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威信重要?還是人命重要?

曾經監察院調查後具體指謫違失,因而引起檢察總長代為提起非常上訴的徐自強死刑案件,據報載業經最高法院於近日駁回非常上訴,徐自強已處於隨時可能被槍決的狀態。雖然徐自強的辯護律師在得知非常上訴被駁回的消息後,馬上備妥聲請檢察總長再度提起非常上訴的書狀,並擬剋日遞交,然而在有了「盧正案」的經驗後,所有關心過這個案子的人都擔心法務部根本不願給徐自強一個機會,不等非常上訴之聲請有結果即執行死刑。

實在很難接受的事實是,我們的司法並不尊重人命,比起人命,它遠為看重自己的威信。

暫時拋開死刑存廢的爭議不談,在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前提下,若經合法調查而可毫無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確有足當死刑的犯行則罪證確鑿,判決確定行刑後或尚可謂被告死得其所。然而,若死刑判決本身充滿可疑,讓人讀後始終無法盡釋被告蒙冤之懷疑,則縱然判決已經確定,但在這些瑕疪、疑點除去前,即貿然執行死刑,仍終不免濫殺無辜之疑慮,如此之司法又與殺人機器何異?徐自強死刑判決就是一個有這樣疑慮的案件。

徐自強被控與另外三名共犯共同擄人勒贖並故意殺害被害人,其中一名共犯逃亡後死於泰國,另兩名於落網後咬出徐自強,致徐自強被通緝後自行投案,從一審開始,三人始終均被判處死刑。這個案件被最高法院數度發回更審,原因是本案除兩名共犯之自白始終緊咬徐自強外,別無其他具體證據可以證明徐自強涉有前述犯行。而兩名共犯就徐自強參與犯行情節之供述不但前後歧異而且彼此矛盾,(例如先說徐自強有共同殺人,後來在徐自強提出不在場證明後,又改稱徐自強係留在擄人現場擦指紋,共犯甲說徐自強與共犯丙殺害被害人,共犯乙則說是共犯丙單獨幹的),更甚者,兩名共犯供述還多處明顯與事實不符(例如,兩名共犯都供稱徐自強因與被害人家屬熟識,所以怕被認出而沒打勒贖電話,但被害人之父、妻卻在法院作證時稱不認識徐自強)。以這這樣遍體瑕疪的共犯自白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卻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共犯自白屬實(最高法院數度以此為由將本案發回更審,而歷次更審也始終查不出補強證據),本案顯然仍有充分理由懷疑徐自強係因私人恩怨而遭兩名共犯攀陷而蒙冤(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已指出這點)。

在還沒有把兩名共犯不利徐自強自白的疑點查清楚前,司法真的執意要剝奪可能清白的徐自強生命嗎?人命與司法威信何者價值較高?這是正義與殺人機器間的抉擇。除非我們認為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必然沒有誤判,否則答案應該是很明確的。有道理而能服眾的判決才能服建立司法威信,不肯面對社會質疑而一昧躲在「好官我自為之」說詞後面,則建立的除傲慢及不負責任外,別無其他。

司法,槍下留人,把事實查清楚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