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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後感|《無罪推定》第四集

壹、第四集劇情簡介

第四集的劇情主要著墨於原型人物徐自強的臺灣高等法院更六審(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六)字第90號刑事判決,98年12月8日仍舊宣判徐自強死刑)審理期間。

劇中男主角李正碩律師因考慮到司改會的財務問題,忽然不讓劇中女主角許雁青律師繼續參與劇中冤案人物楊明德的更六審審理程序,改讓言談中充滿對女性律師許雁青的性別歧視的張品嘉律師,且是《無罪推定》第3集劇情當中在楊明德案更五審審理時,只因為嫌案件麻煩又想接財團的稅務案件以博取名聲,故虎頭蛇尾地替楊明德於更五審辯護,導致更五審也是死刑判決作收,後來張品嘉律師又追求所謂「人權律師」的名聲且想參選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且有提出贊助金給司改會,所以李正朔律師才讓張品嘉律師領導楊明德案的更六審辯護團隊而繼續辯護。

劇中刻意特寫許多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藍易森審判長在發覺到楊明德可能有機會提出不在場證明已證明無罪時的不悅。例如藍易森審判長在發覺到楊明德案的鑑定意見當中到底被害人是不是被楊明德以硫酸潑灑,似乎被楊明德的辯護人李正碩律師問到可疑之處而感到不悅;藍易森審判長對於共同被告作出不利於楊明德的證詞時,感到安心;對於李正碩律師在詰問台北監獄管理員想要證明共同被告是否曾在台北監獄會見楊明德媽媽時有自白說他是誣陷楊明德時,藍易森審判長更是主動停止給予李正碩律師繼續詰問證人的權利。藍易森審判長更被許雁青律師在司改會閱卷到天昏地暗時,發現藍易森審判長有私下開秘密審理庭,聯絡被害人家屬,甚至破天荒告知被害人家屬:「建議要請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不要靠告訴代理人,否則被告可能被判無罪。」顯然而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當中除有特殊原因而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之法官應中立之規定,在第4集劇情尾端,便以張品嘉律師不想聲請法官迴避以避免得罪二審法官,而讓許雁青律師重新加入楊明德案的更六審辯護團隊後,三人打算向藍易森審判長聲請法官迴避作為結尾。

貳、第四集劇情當中,須澄清的與事實有出入的誤會:

還有,關於劇情中對於法律的誤會,實有必要澄清。基於《國民法官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至今將近2年,大約超過千名民眾都有進入法院被篩選為國民法官,更有將近百名民眾擔任過國民法官,與真實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共同審理過重大命案,故國內律政劇的劇情,應該更貼近事實、並注意有無合乎法律,若有太多對於法律的誤會,律政劇會難以取得法律人的共鳴,更難說服已有《國民法官法》經驗的觀眾。

以我身為台北律師公會特別會員長達5年以上,看過多次的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的選舉,並不會感受到猶如張品嘉律師執念的,要有所謂「人權律師」的名聲,才能選上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反而是,如果想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那應該在台北律師公會內的各項動態、靜態社團、與其他專門職業公會交流、與司法院、法務部、國內各大學法學院、國內各司法改革NGO團體、國外各律師團體、國外大學法學院、國民法官法施行、法治教育、法律科普等司法改革議題都有所涉略,並展現出高度興趣,才有資格選上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所以劇中呈現張品嘉律師對於性別平權議題的觀念嚴重落後,更在楊明德案更五審違背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第一項)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 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第二項)」而虎頭蛇尾、敷衍應付上法庭辯護,更胡亂解雇實習律師,卻還自以為能選上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劇本如此呈現,實在容易讓觀眾誤以為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只是讓律師沽名釣譽、追求名譽的職位,這部分有重大誤會,須予澄清。

再者,關於張品嘉律師可以透過捐款給司改會,就要求李正碩律師換掉楊明德的更六審辯護人許雁青律師,這部分的劇情也是相當誤會司改會的公正獨立救援司法案件的立場,因為司改會早已多次於捐款時告知:「為確保從事個案行動及救濟之公平、公正,並維護專業倫理,凡向本會申訴司法個案,或由本會協助辦理行政程序或司法救濟之個案當事人,迄本會協辦個案程序終結前,本會不接受其捐贈。」因而李正碩律師作為劇情中司改會的一員,絕不能接受張品嘉律師因為捐款即能要求換掉原更六審辯護人許雁青律師的要求。這部分的劇情演出並沒有交代說李正碩律師的行為嚴重違背司改會捐款政策,容易使觀眾誤會說司改會可以就個案接受捐款以影響從事個案行動及救濟之公平、公正,這部分也有重大誤會,須予澄清。

劇情上演楊明德的更六審案藍易森審判長,私下開法庭未通知楊明德的更六審辯護人,即傳喚被害人家屬,更直接說:「建議要請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不要靠告訴代理人,否則被告可能被判無罪。」這部分也是可能與事實不符,有重大誤會的劇情。首先,法官不能私下與當事人連絡,也不能先暴露有罪或無罪的心證。若法官非常想暴露被告有罪的心證而連絡被害人家屬的話,那法官大可逕自做有罪判決阿,也就如劇情中更六審判決也是判死刑,劇情中藍易森審判長又何必私下開庭聯絡被害人,又暗示叫被害人去法官辦公室在聊,又自行錄音且任由楊明德的更六審辯護人閱卷後發現藍易森審判長有私下聯絡被害人而被聲請法官迴避?又如果楊明德的更六審辯護人確實掌握到藍易森審判長有如此誇張的錄音:「建議要請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不要靠告訴代理人,否則被告可能被判無罪。」為何不訴諸媒體控訴藍易森審判長嚴重違背「無罪推定」的審判法理?劇情當中的司改會沒有對藍易森審判長聲請法官評鑑?又為何聲請法官迴避之後沒有下文,反而是如劇情所述一年後要再面對藍易森審判長,卻被新的合議庭審判長程遠山當庭告知說藍易森審判長被調去金門法院(這部分是《無罪推定》第五集開頭的劇情),而未說明法官迴避的聲請結果為何?以上問題都可以呈現更六審案藍易森審判長對被害人家屬直接說:「建議要請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不要靠告訴代理人,否則被告可能被判無罪。」且有錄音被楊明德的更六審辯護人閱卷後掌握,但司改會對此沒有猛力掌握以訴諸媒體或聲請對藍易森審判長的法官評鑑的劇情相當不合理。

還有劇情演出法庭上面,在李正碩律師傳喚台北監獄管理員想要證明共同被告是否曾在台北監獄會見楊明德媽媽時有自白說他是誣陷楊明德時,藍易森審判長更是主動停止給予李正碩律師繼續詰問證人的權利,且跟書記官直接說律師的問題都不用再記明筆錄了,李正碩律師雖然有當庭異議,但是藍易森審判長不予理會,逕自請回證人,此部分法官的法庭活動是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卻沒有被劇情交代出來。劇情當中在場的楊明德媽媽感到相當不悅,但是在場的律師都沒有對此表示不滿,或嗣後訴諸媒體或以此為由再向藍易森審判長聲請法官評鑑。這部分劇情表現也是容易使觀眾誤會。

對於楊明德案的更六審,在法律上最重要的意義便是該案是曾歷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82號確立共同被告的證詞不能直接取代被告陳述,更須保障被告對於共同被告有對質詰問權後,起死回生而成功經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成功,由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而發回的審理的案件。所以更六審的劇情表演,就法律人的角度而言,應著重於大法官解釋第582號到底在更六審當中,如何被楊明德的更六審辯護人使用,以及更六審的法官如何面對大法官解釋第582號的新見解。但可惜的是,觀眾並未能透過劇情鋪陳而知道到底大法官解釋第582號的內容為何?影響為何?被告楊明德的對質詰問權有無在更六審程序受到保障?只能夠知道似乎大法官解釋第582號認為楊明德是無罪的云云,但反而大法官解釋第582號認為楊明德是無罪的說法,才是重大誤會。

最後要澄清的誤會是,楊明德案的更六審、更七審、更八審、更九審的審理地點都是在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位於司法院同一棟大廈的後方),但劇情中呈現的建築是在台北地方法院,最近榮獲金鐘獎第59屆16項提名的2023年7月爆紅台灣律政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則是把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的建築誤放到桃園地方法院的建築去…,一舉榮獲金鐘獎第54屆最佳戲劇節目獎、最佳導演獎(林君陽)、最佳編劇獎、最佳女主角獎(賈靜雯)、最佳男配角獎(温昇豪)的《我們與惡的距離》則是把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的建築放到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這三部戲劇沒有一部想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正宗的大廈作為攝影題材,沒像韓國律政劇當中並不會刻意誤導觀眾真實法院的樣子,只能說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的建築可能真的很不討喜,所以都沒有入鏡過…

還有法庭內,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座位上都沒有電腦,其實也相當不合理,因為沒有電腦就根本看不到書記官打什麼字,所以不太理解劇情為何要省略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座位上的電腦…

至於司改會台北辦公室的模樣,其實也沒有特別簡陋,但是完全沒有入鏡有些可惜,只能就當作《無罪推定》的劇組替司改會做了一個想像中的另一種辦公室裝潢跟美夢吧,或許未來司改會募款跟辦活動時,就可以用《無罪推定》的造型跟帥氣跟美麗的司改會律師模樣來募款,會很管用~~

參、代結論

《無罪推定》的劇情雖然有些對於法律的誤會,顯示《無罪推定》這齣首部的台語律政劇的法律知識部分還有待加強,但期待透過以上澄清,能讓未來的台語律政劇更能讓法律人欣賞、讓觀眾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