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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三次會議

探討主題 法官、檢察官多元晉用

欲解決之問題 改善法官人力不足、引進專業人士,使判決更為公正

現況 現行法官法第5條已有對於學者、律師多元晉用之規定,惟成效不彰,僅有律師轉任,故本次會議欲檢討相關規定是否放寬。

會議提案

  1. 放寬法官、律師任用方式

    (一) 放寬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之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

    提案人說明 希望藉由放寬學者擔任法官的資格,以期能有更多學者進入審判體系貢獻所長。

    委員意見   

    1. 有委員認為,不應僅放寬法官、檢察官任用之資格,亦應節省受訓的流程,並不應使學者從候補法官做起,以增加學者擔任法官和司法官之意願。而對此意見,司法院回應:於司法院規劃的遴選辦法中已規定相關配套,不會使學者須經過如此冗長的程序始能擔任法官。
    2. 現行體制下學者不願轉任法官乃和工作量、無法發揮其所長有關,乃是因判例制度等審判文化限制其於個案中自由發揮的空間,故該改革並無太大實益。

    投票結果 表決通過該提案。


    (二) 建立由法律人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制度。

    提案人說明 本案由司法院提案,其說明兼職法官之職務和一般法官同,定期法官若為陪席法官,不用寫判決,但可提供意見。希望屆此達到補足法官人力,並於專業案件中(例如金融案件)讓專業人士參與審判。

    委員意見 委員意見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是否應由法律人擔任,另一為建立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制度之妥適性。    

    1. 有委員詢問兼職法官是由誰擔任,而這些法官沒有終身職的保障,是不是有違憲的可能。而司法院回應:只要經過遴選的人都可以擔任兼職法官,而這些法官因為經過遴選,故沒有違憲的疑慮。
    2. 有委員認為在這種制度底下,若使專業人士坐在審判席,將因其身分屬於法官,被告無法對其做相關,可能會侵害被告對質詰問權。
    3. 有委員認為台灣和德國三合一制度不同,德國法律系學生畢業之後即取得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之資格,我們並無此制度,台灣的教授可能沒有通過國考、沒有受過相關訓練,大家是否安心?
    4. 會中多數發言委員認為應限於受過法律訓練之人始得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以避免其無法在法庭中扮演公正客觀的角色。
    5. 會中多數委員亦認為應將提案內容修的較為抽象,給予司法院較多研議的空間。

    投票結果 在多次修正提案內容後,委員表決通過該提案。


  2. 改善法官、律師工作環境及文化

    (一) 維持目前多元晉用的管道,並從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上做改善,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

    本案原先有一法務部提案,乃希望限期廢除司法官考訓制度,惟投票結果並未通過此案,隨後即討論另一委員所提出之與法務部相似之提案。

    提案人說明 單單放寬法官、檢察官之任用資格不足以達到法官多元晉用之目的,應從根本面改革起,改善工作制度及文化面向。

    委員意見 委員對於本案未提出太多意見。

    投票結果 表決通過該提案。


    (二) 改變司法體制內的判例文化,檢討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

    提案人說明:判例本身有礙於法學的進步,影響法官認事用法,此外國考科目太多,導致考生只能就關鍵字回答,無法訓練出合適的司法官。

    委員意見 發言委員幾乎對於判例制度提出批判,認為判例制度影響法官獨立判案,且其去除案件的背景事實,若多元晉用仍應適用判例制度,將使多元晉用成為空談,故應予以檢討。

    投票結果 表決通過該提案。


    (三) 司法官學院的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及政府機關,建議增加民間社福機構及社會改革團體。例如:少輔院、戒治所、身心障礙機構、工會、環保單位等,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

    提案人說明 現行司法官的實習制度無法讓法官對於社會現況有太深的了解,建議增加實習地點,使多元晉用之目的更能達成。

    委員意見 委員對此並無提出太多意見,僅建議可於提案內容之「例如」後增加其他地點,使法官可去不同的地方實習。

    投票結果 表決通過該提案。


    (四) 增加法官及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及必要硬體設備。減少法官、檢察官的工作量。簡化書類。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回流地檢署及地院的機制。

    提案人說明 應增加法官助理員額,以輔助法官,並減少法官工作量,增加裁判品質。此外,現行裁判書是浪費法官生命,如此才能增加轉任法官之比率。

    委員意見

    1. 本提案內容原先未提及檢察官,有委員提議檢察官的工作量和法官的工作量其實是連動的,故應於提案中增加「檢察官」。
    2. 有委員應著重於如何減少工作量,因國家資源有限,增加員額和設備較不實際。
    3. 有委員建議應檢討微罪之除罪化,以減少案件量,惟主席說明本案應屬於第五組之討論範圍,故不予討論。

    投票結果 表決通過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