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三次會議

會議決議

  1. 建議司法院「裁判書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於第4分組第6次分組會議(民國106年5月12日)前,提出包括推動目標、進程及追蹤機制的報告給第4分組,並參考下列建議事項。

    1. 修改「中央法規標準法」,增列文字要求各機關在制定法律、規定、命令、辦法、實施要點等法律規範時,必須使用通俗易懂、人民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
    2. 編撰「法律文書用語辭典」,方便民眾查詢,了解法律內容。
    3. 設置網路的法律查詢服務,透過「萌典」的設計,讓民眾在手指滑動間,就能明白法律知識。
    4. 建立「法律文書說明支援系統」,由終審法院法官及非法律人共同討論,並以通俗化文字及用語製作出案例。
    5. 司法院及法務部研擬具體獎勵措施,推行司法文書通俗化。(14票通過)
  2. 建議成立跨院公民法律教育推動小組,推動以「人民知法,政府守法」為方向的公民法律教育,其中包括:建構活潑生活化的法學教材、製作法學遊戲教學APP、 架設法治學習網站、由專業人士協助製作法律相關戲劇節目、透過比賽、徵選找出更多隨時更新與時俱進的法律教育方式等建議事項。同時,也建議法務部寬列經費,邀集跨部會參與公民法律教育推動專案,結合媒體網路,積極推動兼具活潑、生活化的內涵專案。(14票)

討論摘要

  1. 4-4-1 司法文書與司法語言之改革

    本議題由高如萍委員負責報告,並協助主席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共討論約120分鐘。本議題爭議度較少,多數委員均認為司法文書有簡化的必要。司法院、法務部也認為司法文書應該簡化,也都認為未來在上級長官的司法文書審查上、法學教育上都不應再堅持使用「半文言文」,例如「按」、「伊人」、「經查」等等不夠親近人民的用語。最終幅度的改變則是,在法條上也應修改不必要的「半文言文」。

    司法院民事廳邱瑞祥廳長:關於司法文書艱澀難懂的原因可能在於但法律很多是從國外移植,而且文言白話參半,抽象概念又多(例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除斥期間、阻卻違法事由、未必故意、中止未遂),而很多判決先例也是文言白話參半。民國87年曾經做過「裁判書類通俗化研究小組」的問卷,但7600份問卷中,回收率只有422份,比例很低,最近或許需要再重新做一次問卷。可改革的方向,包括如民國104 年司法院成立的「精簡刑事裁判書類研究小組」,已完成刑事判決書簡化原則,針對刑事判決主文、案由、犯罪事實、理由,提出簡化建議,集結成書,收錄相關範例給法官參考。另外,法院對於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可用淺顯易懂的文字或圖表,使一般人了解判決內容。司法文書中所使用的法律專業術語,則由本院在網站上置放解說對照表,幫助人民了解專業術語內容及意思。另外,於寄送裁判書給當事人的時候,附上資料告知對於法律術語,如果有不清楚,可以到司法院網站查詢對照表;如果不明瞭裁判書所寫的內容,可以到各法院詢問。

    法務部林邦樑司長:在民國62年曾經發布「司法機關改革司法文書實施要點」,明令司法文書盡量使用語體文,把握「淺顯易懂」之原則;司法院則在民國72 年 5 月編印「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製作方法」要求判決文字務必簡明,並在民國86 年 11 月成立「裁判書類通俗化小組」更於 91 年、92 年陸續出刊「裁判書類通俗化範例彙編(一)、(二)」,然而以上努力,都沒有成功讓司法文書「白話文化」。原因可能因為司法人員會認為使用「半文言文」,是慣例,是莊重的表現,也是教科書的常見文字,也是上級長官(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常用的用語。

    陳欽賢委員:關於司法文書的白話文化,已嘗試在台南地院寫了半年,曾受上級審法官的鼓勵,也有未受到上級審法官贊同的情形。在決定要讓司法文書白話文化時,會擔心以下四個問題: (一) 我這樣寫,書類送審能否通過? (二) 我這樣寫,我的審判長能否接受? 會不會不同意? (三) 我這樣寫,上級審的法官能否接受? 會不會罵我? (四) 我這樣寫,能做到精確的要求嗎? 也覺得,司法文書的白話文化,最大的問題就是,專有名詞難以口語化,在口語化時也可能文義上會不精確。並期待,能有專家學者幫忙把專有名詞的文義口語化,且最高法院也應該要加入司法文書口語化的改革。最後總結: 「開始寫之前,我寫判決時想的是: 『我這樣寫,能否說服上級審?』。開始寫之後,我寫判決時想的是: 『我這樣寫,能否讓被告看得懂?』。」

    江元慶委員:我覺得司法官在司法文書應有的新思維該是「把判決書當成『傳播』工具。」司法文書除了有對於個案紛爭的傳播效果,也有對於社會的法治教育的效果。格式、方法、工具只是輔助,常民語言、通俗文字才是重點。也認為大法官的解釋文,既然時常涉及全國人民的權利,也應該要白話文化。我也提出警告,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在民國62年,頒布過「司法機關改革司法文書實施要點」,而現在已經106年,然而司法文書仍未成功改革,44年來都沒有成功,難道還要一拖再拖,再來一個44年嗎?

    李念祖委員、吳光陸委員均提出:關於司法文書,除了該讓民眾看得懂,也應該分出爭點,讓民眾容易閱讀。然而民事訴訟的判決書都有重點整理(又稱爭點整理),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判決書也應該要有清楚的重點整理。

  2. 4-4-2 加強公民法律教育

    本議題由高如萍委員負責報告,並協助主席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共討論約60分鐘。司法院與法務部雖然都認為學校的法治教育可以活化,似乎認為只要學校多增加法治教育的時數,即有助於學生增加法律知識,然而學校的課程進度緊湊,其實不易想像該如何活化。究竟日本如何在該國1999年的司法改革之後,改進學校教育,是本分組未清楚討論的事情。又日本電視劇HERO帶動日本人民增加法律的親近度,似乎是司法院與法務部也很有興趣的事情,然而,司法院與法務部會否有決心由專業人士協助製作法律相關戲劇節目,似乎在本分組未做出宣示,而有待未來觀察。對於是否建議法務部、教育部委託律師公會來辦理法治教育,委員們則未形成決議。

    司法院:活化「與民有約」活動,拉近法院與民眾的距離,並主動提供學校或機關團體相關活動資訊,以利其申請運用。並可透過影音(像)、網路、資訊平台等不受地域時間限制,又具有迅速及時傳播特性的管道,結合淺顯易懂的動畫或流行、生活化語彙,讓民眾易於接收並認識司法制度及法律規範。關於學生的部分,則建請教育部門應加強充實公民課程中有關憲法精神、人權意識、權力分立、審判獨立、無罪推定、證據法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教材內容。

    法務部:認為,法治教育在學校體制中長期受到忽視,成為裝飾性的配角,未能建立有效且循序漸進的養成過程,致使錯失黃金學習階段。媒體角色部分,收視掛帥,喜好拍攝刑事案件為主軸的電視節目,卻充斥怪力亂神及不當的法律觀念,未切合實際現況,也使得觀眾對法律產生誤解。所以在學校教育中,素材上宜多作「法治」理念的思辨、減少犯罪預防之宣導,教法上,則應多用活動操作(如學生法庭)、實地參訪(法院參觀)、情境模擬(看電影學法律)等方式呈現。關於社會教育上,可建置整合式的法治教育服務 e 化平台,除以生動且互動性的網頁設計吸引使用者的注意外,也可將各部會推動法治教育的政策作為,整合成單一窗口式的平台,提供生活法律、文獻教材、即時諮詢或政策宣導的多功能服務,使民眾皆能藉由行動網路、雲端等途徑輕易查知最新法治教育的進度。

    謝明珠委員:日本在1999年也有一波司法改革,當時日本決定要採裁判員參與審判制度,並訂於2009年實施。為了讓日本人民能夠有充分的法律知識來銜接上裁判員參與審判制度,日本法務省有積極以漫畫、手機APP、法律小辭典等方式來讓日本民眾簡單地學會法律知識,在學校,則讓學生以戶外教學等活潑的方式,來得到充分的法律知識。日本法務省更不惜花費,聘請日本知名藝人木村拓哉等人,來拍攝日劇HERO,來吸引日本人民觀看,並充實法律知識。日劇HERO的收視率更曾高達34%!日劇HERO也成功地提升日本法務省在日本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陳憲裕委員:我開了3次會,覺得謝明珠委員做的PPT最精采,司法院跟法務部應該參考謝明珠委員提的日本做法。

    吳光陸委員:偏僻地區的法治教育也應注重,我在當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時,便有試圖到台中比較偏僻山區如梨山等,去做法治教育。然而行政機關比較容易因為無固定預算,而會忽略到偏僻地區的法治教育。廣東省每個村里都有法律顧問,來解決民眾的問題,是台灣可參考的事情。

    張靜委員:法庭全程直播,更有助於全民的法治教育啊!

    陳淑蘭委員: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做成關於法治教育的決議,來鼓勵法務部來找到,適合的人跟適合的運算,來拍攝影劇並促進法治教育的落實。剛才跟蔡元仕委員開玩笑說,如果有運算,可以找金城武來拍;沒預算的話,可能只能找法務部長來拍了。

  3. 4-2-2 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建立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以疏減訟源,提升司法品質;4-2-3建立鑑定先行的非訟醫糾處理、調解機制,促進醫病理性對話,脫離糾紛泥淖

    本議題由李念祖委員負責報告,並協助主席來主持會議,本議題共討論約150分鐘。本議題因邀請司法院、法務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中心古嘉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李復甸理事長、臺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劉梅君等6個單位報告,議題甚多,故本次會議尚未做成決議。就醫療糾紛,是否該對於醫療糾紛上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予以除罪化,李念祖委員認為應予以除罪化,或者要改為告訴乃論罪,避免民眾以刑逼民,但法務部與蔡元仕委員則認為業務過失致死罪涉及到較重大的生命法益,不宜除罪化或改為告訴乃論罪,故除罪化、是否改為告訴乃論的討論上,尚無共識。

    就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助於民眾在法院外,低成本、迅速地、和平地解決案件。關於司法上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僅限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很欠缺。行政訴訟上雖然有和解制度,但和解成功的案件比例很低。司法院曾派員到日本考察「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發現在311大地震之後,日本政府隨即於同年 12 月成立「原子力損害賠償紛爭解決中心」,專責處理因福島核災所生之民事紛爭,至今共受理 2 萬 1,224 件,已終結之 1 萬 8,987 件中,和解成立者高達 1 萬 5,743 件,易言之,有超過八成的紛爭事件經由和解而解決,日本經驗值得參考。日本在2007年訂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基本法,司法院未來也希望能就「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訂立專法。該專法以調解制度為主,則不包括仲裁制度。

    法務部:就仲裁部分,仲裁人是由專業民間人士來擔任爭議案件的仲裁人,並解決爭議案件。就兩岸仲裁事務,兩岸已簽訂「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並設立有投資雙方的仲裁機制,法務部也希望爭取台灣的仲裁人能擔任大陸地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下設之「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委員,然而因為「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在陸委會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解讀為大陸地區政治性團體的情形下,故依法而尚無法使台灣的仲裁人擔任「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委員,此部分,法務部希望陸委會能做法規鬆綁。關於鄉鎮市公所的調解人,因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第1項只要求法院移送調解案件,需要支付鄉鎮市公所調解人經費,然而地檢署移送調解案件,則因法無明文,故調解人經費的部分並無法律上保障,而地檢署也常面臨發不出經費的問題,此部分法務部希望能有法律明文要比照法院移送調解案件,而能支付鄉鎮市公所調解人經費。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中心古嘉諄:104年地方法院民事調解案件,僅占民事案件的4.87%,調解委員的工作多為兼職,收費少,未經有系統的調解理論的教學,建議參考德國2012年「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專法、日本2007年「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專法、美國2003年統一調解法,來訂立台灣的專法,以增加調解人的專業,並有效促進「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李復甸理事長:認為行政機關不太喜歡仲裁機制,法院也常常撤銷仲裁,而不符合國際上法院會傾向尊重仲裁結論的做法,法官似乎多數對於仲裁理論不太理解。政府採購法的仲裁事件,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所以中立性不足。建議台灣的定型化契約可多加入仲裁條款,台灣的法官也應該多跟仲裁協會相互交流。

    臺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的案件尚無法律效力,對於社區和諧的幫助上,因才成立2年,調解案件也僅23件,故效率如何,尚有待評估。公寓大廈規約,就有關調處的規定,似乎比較少見。

    就非訟醫糾處理

    法務部:102年8月至105年6月,各地檢署有關醫糾案件的新收件數總計1,495件,偵查終結件數共1,305件,其中有1,091件為不起訴處分,亦即,醫糾案件之不起訴處分占終結案件比率達83.6%。因而,醫療糾紛以訴訟方式處理,常有高度偵查而低度起訴定罪之情形,而未能有效解決爭議。鑑定時間也有經常過久之情形。法務部希望能建立「醫療及法律雙委員調處制度」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劉梅君:約有6成民眾反應醫院申訴制度的效果不好,而醫院方也經常未能迅速提供該案件的病歷供該案件民眾查閱。衛生局的調處制度,未強制雙方參加,也未要求調查功能,致使調處效率不高,醫療改革基金會的106年問卷發現有6成民眾未曾找過衛生局幫忙調處,4成4民眾不相信衛生局的中立性。認為刑事訴訟多,不代表人民喜歡以刑逼民。106年問卷發現,高達8成6的民眾反應未接觸到醫院方的關懷。也覺得地方法院有關醫療問題、法律問題一併調解的制度不足。

下次會議預計討論

下次會議預計於4月14日召開,繼續討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法律人養成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