盡量公開。關於定罪率、年報統計分析,應該都能搜尋得到。

    許玉秀主席:司法院、法務部看不懂今日要報告的題目,為什麼不問? 我們不是要來質詢你們,是準備要來讓你們說服我們。你們其實不太需要改革,只是需要一些小調整,但如果被我們發現你們需要被改革,那就證明我們的確需要這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統計資料要有目的,但看起來似乎你們的目的跟人民的需求是無法接上的。請司法院、法務部跟我們不要互相以攻擊、防衛的心態來對待彼此,只有開誠布公、真心誠意地合作,我們才能把人民付託給我們的司法改革一起做好。

  2. 4-3-1 法庭審理直播之研擬

    本議題共討論約100分鐘,參與討論的非法律人不多,而非法律人主要以監督法官作為贊成法庭直播的依據。法律人則主要以當事人隱私、串供之考量,而不太贊成事實審直播,但認為法律審直播較為可行。在討論之後,非法律人也受到說服,而發覺法庭直播對於當事人隱私、串供確實會產生風險,而同意法庭直播在事實審應該要設多一些條件以預防當事人隱私、串供的風險。

    李念祖委員:不同意司法院在法庭直播上,都沒有設定目的,就發包給學者做利弊分析。司法院對於法庭直播,不應全以當事人之隱私權而概括地否認法庭直播。

    吳光陸委員:司法院不適合只列出應考量的因素,例如被害人觀感、被告隱私權等,應該要就利弊分析,清楚說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聽。

    林超駿委員:關於法庭直播: 應再區分為法律審、事實審、;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來討論。法律審比較不涉及隔離訊問、串供、當事人隱私等事情,較可法庭直播。法庭直播在英國、美國原則上允許,但是在事實審則是較不容許的。

    林常青委員:法庭直播應該有助於監督法官、增加民眾信賴司法、教育民眾法律知識的功能,這些目的是否為我們在法庭直播的討論上要追求的,是大家可以討論的。

    陳淑蘭委員、張靜委員:共同整理出以下(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不影響當事人的隱私,是應該要法庭直播的。

    謝明珠委員、何錚錚委員:聽完各位委員的討論後,也覺得不太適合全面性法庭直播,但是覺得在顧及當事人的隱私之情形下,可以在特定情形法庭直播,這也有助於監督法官的開庭審理情形。

    陳欽賢委員:不太同意全面性法庭直播。

    陳憲裕委員:法庭直播會使隔離訊問的效果消失,因為被隔離人可能藉由法庭直播知道其他證人、被告曾在法庭說過的話。法庭直播會有讓被告串供的風險。法庭直播也會讓當事人的隱私、不堪事情的畫面被全國民眾一直截圖使用,而一輩子無法擺脫隱私、不堪事情的畫面。

    蔡元仕委員:法庭直播可能當事人的隱私、不堪事情的畫面一直被民眾記憶,當事人有無「被遺忘權」可以主張?有些刑事案件被告希望以犯罪來引起全國人民注意,法庭直播會否正好滿足刑事案件被告的想法?法庭直播會否讓警察、檢察官的偵查方法被曝光,而造成下次偵查犯罪時,難以有效?

    司法院行政及懲戒廳林三元副廳長:日本、德國全面禁止法庭直播,英國最高法院部分案件容許法庭直播,事實審則全面禁止法庭直播。美國聯邦法院全面禁止法庭直播,只有州法院在經過法官同意後,才容許法庭直播。法庭直播可能使證人、鑑定人對於是否出庭有所顧慮,也對於當事人就其隱私事情是否要陳述,也會產生顧慮,也會使當事人利用法庭直播而為煽動全國民眾的訴訟上發言,也可能使當事人的隱私事情被不斷流傳畫面。司法院預計於106年4月28日、5月5日召開研討會討論法庭直播的容許性。就現行可能改革方向,尚無法說明。

    法務部書面意見:原則上不太同意法庭直播。在法庭旁聽,不容許錄音錄影。法庭直播,若僅基於避免人民為了旁聽而舟車勞頓,不太適合。法庭案件,多涉及當事人隱私,也適合法庭直播。法庭直播也可能造成全民公審。

  3. 4-3-4律師市場應公開資訊,以提升律師的服務品質

    本議題約討論60分鐘,非法律人較無討論,主要發言為李念祖委員跟中央研究院張永健報告人的應答。似乎普遍贊成律師資訊中,如何尋找好的律師是困難的。而關於這個意見,法務部、司法院也有高度一致的觀點。

    吳光陸委員:律師資訊公開,可能使該資訊誇大,且有藉機做律師廣告,招攬業務等違反律師論理之情形。關於律師市場資訊公開,希望本組討論能請律師公會全聯會來報告。

    謝明珠委員:日本也有清楚的、民間的律師資訊網路,且能公開律師的收費。

    法務部綜合規劃司林麗瑩司長:德國、美國均有公、私部門建置之查詢網,縱為私人建置之網頁,也開放免費查詢律師之專長領域、執業區域或年資,甚至是委任人之具體評價。未來,律師之1.專長領域(可配合專業證照制度,登錄律師所具有之專業證照)、2.訴訟經驗(包括工作年資、受委任案件數、案件類型)、3.受委任案件收受報酬之紀錄等供民眾查詢。4.另於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建置委任人、法官、檢察官對律師公開評價機制等,或許可以在經過與律師公會討論之後,定在律師法當中,要求律師公會建置網站而公開。

    法務部檢察司林邦樑司長:關於律師資訊,可否定在律師法中,並要求律師公會設立資訊系統增加律師資訊公開的程度,還需要再跟律師公會討論。

    司法院書面意見:現行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及民間單位自行建置「評律網」,但是那兩個資訊系統僅有登錄公會、法院、執業年資、案件件數、相關新聞及承辦經驗等資訊,無法實質幫助當事人判斷該律師是否具備一定專業或服務品質,也無關於專業背景、承辦案件查詢、懲戒資料等資訊。現今大部分民眾都以口耳相傳來聘僱律師。建議法務部可參照醫院醫療人員說明相關醫療流程之方式,訂定律師向當事人說明權利義務事項、訴訟流程等標準範本,供律師使用,促使當事人瞭解自身權益,強化律師責任。

  4. 起訴書全面公開,刑事判決書記載起訴檢察官姓名

    關於這個議題,因為法務部、司法院均贊成起訴書全面公開,刑事判決書記載起訴檢察官(包括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姓名,僅就起訴書全面公開時點有所爭議,與會委員均表示支持,但基於時間關係,這個議題留待他次會議未來討論。

附帶事項

  1. 主席表示,司法院、法務部、專家學者的報告須在3月18日,即公聽會前一周,交給各委員參閱。

  2. 3月25日下午13:30—17:30公聽會的,可能選擇最高法院的場地。至於是否同步開放直播,或事後才公布錄音錄影,主席表示,這些議題會在3月13日第五次籌備委員會議決議。

  3. 關於是否訂立不當利用法庭直播畫面的行為、利用法庭直播的現場而為藐視法庭的行為,是否要訂立類似美國的藐視法庭罪,原本要決議,但考量到這些事項應先交給司法院研擬,故經過一番討論後,不決議。

  4. 針對法務部與司法院一致同意起訴書全面公開、判決書記載起訴檢察官的決定,與會委員均表示支持,至於起訴書公布的時點,將於他次會議繼續討論。

下次會議預計討論

下次會議預計於3月24日召開,討論司法文書親民化、法律人養成以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等三個議題。

會議附件

議題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1. 4-3議題意思說明Q&A(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2. 4-3議題意思說明Q&A(法務部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3. 議題4-3-1法庭審理直播之研採(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4. 議題4-3-3刑事判決書記載起訴檢察官姓名(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5. 議題4-3-4律師市場應公開資訊(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6. 議題4-3-4附件(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7. 4-3-1法庭審理直播之研採(法務部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8. 4-3-2司法陽光透明之研採(法務部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9. 4-3-3公開起訴書(法務部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10. 4-3-4律師市場資訊公開說帖(法務部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11. 101至105年度司法院各廳處室處理司法信箱案件統計(司法院提出)(資料編號-4-2-討1) 
  12. 全球資訊網流量分析(司法院提出)(資料編號-4-2-討1) 
  13.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統計(司法院提出)(資料編號-4-2-討1) 
  14. 從美國、台灣經驗看法庭轉播可行性與必要性(楊智傑副教授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15. 從美國法庭資訊公開制度反思臺灣法庭資訊公開(楊智傑教授書面意見)(資料編碼-4-2-討1) 
  16. 民眾聘請律師的態度、理解與誤解(張永健副研究員書面意見)(資料編碼-4-2-討1) 
  17. 有關評律網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之問題_全聯會_法務部函釋(張維志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1) 
  18. 評律網簡介(評律網負責人莊大衛先生提供)(資料編號-4-2-討1) 
  19. 第四組個人意見106.02.21(吳光陸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20. 第四組個人意見(二)106.02.23(吳光陸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21. 1060302吳光陸意見(三) (吳光陸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22. 第四組個人意見(四)106.03.07(吳光陸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23. 第四組個人意見(五)106.03.07(吳光陸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24. 政府資訊公開法改進之研究(張維志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1) 
  25. 4-3-2司法陽光透明之研採(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1)

議題4-4 親近人民的司法

  1. 4-4議題意思說明Q&A(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2. 4-4議題意思說明Q&A(法務部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3. 議題4-4-1司法文書與司法語言之改革(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4. 議題4-4-2加強公民法律教育(司法院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5. 4-4-1司法文書與司法語言之改革說帖(法務部提出)(資料編號-4-2-討2) 
  6. 4-4-2加強公民法律教育(法務部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7. 判決書口語化(江元慶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104審原易緝8(江元慶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2) 
  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105易754(江元慶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2) 
  10. 議題4-4-1詢問陳欽賢法官題庫(江元慶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11. 議題4-4-1司法院題庫(江元慶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12. 議題4-4-1法務部題庫(江元慶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13. 口語化判決(陳欽賢委員書面意見)(資料編號-4-2-討2) 
  14. 陳欽賢法官白話文判決彙整(資料編號-4-2-討2) 
  15. 兩岸就相同之規定法律條文對照表222(吳光陸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2) 
  16. 刑事判決書1(吳光陸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2) 
  17. 刑事判決書2(吳光陸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2) 
  18. 民事判決書(家事)(吳光陸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2) 
  19. 民事判決書(損害賠償)(吳光陸委員提供)(資料編號-4-2-討2) 
  20. 司法公信在裁判(許玉秀召集人提供)(資料編號-4-2-討2) 

參考書目

  1. 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彙編(一),司法院出版(2002)
  2. 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彙編(二),司法院出版(2010)

報告事項

  1. 2017.02.24第四分組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 
  2. 2017.3.25會議流程(資料編號-4-2-報2) 
  3. 2017.3.25會議議題(資料編號-4-2-報2) [LINE]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的聊天記錄_2017.3.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