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

各機關、專家學者報告

(一) 民間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 

  1. 想採取的制度:試行之後,再作最終的政策決定。

  2. 主要訴求:到現在為止的陪審制討論,好像在討論一個想追卻又追不到的「夢中情人」,他的條件非常好,但是很多人都在討論這位「夢中情人」跟其他國家相處的情形不好,例如陪審團在法國被廢棄等情形,但是司改會想追求的是,何不就暫時放開,不要以結婚為前提,但可以跟這位「夢中情人」先暫時生活看看?

  3. 陪審制的優點:陪審團是一個精緻審判,經由陪審團可使法庭活動活潑、人民參與度提高、人民在法院受到重視,因為檢辯雙方會知道他們該用人民聽得懂的話來說服人民,

  4. 參審制的缺點:參審制使法官可能介入人民的決定,最終使人民不敢自行形成意見,而受法官左右。司法院也提到,陪審制限制被告上訴,剝奪被告的訴訟權,然而,基於「雙重危險禁止」的法律原則,以及陪審團是一個精緻審判,陪審制本來就不適合以上訴審來推翻。司法院有提到參審制比較好,然而卻欠缺實證資料足以佐證,而且參審制不能使司法改革有大幅度的改革。

  5. 應有的制度配套:關於陪審制的推行,司改會認為應該要包括起訴狀一本主義、嚴謹的準備程序、確實的交互詰問、不耗時的集中審理,陪審制才能順利推行。陪審制的推行,可以先從「認定事實」開始,「量刑程序」比較專業,則可暫時對「量刑程序」不用陪審。希望5、6年以後,我們不會還只在討論這個「夢中情人」的條件如何如何,而是能討論人民參與審制制度實施之後,成效如何。

(二) 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

  1. 想採取的制度:參審制,如日本裁判員制度

  2. 主要訴求: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算是很有經驗的。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是協助法官正確認定事實,妥適量刑。

  3. 陪審制的缺點:要避免媒體公審,從「人民參與審判」變成「民粹審判」。人民參與審判,基於成本原因,不適於過度複雜案件,而應限於重刑、案例事實簡單的案件。我認為因我國屬於歐陸法系國家,所以我國較仰賴於職業法官,不適合陪審,建議參酌日本裁判員制度,而採參審制度。我認為人民參審員的人數,應該要比職業法官多,人民意見才不會太受影響,人民也應有詢問被告、詢問證人之權利。

  4. 應有的配套措施:我們也應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否則起訴時,法官看完檢察官的卷,就都會覺得被告有罪了,對被告哪有公平可言。而二審也應改為嚴格上訴審,免得裁判員在一審的意見輕易被推翻。為了避免如美國陪審制底下,似乎常有冤案判決,我們推薦的參審制當中,有法官參與,較不會有冤案。人民對於是否要人民參審,強烈建議人民有選擇權。

(三)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

  1. 想採取的制度:參審制。

  2.  主要訴求:從2014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做的司法信賴度調查,可以發現採行陪審制或觀審制,並沒有顯示哪一個制度,一定會提升司法信賴度。在考量「人民參與審判」時,更應考量如何使法院保持有效率、公平、透明、專業。德國曾在1848年到1924年採陪審制,後來改採參審制,原因是認為陪審團不專業、程序耗時,需要龐大經費。法國原本也採陪審制,但因法律適用、事實認定之困難,在1941年改為參審制。日本曾於1928至1943年採用陪審制,但因為陪審員被認定不專業,所以陪審制最終被取消。

  3. 陪審制的缺點:(1)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再由大法官釋字第392號之見解,可以得知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所稱的「法院」,不包括由陪審團組成的法院。 (2)陪審團須搭配繁複的陪審員選任程序、集中住宿、對媒體報導的限制等方式,來避免陪審員受媒體影響,然而陪審員在地狹人稠的台灣,能否完全避免受媒體影響? (3)歐陸法系的法條有許多抽象的法律概念,陪審員是否能夠完全理解? (4)陪審團的判決不附理由,人民能否接受?

  4. 應有的配套措施:關於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爭議,我認為透過事後被告呈現的證據越多,法官想法因不至於在檢方早於被告先提供被告相關證據,法官的認定事實時就會偏頗。不同意無罪的一審案件,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因為限制檢察官上訴權,形同於不容許被害人對於被告有罪無罪,再為爭執,對於被害人不公平。關於被告程序選擇權,日本最高裁判所2012年判決曾說: 「若能以制度保障公平法院基於法律及證據為適切之裁判,縱未賦予被告選擇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權力,亦難認違反憲法保障被告受公平法院裁判的權利。」 被告對於採用參審員,有權利請求,但法院若拒絕,也不一定影響被告的權利。

(四) 司法院陳思帆法官

  1. 想採取的制度:參審制。

  2. 主要訴求:人民參與審判有助於達成5個目的: (1)法院審判公開透明;(2)判決中反映國民感情;(3)司法審判用語可以更為淺顯易懂;(4)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5)提供人民的法治精神。德國、法國跟日本也都採參審制,挪威於2016年廢除二審重罪案件的陪審,而改為參審,丹麥近年來也因為陪審團判決不附理由,備受批評,而改為參審制,歷史上,多個英美法系的前英國殖民地國家,如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南非等國,各自有較複雜的種族或族群構成,原先雖採陪審制,但都改為參審制了。日本曾討論過是否回復陪審制,但最終否決,原因在於陪審團決定不附認定有罪、無罪理由,且限制當事人以「事實認定」為由提出上訴,恐難為一般國民接受。

  3. 參審制的優點:參審制有助於人民跟法官互相交流、防止個案出現不合理判決結果、避免人民認定事實時因無專業而感到徬徨、法官作判決可附理由而有助於上訴審檢視審判過程是否合理。雖然有討論擔心在參審制之下,會使人民意見受法官影響,但以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而言,日本法律中明訂法官於評議時應致力確保讓裁判員能夠充分表達意見,評議規則也規定應先讓人民陳述意見,實務運作上,法官也非常注意不以自己的見解影響裁判員的心證,可避免所謂法官影響人民心證的情形。對於人民可否拒絕參審制的問題,司法院認為初步不適合人民拒絕,以韓國經驗而言,若被告能拒絕參審,形同於使被告可以操弄法庭程序。

  4. 應有的配套措施:贊成起訴狀一本主義,也認為參審制之下的上訴審,應該是限縮的上訴審。

(五) 與會專家:尤伯祥律師

  1. 想採取的制度:陪審制。

  2. 主要訴求:人民參與審判,是一種政治制度。如何防止司法獨立,是過去問題;現在要處理的是,如何防止司法獨立變成司法獨裁。不同生活經驗,對於事實認定有更細緻度的觀點。歐陸法系的職業法官的民主正當性不高,需要人民參與審判,來提高司法的民主正當性,使司法成為「人民的司法」。

  3. 陪審制的優點:陪審團的判決雖不附理由,但仍有上訴審可以審查,並非不可挑戰。關於陪審制,另一個可以參考的比較法例子是韓國,韓國也有長期的軍事獨裁統治經驗,司法也長期作為加害工具,不獨立、不公正、不清廉,在引進陪審制之前,司法信賴度低落的情形,與我國堪比。在這種現實環境,韓國人選擇的是陪審制,職業法官原則上必須尊重陪審團所為有罪與否的評決。對美國陪審制的實證研究顯示,陪審員的定罪門檻高於職業法官。職業法官與陪審團判決的一致率接近八成,剩餘將近兩成分歧的案件裡,陪審團認定無罪的比例遠高於職業法官。

  4. 參審制的缺點: 關於德國式的參審,眾多研究指出,德國職業法官形成封閉的職業社群,將人民參審看成對自己工作上的干擾,把參審員看成「外人」,藉由專業權威及資訊落差(職業法官事先讀卷,但參審員不得接觸卷證),職業法官可以輕易讓參審員感受到異見不受歡迎。因此絕大多數的德國案件裡,參審員都保持沈默,形同花瓶。

  5. 應有的配套措施: 立法院曾為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作成要求司法院於 6 年內研議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附帶決議,但迄今 6 年期限早滿,但司法院毫無作為。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無論是陪審制或類似日本裁判員的大型參審制,都會使刑事訴訟法修法改採起訴狀一本(乃至相關證據法則及偵查構造)成為迫切的需求。關於上訴制度,日本、韓國雖然並未更動原本的刑事訴訟法架構,但經多年實務的操作結果,裁判員、陪審團所作成的判斷原則上應受尊重,上訴審法院不輕易變更改判。法國、德國從陪審制改為參審制之原因在於,對職業法官的審判,有高度的堅持。

(六) 與會專家:林裕順教授

  1. 想採取的制度:參審制。

  2. 主要訴求:參審制度促使人民應揚棄統治客體意識,揮別過度依賴國家的傳統思維,形塑自我公共意識並主動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司法審判同屬國民主權統治構造一環,期待人民本於自律、負責,以不同形式廣泛參與刑事程序運作。一般民眾若能與職業法曹參與司法運作過程,司法與人民的接點將逐步擴張、放大,不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理解,司法或審判過程亦趨貼近民眾、簡單明瞭。

  3. 參審制的優點:有助於人民成為法庭的主角,可使法庭活潑化、司法用語親民化、審判不拖延而集中化。

  4. 配套措施:參審制之下,應廢除卷證併送,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上訴審也應採為限縮的上訴審。

第四分組委員提問

(一) 高如萍委員提問:參審員或陪審員,可以有拒絕出席法庭的權利嗎?

  1.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參審員或陪審員,出席法庭是權利也是義務,如果一個國家的法治文化越高,參審員或陪審員,就會越願意出席法庭。

  2. 律師公會全聯會:人民參審,不是萬靈丹,人民參審,也可能認定事實錯誤。被告對於人民參審之請求,該是權利而已。對於參審員而言,則是義務。

  3.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參審員或陪審員,出席法庭是權利也是義務,

(二) 李念祖委員:參審員或陪審員出席法庭的義務,有無憲法依據?

  1. 尤伯祥律師:美國憲法上,未推導出陪審是義務。李委員所問是立法層次的問題。

  2. 林裕順教授:這是政策選擇問題。但是如果有參審員或陪審員,不想出席法庭,難道我們敢把審判權交給不情不願的參審員或陪審員嗎?

  3. 律師公會全聯會:以目前憲法來講,要求參審員出席法庭,沒有憲法依據。若全民對於人民參與審判認同,可修憲來增加憲法依據阿。

  4.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參審員或陪審員出席法庭的義務,可能是依據憲法第8條之正當法律程序或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5. 司法院吳秋宏法官:未能從憲法看出參審員或陪審員出席法庭,是憲法上義務。參審員或陪審員出席法庭是否應該出席法庭,是政治決定。是否要求,參審員或陪審員出席法庭,或許可依憲法第23條之而為法律規定。

  6.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參審員或陪審員出席法庭的義務,未如美國有憲法規定。或許可依據憲法第2條之主權在民原則,推導出這個憲法義務。

(三) 陳瑤華委員:法官們的心證比較容易被汙染,還是人民們的心證比較容易被汙染?

  1.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很難明確回答,應該是受過法學訓練的人,會比較嚴謹,而比較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

  2. 司法院紀凱峰法官、張永宏法官: 關於法官或人民的心證比較容易被汙染,美國的陪審制,是建立在防止陪審變成「紅衛兵式」的人民公審的基礎上,我國似乎沒有這個基礎。

  3. 尤伯祥律師:沒有任何實證基礎說明,職業法官比人民更不易受到媒體影響。曾見到法官直接拿壹週刊、蘋果日報來訊問當事人,顯見職業法官可能比人民更容易被媒體報導。以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可見該案的陪審團沒有受到媒體影響阿。

  4.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還是需要實證才能回答問題。在台灣,例如媽媽嘴案件、小模案等,都有媒體大篇幅報導來影響審判公平,如果官方沒有意願推行好的方法,來阻止媒體影響陪審,則陪審制很難推行。我要強調,我對陪審制有個夢想,也就是,若我們能夠採行陪審制,則有助於台灣一半以上的問題,包括法條的內容明確化、言詞審理、集中審理、卷證併送等一半以上的問題,都能被解決。

  5. 律師公會全聯會:感覺媒體是製造業、重工業。法官看案子,比較不易受到媒體左右,而會比人民更清楚。

(四) 張靜:我只問司法院。司法院長許宗力說,台灣是歐陸法系國家,不適用陪審制,你是否接受?另外,這個報告是誰寫的?

  1. 司法院陳思帆法官:如果說的是美式的陪審制,台灣不適合直接移植美式的陪審制。這個報告是機關報告,有呈給司法院四位長官同意。

(五) 陳欽賢委員:支持參審制的人,可否幫陪審制想一個優點;支持陪審制的人,可否幫參審制想一個優點?又支持參審制跟陪審制的人,覺得這個制度該試行多久,才能正式上路?

  1. 司法院張永宏法官、陳思帆法官:陪審制的優點,在於能夠完全隔絕法官跟人民。但我們的理論基礎並非在於不相信法官。沒有一個國家,會先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先試行後,再修正。容我提醒一句話: 人權不能試行,被告的利益不能試行。

  2.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希望關於試做,應先擇定北中南東,試行陪審與參審。以前司法院主張觀審制,然而我們見到觀審制的主張,可以一夕之間變成主張參審制,顯見主政者的決心,並非一定執著某一制度。參審制的優點在於,制度變動不大,但司改會就是希望要有大的變化。希望陪審制的案件可控制在形式重案、或刑事輕案,或在行政訴訟。也有人認為行政訴訟有人民陪審,也會有助於人民了解司法。

  3. 律師公會全聯會:說實在的,我看不到陪審制的優點阿,因為陪審制都是素人,素人審判沒有比職業法官來的好。關於試行,日本律師公會,曾花很多時間幫忙律師適應人民參與審判。

  4. 尤伯祥律師:參審制的優點是,財政負擔較小,刑事訴訟法不用修法太多,

  5. 林裕順教授:日本參審制在前3年試行時曾花78億日幣。我不太贊成試辦。關於陪審之優點,從小就教育,是好處。採陪審制或參審制,跟歷史文化有深刻關聯。

  6.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不太同意試行。陪審制的優點是,真正貫測人民參與,但參審制也做得到阿。一個負責的執政者,要看國家有多少錢。

其他分組委員提問

(一) 黃致豪委員:贊成參審制者,要如何避免人民受法官影響?贊成陪審制者,對於審判戲劇化、成本高漲,陪審制支持者,該如何防治?

  1.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可先試辦7到10年的案件,來決定預算。要透過法官來避免審判戲劇化。

  2. 律師公會全聯會: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要求職業法官不要過度介入人民,可以防止審判戲劇化。

  3.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人民素質很高,應該不會服從權威。

  4. 司法院張永宏法官:在參審制的日本,日本民眾覺得他們是未受權威效應影響的。

  5. 尤伯祥律師: 關於成本高漲的問題,未必案件量會太高。在美國,其實大多數的陪審案件,都無審判戲劇化的問題,我們都被美國法庭電影誤導了,美國法官對於訴訟指揮、避免審判戲劇化,都有很大責任。

  6. 林裕順教授:陪審制與參審制,都會遇到權威效應問題。我們應該多相信人民。關於成本評估,涉及主政者的擔當。

(二) 張升星委員:陪審員可否受訪?陪審員的受訪內容顯示有偏頗者,可否構成再審事由?陪審員違反保密義務,該受到何種制裁?

  1. 律師公會全聯會:陪審制,應禁止公開心證。參審制,須說明心證。

  2.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縱使參審員有言論自由,仍有保密義務要注意。

  3. 司法院陳思帆法官:日本參審員不得公開評議過程。

  4.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評議過程得全程錄音錄影,而事後審查。

  5. 尤伯祥律師:合議制是很難附理由的,以是否附理由來批判陪審制,有搞錯方向之嫌。

  6. 林裕順教授: 參審員是否會洩漏審判資訊,涉及到那個國家的法治水準。

(三) 張維志委員:我們既然重點在於法律人要跟非法律人對話,但與會所有機關與專家,都用許多專業用語,與會所有機關與專家,有考慮過要如何說明給非法律人聽嗎?院方如果知道起訴狀一本是破除法官心證形成後,如銅牆鐵壁般難以擊破的可能藥方,為何一直不做?一定要等司改有決議後才做?等陪審制或參審制決定後才來做?這應該是第3組應該討論的議題,為何丟給第4組?

  1.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對於用語不夠親民,不夠能跟非法律人對話,我們會檢討。

  2.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張委員的話像是一個小孩揭穿國王的新衣的故事,觀審制乃是這5年來司法院未考慮到人民的情形。陪審制不是沒有缺點的,但卻是有苦衷的,書類公布、判決白話文、跟媒體對話、法律人與非法律人的有效對話,都是我們推行陪審制,想達到的目的。司法現在就應該要主動跟人民對話。

  3. 律師公會全聯會:被客戶問法律問題時,也常會發覺當事人在法庭上,經常被晾在一旁。而法庭應該要是活潑的,且要能照顧人民的。

  4. 尤伯祥律師:對張維志委員質疑,我感到很抱歉。但這是因為我們這個會議的結構對非法律人不友善,而發生之結構影響結果之情形。司改會也提出過統計,發現各場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上,有非法律人發言偏低的情形。

  5. 林裕順教授:我當時在撰寫關於參審制、陪審制的報告時,也有考慮過,究竟要講給非法律人聽,還是法律人聽,結果看來,我這個報告還是有點對於非法律人而言,感覺太難了,我對此感到抱歉。這個問題也顯示是,若法庭上,人民參與審判,人民就是容易被忽略。

(四) 蔡元仕委員:人民對於陪審制的刑事案件該多支出多少成本、律師費?

  1.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陪審團案件的費用,是國家可控制的。因為可以決定適用哪些案件,甚至試用在許多人更有感的行政訴訟也無妨嘗試。

  2. 尤伯祥律師:不論在陪審制、參審制,都會增加成本、律師費。在陪審制的採行上,我們也應注意加強法律扶助。

(五) 張娟芬委員:主張陪審制,如何面對人權保障的問題,例如判決不附理由、不可上訴,可能限制人權保障?

  1.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 關於上訴制度,司改會有模擬過一次陪審制的上訴審。開庭筆錄、法官指示、評議過程錄影,都是上訴審可以檢驗的。

機關團體總結

  1. 司法院蘇素娥法官:美國陪審制很花錢,美國陪審制甚至發展成為如何挑選陪審員,會涉及如何勝訴,感覺像是有錢人更有可能勝訴,而產生階級不平等的問題,美國大法官更曾言,當審判輸贏取決於金錢時,絕無公平可言。改革絕不是一蹴可幾的,我們應要按部就班。改革不應該是一場華麗的煙火秀,法庭也不應該是實驗室。而當改革成為事實,完善配套就是義務。

  2. 法務部李濠松檢察官:當我們多傾聽、多包容,這個人民參與制度才有成功的可能。

  3. 律師公會全聯會:對法官而言,最沉重的工作負擔是寫判決。陪審制,法官不須寫判決;參審制,是要寫判決的。不論採用何種制度,應該要考慮現任法官是否會支持,也應考量是否能保障人民權利。

  4. 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司改會的主軸在於,我們要多做實證研究,我們也不是要強力推銷陪審制。我們強調的是,如果司法院資源有限,應該從陪審制來做,再來邊做邊改,如此便能找到最好的制度。台灣受美國的影響也滿大的,我們也應有一定程度回應人民對於美國陪審制的觀感。

主席宣示

我們第四分組預計會在最後一次分組會議討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請機關團體,若要補充書面意見的話,最遲在4月28日前提出。